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祥源文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31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本制度报中国证监局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
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

                                          1
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
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
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
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同时披露。公司应
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范围


                             第一节 信息披露标准与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
    第二十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
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2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等。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
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
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引》及公司章程和本制
度的规定,依法履行定期及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
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范围应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3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并经不时修订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4
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的,公司应
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会秘书;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3、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相
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
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对外临时报告披露文稿。
   (四)对外披露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编制、审核、发布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履行各自机构内部信息报告审批程序;
   (二)由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报送或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资


                                        5
料;
    (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起草信息披露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五)呈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批确认;
    (六)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与监管部门进行联络,提交交易所进行审定;
    (八)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相关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
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
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一) 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 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
时;
    (四) 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 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六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或
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 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 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 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 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 所涉资产的意见书 (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收到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
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
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
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所披露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临时公告



                                          6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董事会审核;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监事会审核。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有关中介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协助起草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董事会秘书;
    3、 汇总各部门及公司和其他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4、 负责起草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公司内部信
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记录,保管
的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
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
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
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7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时,有义务在获悉该重
大事项的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2、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及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
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8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应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建立信息问询管理制度。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信息问询管理工作。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指定部门或专人与公司建立信息问询沟通机制;
    (二)公司在本制度第三十四条多列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函件的形
式,征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后者应在接到公司书面征询函后立即开展自查,并以书面
形式予以回复;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收到持有股东书面回复后,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经
公司董事长审阅后,根据回复情况,若发生需要披露的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
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
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
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七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子公司在作出某项
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



                                       9
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
有重大遗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有配合义务,在
其知悉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向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供相关重大事件的具体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
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单位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七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每一期定期报告编制前向信
息披露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如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各子公司应于事
件发生当日通过指定联络人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
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四条 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除依法披露信息外,不得利用公司信息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个人,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
外披露本规定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不以答记者问或发布新闻信息的方式
代替法定信息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执行。
    公司设立咨询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人管理,及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若投资者
有到公司参观的要求,公司接待人员应安排来访人员到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同时应避
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
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



                                         10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
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七章 保密和处罚措施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要
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
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
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早于公开信息披露发布时间对外
披露公司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应承担直接责任。视造成后果轻重,公司可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第八十一条 任何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公司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八十二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如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
投资者的公司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八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指派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十四条 对于公开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内部档案资料管
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审核意见及披露文本。


                                        11
    第八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卷存档保
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也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
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4、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
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白马大厦 12 楼。邮编:310005)
    第八十八条 股东咨询电话:   0571-85866518
               传真:           0571-85866566
               电子信箱:       irm@600576.com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