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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晶科技: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6-27  

						证券代码:600586        证券简称:金晶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5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2       -                 2018/7/3         2018/7/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2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458,302,1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7,498,12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2        -                2018/7/3          2018/7/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其他投资者的红利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及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发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4 元。
(3)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 定,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4 元。
(4)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
(5)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3-3586666


特此公告。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