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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达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4-07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17】第 016 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潘平、刘彦锦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
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出;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距 2017 年 4 月 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 15 日的通知期
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资料已经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股
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6 日上午 9:45,在安徽省
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 9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上海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上午 9:15-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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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期限及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股
份 165,519,130 股,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
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54,277,84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32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在会议中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关
于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议案》,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投票表
决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股东
应回避表决事项,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特
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储忠京;关联股东回避了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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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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