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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达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4-01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17]第 015 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刘彦锦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其召开(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

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已经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距 2017 年 3 月 3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

到 20 日的通知期限。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 9:45 时开始,在安徽省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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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 9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其召集

人的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股

份 165,519,130 股,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

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54,217,14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297%。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6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关

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在表决过程中并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的议案及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司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各项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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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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