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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恩贝: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4  

						                             东方华银关于康恩贝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7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

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

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7 年 10 月 27 日,贵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

决定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 10 月 28

日,贵司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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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56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22 人,代表股份 1,067,306,5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50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公司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与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汇总统计,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7,154,657 票、占 99.9857%,反对 150,850

票、占 0.0141%,弃权 1,000 票、占 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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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230,777 票、占 99.9035%,反对 150,850

票、占 0.0958%,弃权 1,000 票、占 0.0007%。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5年度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7,154,657 票、占 99.9857%,反对 150,850

票、占 0.0141%,弃权 1,000 票、占 0.0002%。

    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57,230,777 票、占 99.9035%,反对 150,850

票、占 0.0958%,弃权 1,000 票、占 0.0007%。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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