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钢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5-24
证券代码:600569 证券简称:安阳钢铁 编号:2019-028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8〕2190 号)核准,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向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478,736,897 股新股,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 3.3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618,130,711.8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13,276,319.72 元,截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上述
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4810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公司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号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1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1050160540800000486 829,276,319.72
限公司安阳铁西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2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53366093283 785,000,000.00
司安阳安钢支行
合计 1,614,276,319.72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618,130,711.86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13,276,319.72 元,以上账户总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
是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直接相关费用 1,000,000.00 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平安证券(丙方)签署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
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
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
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
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连江、甘露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
件书面通知乙方。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六)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
真等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
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声誉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
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
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
失效。
特此公告。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