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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达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01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19】第 0015 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潘平、刘彦锦(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以及审议议案详情已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刊登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距 2019 年 1 月 3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
15 日的通知期限且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资料已经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股
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上午 9:45 分开始,
在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 9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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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过程、通知期限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165,519,130 股,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35,812,09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90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在会议中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
案《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关联交易及优
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核查, 本所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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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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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在安徽省铜陵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2 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平




                                                      刘彦锦




                                          负责人:    刘为民




                                         二 0 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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