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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达股份: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9-23  

						证券代码:600577              公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4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30 时在安徽省铜陵市本公司会
议室召开。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出。
    4、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4 年 9 月 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已经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30 开始,在安徽省
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时间:2014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491,084,278 股,占公司总股本 977,662,123 股的 50.2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1 人,代表股份 96,589,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88%,
所有参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包括参加现场会议的 1 位股东)均采用网络投票方
式进行投票。
    7、本公司在任董事 9 人,李晓先生、王世根先生、陈彬先生和储忠京先生
等 4 位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其余董事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本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全体监事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胡孔友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
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1-
            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审议表决并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   弃权票数   弃权比   是否
          议案内容        投票类型
号                                     (股)       (%)     (股)      例(%)    (股)    例(%) 通过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   全部投票   491,014,750      99.99     62,728       0.01      6,800     0.00    是
1
      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中小股东   152,376,893      99.95     62,728       0.04      6,800     0.01    是

                公司为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将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受银行授信
            政策的影响,以及部分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扩展,项目建设发展需,为保证各控
            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14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五届十六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增加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78,000 万元。担保截止期限为 2016
            年 8 月 31 日,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网站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相关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潘平、宋世俊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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