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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医疗: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9-19  

						新华医疗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上午 10:30 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美路 7 号新

华医疗科技园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就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7 年 9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召开本次
新华医疗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

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许尚峰先生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24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26,338,1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80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在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前提下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对山东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318,49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252%,反对股数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74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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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25,935,65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41%;

反对 19,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59%;弃权股数 0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之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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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小英(签字):                   王海青(签字):



                                         陈朋朋(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