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钢铁: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八一钢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专项说明2018-03-13
关于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专项说明
瑞华核字[2018] 02280003 号
目 录
1、 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专项说明 1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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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专项说明
瑞华核字[2018] 02280003 号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会计
政策变更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按照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八一钢铁内控
制度等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变更在经批准审核后进行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是
八一钢铁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八一钢铁此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相关情况出具专项说明。我们对专项说明执行的主要审核程序与 2017 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一并执行。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内容及审批程序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
实施。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5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实施。
2、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等规定,八一
钢铁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批准同意八一钢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时间开始执行前述两项会
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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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八一钢铁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
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
布和修订的 41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
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八一钢铁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
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
布和修订的 42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
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规定。
(3)变更的主要内容
①《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主要规范了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
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与八一钢铁相关的主要变动为将原计入“营业外收入”、“营
业外支出”下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收益”。
八一钢铁已根据发布的准则制定并修订了有关的会计政策,并认为该修订
的会计准则的采用对其 2017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
响。
②《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
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
订)》,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与八一钢铁相关的主要变动为将
与日常活动相关的,原在“营业外收入”下的政府补助转出单独列报为“其他收
益”。
八一钢铁已根据发布的准则修订了政府补助的会计政策,在 2017 年度财务
报表中进行了相应的列报和披露,并认为该修订的会计准则的采用对其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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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响。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八一钢铁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当期和列
报前期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对 2017 年度相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
响金额
准则名称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其对本公司的影响说明
影响金额
报表项目名称
增加+/减少-
持有待售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营业外收入 -1,429,979.31
的非流动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之后,本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修
资产、处置 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将原计入
组合终止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下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计 资产处置收益 1,429,979.31
经营 入“资产处置收益”。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
订)》之前,本公司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 -1,578,860.33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
政府补助 命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之后,对 2017 年 1
其他收益 1,578,860.33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
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郭勇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田志刚
2018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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