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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螺水泥: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6-11  

						证券代码:600585               证券简称:海螺水泥             公告编号:2019-20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69 元(含税)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9/6/18       -              2019/6/19       2019/6/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5 月 30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299,302,57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1.6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955,821,358.51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9/6/18       -           2019/6/19       2019/6/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本公司其他内资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发放的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69 元。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
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 QFII 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 1.521 元派发现金红利。如 QFII 股
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A 股股东(含
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1.69 元。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税率
代扣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1.521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
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553-8396609

特此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