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2018-11-28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与了
公司七届十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对该变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
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适应公司经营及发展
的需要,变更理由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
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根本利益;
2.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名称变更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伟华 黄速建 汪祥耀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