山鹰纸业:“12山鹰债”2017年付息公告2017-08-15
股票简称:山鹰纸业 股票代码:600567 公告编号:临 2017-064
债券简称:12 山鹰债 债券代码:122181
债券简称:16山鹰债 债券代码:136369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 12山 鹰 债 ” 2017年 付 息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21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8 月 22 日
由 山 鹰 国 际 控 股 股 份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或 发 行 人 ”)于 2012
年 8 月 22 日 发 行 的 安 徽 山 鹰 纸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公 司 债 券( 以
下 简 称 “ 本 期 债 券 ”) 将 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 支 付 自 2016 年 8 月 22
日 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 期 间 的 利 息 。根 据《 安 徽 山 鹰 纸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 的 有 关 规 定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 券 名 称 : 安 徽 山 鹰 纸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公 司 债 券 。
2、 债 券 简 称 : 12 山 鹰 债 。
3、 债 券 代 码 : 122181。
4、 债 券 期 限 : 7 年 期 , 附 第 5 年 末 发 行 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发 行 总 额 :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总 额 为 8 亿 元 。
6、 债 券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年 利 率 为 7.50% 。 本 次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的 前 5 年 内 固 定 不 变 。如 发 行 人 行 使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未 被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限 后 2 年 票 面 利 率 为 债 券 存 续 期
限前 5 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
如 发 行 人 未 行 使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则 未 被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 债 券 形 式 : 实 名 制 记 帐 式 公 司 债 券 。
8、 起 息 日 : 2012 年 8 月 22 日 。
9、 利 息 登 记 日 : 2013 年 至 2019 年 每 年 8 月 22 日 之 前 的 第 1 个
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10、在 利 息 登 记 日 当 日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就 所 持 本 期 债 券 获 得 该 利 息 登 记 日 所 在 计 息 年 度 的 利 息( 最 后 一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
11、 付 息 日 : 2013 年 至 2019 年 每 年 的 8 月 22 日 为 上 一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如 投 资 者 选 择 回 售 ,则 2013 年 至 2017 年 每 年 的 8 月 22 日 为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上 一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12、信 用 级 别 :经 联 合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公 司 的 主
体 信 用 级 别 为 AA 级 ,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级 别 为 AA 级 。
13、上 市 时 间 和 地 点 :本 期 债 券 于 2012 年 9 月 1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 记 、托 管 、委 托 债 权 派 息 、兑 付 机 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证 登 上 海 分 公 司 ”)。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 年 度 计 息 期 限 : 2016 年 8 月 22 日 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 ,
逾期部分不另计息。
2、 票 面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为 7.50%。
3、 本 年 度 付 息 日 : 2017 年 8 月 22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4、 债 权 登 记 日 : 本 期 债 券 本 年 度 的 债 权 登 记 日 为 2017 年 8 月
21 日 。 截 至 上 述 债 权 登 记 日 下 午 收 市 后 , 本 期 债 券 投 资 者 对 托 管 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按 照 《 安 徽 山 鹰 纸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公 司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公
告 》“ 12 山 鹰 债 ” 的 票 面 利 率 为 7.50, 每 手 “ 12 山 鹰 债 ” 面 值 1000
元 派 发 利 息 为 75 元 ( 含 税 )( 扣 税 后 个 人 投 资 者 每 1000 元 派 发 利 息
为 60 元 , 扣 税 后 QFII 投 资 者 每 1000 元 派 发 利 息 为 67.5 元 )。
四、付息对象
本 次 付 息 对 象 为 截 止 2017 年 8 月 21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收 市 后 ,
中 证 登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全 体 “ 12 山 鹰 债 ” 持 有 人 。
五、付息办法
1、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并 持 有 到 债 权 登 记 日 的 投
资 者 ,利 息 款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清 算 系
统 进 入 该 投 资 者 开 户 的 证 券 公 司 的 登 记 公 司 备 付 金 账 户 中 ,再 由 该 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 发 行 市 场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并 持 有 到 债 权 登 记 日 的 投 资 者 , 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如 投 资 者 已 经 在 认 购 债 券 的 证 券 公 司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则 利 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如 投 资 者 未 在 认 购 债 券 的 证 券 公 司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请 按 以 下
要求办理:
( 1) 本 期 债 券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利 息 领 取 手 续 时 ,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 本 期 债 券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利 息 领 取 手 续 时 , 应 出 示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并 提 交 单 位 授 权 委 托 书( 加 盖 认 购 时 预 留 的 印 鉴 )正 本 、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如 投 资 者 原 认 购 网 点 已 迁 址 、 更 名 、 合 并 或 有 其 他 变 更 情
况 ,请 根 据 托 管 凭 证 上 注 明 的 二 级 托 管 人 名 称 或 加 盖 的 公 章 ,咨 询 该
二级托管人。
六 、 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等 相 关 法 规 和 文 件 的 规 定 ,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
个 人 所 得 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人 已 在《 安 徽 山 鹰 纸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利 息 个 人 所 得 税 代 扣 代 缴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3]612 号 ) 规 定 , 本 期 债 券 利 息 个 人 所 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 务 部 门 缴 付 。请 各 兑 付 机 构 按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工 作 。如 各 兑 付 机 构 未 履 行 上 述 债 券 利 息 个 人 所 得 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 税 人 : 本 期 债 券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2) 征 税 对 象 : 本 期 债 券 的 利 息 所 得
( 3) 征 税 税 率 : 按 利 息 额 的 20%征 收
( 4) 征 税 环 节 :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付 息 网 点 领 取 利 息 时 由 付 息 网 点
一次性扣除
( 5)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人 : 负 责 本 期 债 券 付 息 工 作 的 各 付 息 网 点
( 6) 本 期 债 券 利 息 税 的 征 管 部 门 : 各 付 息 网 点 所 在 地 的 税 务 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 于 持 有 “ 12 山 鹰 债 ” 的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等 非 居 民 企 业( 其
含 义 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根 据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源 泉 扣 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税
发 [2009]3 号 ) 以 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 发 布 的 《 关 于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向
QFII 支 付 股 息 、红 利 、利 息 代 扣 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47 号 ) 等 规 定 ,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发 行 人 本 期 债 券 利 息
应 当 缴 纳 10%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将 按 10%的 税 率 代 扣 相 关 非 居 民 企 业 上 述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向 非 居
民 企 业 派 发 债 券 税 后 利 息 ,将 税 款 返 还 债 券 发 行 人 ,然 后 由 债 券 发 行
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 发 行 人
名称: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勤俭路 3 号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虹 桥 路 2272 号 虹 桥 商 务 大 厦 6 楼 F 座
法定代表人:吴明武
联系人:杨昊悦
电 话 : 021-62376587
传 真 : 021-62376799
邮 编 : 200336
2、 主 承 销 商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联 系 人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西 单 北 大 街 110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陈志利、张立新
电 话 : 010- 66229000
传 真 : 010- 66578961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3、 托 管 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联系人:徐瑛、王瑞
电 话 : 021-68870114, 021-38874800-8264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特此公告。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表:
“ 12 山 鹰 债 ” 付 息 事 宜 之 QFII 等 非 居 民 企 业 情 况 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 券 利 息 所 得 应 纳 税 款( 人 民 币 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