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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生电子:关于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涉行政处罚事宜的进展公告2019-11-20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   恒生电子             编号:2019-053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涉行政处罚事宜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或“公司”)控股子公
司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网络”)涉及的行政处罚事
项,公司曾陆续发布 2015-060 号、2015-061 号、2016-062 号、2016-064 号、
2016-065 号、2017-029 号、2017-031 号 、2018-008 号、2018-030 号公告,并
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和作影响及风险提示。

    收到本次《执行裁定书》之前,恒生网络执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财务现状
如下(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恒生网络净资产余额为-423,571,032.62 元,恒生
网络已缴纳罚没相关款项 25,297,395.61 元,尚未缴纳余额为 414,170,095.07
元。目前恒生网络部分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恒生网络已无法正常持续运营,处于
净资产不足以偿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
涉罚没款的状态。

二、事项进展

    恒生网络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
城法院”或“本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文号:(2018)京 0102 执 2080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
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作出的
[2016]12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作出
的(2017)京 0102 行审 87 号行政裁定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2 月 6 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
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罚款 41896.7490 万元。

    1、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
       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
       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
       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
       的房产、车辆、股票、投资。

    5、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48.6367 万元,交纳
       本案执行费 48.6367 万元。

    6、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 0 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
       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 41896.7490 万元未执行。

    7、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
       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现
       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确切住址,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
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
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执行裁定书》终结对恒生网络的本次执行程序后,恒生网络仍负有继续
履行未缴纳的[2016]123 号行政处罚决定所决定的罚没款金额的义务,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如发现恒生网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法院申请
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2、因《执行裁定书》将恒生网络前期缴纳的 48.6367 万元明确为法院执行
费用,不计入恒生网络缴纳的罚没款额,故恒生网络已缴纳的罚没款金额应补正
为 24,811,028.61 元,未缴纳的罚没款金额应补正为 414,656,462.07 元。上述
补正的罚没款金额,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不产生较大影响。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为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3 号),恒生网络
已于 2016 年度补提罚没支出 381,576,571.94 元计入营业外支出。本次收到的《执
行裁定书》对上述会计处理无影响。

   3、基于恒生网络目前所处的如上状态,导致公司存在不确定的各项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恒生网络未来因未及时足额缴纳罚没款而被加处罚款的风险、公司声誉
的损失、潜在的业务监管风险、潜在的各项准入资格的限制以及再融资受阻的风
险、恢复强制执行带来的相关风险、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带来的相关风险等,
受影响的程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