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4-04-14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编号:2014-025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分红(税前):每股派 0.020 元(含税)
● 现金分红(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 0.019 元,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 0.018 元。
●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4 月 17 日
● 除息(除权)日:2014 年 4 月 1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4 月 23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4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已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刊登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709,565,610 股
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9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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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18 元人民币。
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
生地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 年 4 月 17 日;
2、除息(除权)日:2014 年 4 月 18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4 月 2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4 年 4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股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及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规定,由公司按 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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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8 元。如其认为取得
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咨询方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秘办;
咨询电话:0562-2809086;
传 真:0562-2809086。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3 年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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