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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达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22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17】第 044 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潘平、刘彦锦(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以及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详情已于 2017 年 8
月 2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及议案详情
的披露时间距 2017 年 8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满 15 日的通知期限。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会议资料已经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股
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 9:45,在安徽省铜
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 9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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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上 午 9 : 15-9 : 25 , 9 :
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过程、通知期限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股
份 165,519,130 股,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
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60,320,82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98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在会议中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高管以上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预案》等两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赞成票即为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因而没有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
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核查, 本所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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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表决方式及决议结
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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