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恒生电子:关于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5-09-08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   恒生电子        编号: 2015-061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5 年 9 月 7 日,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恒生电子”、“公司”
或“本公司”)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生网络”)的通知,恒生网络并刘曙峰先生、官晓岚先生于 2015 年 9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15]68 号),原文如下:
    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网络)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
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认定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依法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恒生网络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事实如下:
    恒生网络研发的 HOMS 金融投资云平台(以下简称 HOMS 系统),于 2012 年 5
月正式运行。
    HOMS 系统具有开设子账户功能。该系统可以在主账户下开立若干数量子账
户,使客户无需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即可开展证券交易。
    HOMS 系统具有委托交易功能。投资者可以在 HOMS 系统交易端下达委托交易
指令。HOMS 系统采集这些指令,并通过主账户报盘给证券公司报盘系统,然后
根据证券公司报盘系统反馈的成交结果,按照子账户在 HOMS 系统内的委托交易
日期及委托流水号进行匹配。
    HOMS 系统具有登记、查询、清算等功能。HOMS 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包括证券
公司反馈的主账户交易数据,本地收集的主、子账户交易数据等外部采集的数据,
本地收集的主、子账户开户信息,本地收集的主、子账户运营数据等。HOMS 系
统数据存储在恒生网络端。从事配资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查询数据时通过 HOMS 系
统向恒生网络发申请,申请由恒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处理。HOMS 系统清算功能
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主账户的清算,由 HOMS 系统将证券公司反馈的主
账户成交数据与 HOMS 系统记载的主账户成交情况作比对;第二个层次是子账户
的清算,HOMS 系统将主账户的总成交情况与各子账户之间的成交情况作比对,
对子账户的成交、持仓情况、红利分配等进行确权,对异常数据进行处理。
    上述 HOMS 系统具有的开立证券交易子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
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易结算清算功能具有证券业务属性。投资者通过
该系统不在证券公司开户即可进行证券交易。
    恒生网络长期、持续宣传 HOMS 系统。其通过报刊杂志、电子邮件、网络营
销、举办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宣传 HOMS 系统具备的开立虚拟证券账户、交易证
券、存储数据、清算交割等功能,挖掘配资客户。恒生网络宣传推介工作不仅仅
是推介 HOMS 这个系统工具,而是通过不断与客户互动反馈来改善、开发出新的
客户需求,最终目的是吸引更多交易端客户加入这个证券经纪功能体系中来参与
证券交易。恒生网络与配资客户签的《投资管理平台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了管
理端和交易客户端(即子账户)的数量、付费方式,并按照主账户的证券交易量
的一定比例(万分之零点五到一点五)收取费用。
    恒生网络明知客户经营方式,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客户销售该系
统、提供相关服务并获取收益。截止 2015 年 7 月 31 日,恒生网络与 180 个从事
配资业务的客户签订协议,为其开立 316,905 个子账户,按照证券交易量的一定
比例(万分之零点五到一点五),非法获取收入为 132,852,384.06 元。
    以上事实有恒生网络提供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相关合同或
协议、系统功能截图及相关数据、财务凭证、明细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提供
的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恒生网络开发运营的 HOMS 系统,包含子账户开立、提供委托交易、
存储、查询、清算等多种证券业务属性的功能。恒生网络明知客户经营方式,仍
向不具有经营证券资质的客户销售该系统、提供相关服务,并获取收益的行为违
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非
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时任恒生网络董事长刘曙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
经理官晓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   没收恒生网络违法所得 132,852,384.06 元,并处以 398,557,152.18
元罚款;
    二、   对刘曙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   对官晓岚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
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
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
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逾
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