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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江物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3-22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 2019-010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1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拟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改后条款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
范围是:货物装卸,仓储;港口拖轮经营、港口货 范围是:货物装卸,仓储;港口拖轮经营、港口货
物中转服务;道路货物普通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 物中转服务;道路货物普通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
装箱)(以上经营范围凭许可证经营);铁路运输(限 装箱)(以上经营范围凭许可证经营);铁路运输(限
分支机构经营);机械设备、场地、房屋租赁服务; 分支机构经营);机械设备、场地、房屋租赁服务;
房屋建筑与线路管道安装,铁路、公路、桥涵工程 房屋建筑与线路管道安装,铁路、公路、桥涵工程
施工(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经营);金属材料、钢 施工(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经营);金属材料、钢
材、电线、电缆、橡塑制品销售;铁路、线路器材 材、电线、电缆、橡塑制品销售;铁路、线路器材
设备维护;煤炭仓储及配煤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 设备维护;煤炭仓储及配煤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
淡水供应。                                        淡水供应;铁路机车维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活动。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股东大会决议。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董事会会议决议。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
                                                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
                                                予董事会行使。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
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制。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九)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工作等事宜。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
                                               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
                                               职行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
                                               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请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