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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一钢铁: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1-30  

						T&P天阳律师事务所                      八一钢铁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8]第 55 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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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8]第 55 号




致: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邵丽娅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
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
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
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
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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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 10:30 时在新疆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公
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
的相关材料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17 人,代表股份数为 777,793,9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74%,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 3 人,代表股份 775,996,6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6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14 人,代表股份 1,797,302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12 %。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律师
签到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
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 1
项议案:
     1、《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承诺完成进展情况及控股股东申请变更部分
承诺事项完成期限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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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表》、《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
果汇总表》,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
票结果统计数据,上述议案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未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该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零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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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金          山                 经办律师:李大明


                                                     邵丽娅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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