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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螺水泥:董事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2019-03-22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及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2005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三届六次董事会会议批准生效)

       (2012 年 03 月 26 日召开的五届五次董事会会议批准修订)

       (2019 年 03 月 21 日召开的七届七次董事会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董
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
在董事会辖下设立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主要
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酬金政策、厘订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以及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
物色董事及高管人选、制订董事接任计划等,并就前述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条 委员会为董事会辖下的非常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委员会职权范围书(“职权范围书”)对委员会的职
责及权力做出明确说明与界定,是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重要指引和
依据,经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四条 委员会应以职权范围书为依据,行使董事会授予的
权力,履行委员会的职责,向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提出建议,协助
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以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报告水平、透
明度及客观度。
                      第二章 委 员
    第五条 委员会由五名(含本数)以上的委员组成,设主席一
人。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大部分。委员会主席由独立非
执行董事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主席及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并由董事会发
出委任书。获委任人员应在 7 天之内将愿意接受委任的书面通知
交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则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提出辞职,须提前三个月向公
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并在辞呈中详细说明辞职理由,并由董
事会过半数同意后方可生效。董事会将按有关规定增补新的委
员。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变动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须报股东大
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一名,以协助委员会与董事会
及其他委员会和部门进行工作协调及沟通,并协助委员会取得履
行职务所需的资料。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向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无权取代董事会
行使决策管理的职能。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
    1、薪酬管理职权,具体包括:

    (1)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
设定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2)参照市场薪酬水平、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厘订全体执
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
利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参照董事会不时通过的公司目标,审核及批准按表现
而厘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4)审核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那些与丧
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约条
款厘订;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厘订,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会
对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5)审核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
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按有关合约条款厘订;若未能
按有关合约条款厘订,有关赔偿亦属合理适当;

    (6)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自行厘订薪酬。

    2、任免与提名职权,具体包括:

    (1)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角色、责
任、能力、技术、知识、经验及多元化观点),并就任何拟作出
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物色具备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
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3)物色具备资格可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并挑选提
名有关人士出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4)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
独立性、是否可以投入足够时间、是否符合以上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一项所列筛选条件及是否担任过多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如适用);

    (5)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
行政总裁)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委员会提呈关于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建议,以实
现制订该政策的目的,以及与董事会讨论对该政策的修订,并向
董事会提出修订建议,供董事会参考;

    (7)为确保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行之有效,委员会应不
时根据公司发展状况、业务规模及其他具体情况检讨多元化政策
是否得到执行;

    (8)委员会于每年在本公司年报刊载的《企业管治报告》
内汇报董事会按照多元化政策的组成情况,并监察董事会成员多
元化政策的执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时间视需要而
定,由委员会主席召集及主持,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委员会全
体成员,委员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及做好会议的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至少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根据所讨论事项的需要,邀请其他董事、
社会专业人士、咨询机构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讨论的各项议题须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
会审核。
    第十六条 委员会秘书应负责作好会议纪要,并在合理的时
间内将会议纪要递交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可通过委员会秘书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
责具体事项的监察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职权范围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职权范围书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