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4-08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16]第 011 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刘彦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集、召开
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
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距 2016 年 4 月 7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达到 20 日的通知期限。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已经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7 日上午 9:45 时开始,在安徽省铜陵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 9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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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其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165,958,430 股,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
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96,484,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2015 年年
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5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在选举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
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司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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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核查, 本所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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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在安徽省铜陵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2 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平
刘彦锦
负责人: 宋世俊
二 0 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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