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编号:2014-021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30 时在安徽省铜陵市本公司会 议室召开。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世根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采用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提出。 4、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4 年 2 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2014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示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已经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30 开始,在安徽省铜 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市时间:2014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3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7,589,62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13.7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13 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34,082,60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32.99% -1- 7、本公司在任董事 9 人,王世根先生、陈彬先生和储忠京先生等 3 位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其余董事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本公司在任监事 3 人,监事张轶煜女士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其余监事均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胡孔友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9、所有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包括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均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1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34,073,603 100.00% 4,000 0 5,000 0 通过 2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23,964,132 95.68% 2,000 0 10,116,471 4.32% 通过 3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23,964,132 95.68% 2,000 0 10,116,471 4.32% 通过 4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23,964,132 95.68% 0 0 10,118,471 4.32% 通过 5 《201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23,964,132 95.68% 0 0 10,118,471 4.32% 通过 6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23,964,132 95.68% 0 0 10,118,471 4.32% 通过 7 《2013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223,964,132 95.68% 0 0 10,118,471 4.32% 通过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8 223,964,132 95.68% 0 0 10,118,471 4.32% 通过 报告》 9 《关于聘请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23,964,132 95.68% 0 0 10,118,471 4.32% 通过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分段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区段 同意票数 该区段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该区段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该区段弃权比例 持股1%以下 1,503,695 74.37% 0 0 518,300 25.63% 其中:持股1%以下且 持股市值50万元以 1,503,695 83.87% 0 0 289,100 16.13% 上(含50万) 持股1%以下且持股 0 0 0 0 229,200 100.00% 市值50万元以下 持股1%-5%(含1%) 17,870,837 65.05% 0 0 9,600,171 34.95% 持股5%以上(含5%) 204,589,600 100.00% 0 0 0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潘平、宋世俊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3 月 21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