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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一钢铁: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8-01-11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 2018-001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944.28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存在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被告:西宁俊峰集团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俊峰”)
    诉讼机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 年,成都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鞍钢国贸”)因合同纠纷诉西
宁俊峰、本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西宁俊峰返还鞍钢国贸货款,本公司在其不
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2013 年,经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司代西宁俊峰承
担货款、利息及补货损失共计 1,930.52 万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相关损失已
计入当期损益。
    2014 年,公司向青海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西宁俊峰承担本公司损
失 1,930.52 万元。2015 年 6 月,青海高院判决西宁俊峰赔偿公司 1,930.52 万
元及相关利息。2017 年 7 月,青海高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西宁俊峰
1,944.28 万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公司临
2010-1、临 2011-14、临 2012-9、临 2013-003、临 2013-028、临 2014-015、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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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19、临 2017-036 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青海高院执行裁定书[(2017)青执 60-1 号],经穷尽调查
措施,西宁俊峰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青海高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认为,上述裁定不存在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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