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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生电子: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5  

						铲喘吁现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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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申茂(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韬证字(   2017    )第   18一号

  致: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飞   1   ;
                                                                   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在杭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
                                                                                                    \J' .f飞
   州市滨注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会议室召开了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占")作为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特指派律师出席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有、《给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lE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圄证券监督管理军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酬。)、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吧
   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2   年修订)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
   为指引(   2013      年修订) ~ (以下简称《重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旺又什和《泣司草程》的规足,特对本次临时股东犬会的召集                     E 召开程厚、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楠、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得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东南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芋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
    案等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材料。公司已向本所律
    师保谊和承诺,泣司所提供的用有又件        E 卒及副卒均为真夫、完莹,泣司己向本
    用律师搜露一叨旦以影响本法律章见书出旦的事实和支件,旦芜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口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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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恒生电子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7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www.sse.com.cn            )上刊登了《恒生电子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通过上述公告                  公司董事会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万法等内容以公告的万式于
规定时间通知了各股东           并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口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 :30 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宣李叔彭民俐也生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技票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技票时间       2017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会议通知中列明了对涉
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回购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技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合理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会
议通知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也4
                                                                                                  5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
 1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主一人,代表股
份数量共也且挫段,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
                                                    U. I~也。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活
                                                                                                  、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主一人,代表股份数
 量共四生一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生签主%。以上参加网络技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进行验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妇三一人,代表股份数量共         l'JS~92tlE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旦旦;其申,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
 足之人,代表股份数量共            37Q.2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时坐农
                                                                                  恒坐电子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现飞机东始人员陈阴阳叫还包问董事会成员;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2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均符合法律、法
  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
  取记名万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大智慧(香港)增资扩股换股收购恒生网络(香
     港) 100% 股权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量为 1JJ8~ IIE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世凯;反对股份为旦                   L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1
     表决权的。二00 1 % ; 弃权的      o一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关于子公司杭州恒生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引进控
     股股东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量为 1)8R.ollξ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L
     持有效表决权的~,.~'t现;反对股份为止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立?%;弃权的 _0_ 一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正一%。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关于提名        JIANG GUOFEI GEOFF 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观韬中茂律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恒生电子



       累积投票结果:同意股份为      l35斗terMg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立坐坠%,反对股份为                /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弃权的                /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J 乙%。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为                  8063j3      股,占参会中小技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啊,'(]~马-反对股份为 /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的      /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


       表决结果:当选。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
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直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F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司


                                                                                                 "
                                                                                                 )唯

                                                                                                 一'"
观韬中茂律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恒生电子



 (本页为《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                      务所                     11
                                               经 、律师(签字) :




                                                          有;吼
                                                             肖佳佳


               瞅驭                                       织农
                钱骏                                          钱骏




                                                          日期:二 0 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