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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医疗:关于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2019-12-12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公告编号:临 2019-051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业绩补偿款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案件受理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38,005.37 万元及延迟支付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处于审理过程中,诉讼结
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英德”)2016 年度、
2017 年度业绩未达预期,根据新华医疗与隋涌、苏晓东、邱家山、魏旭航、李
健、罗在疆、阳仲武、杨远志、方怡平等 9 名自然人(以下简称“隋涌等 9 名自
然人”)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隋涌等 9 名自然人未按时履行 2016 年度、2017
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权益。
     2019 年 8 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
鲁民初 103 号],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华医疗关于成都英
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8)。
     公司不服该判决,为保护公司利益,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司向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本案受理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立案信息通知,通知显示,该案件已
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终 2017 号。
     三、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上诉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上诉人:隋涌、邱家山、阳仲武、魏旭航、罗在疆、方怡平、李健、
苏晓东、杨远志。
    (三)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至第九项,依法改判如下:
    判令被上诉人隋涌等 9 名自然人支付上诉人 2016 年和 2017 年利润补偿款合
计 38,005.37 万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
利息(分别自 2017 年 5 月 2 日、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元
    被上诉人       应支付 2016 年业绩补偿款    应支付 2017 年业绩补偿款
        隋涌                   37,866,753.00              36,794,259.29
      邱家山                   34,807,356.00              33,821,513.07
      阳仲武                   19,506,794.00              18,954,306.24
      魏旭航                   19,506,794.00              18,954,306.24
      罗在疆                   19,506,794.00              18,954,306.24
      方怡平                   16,442,072.00              15,976,385.58
        李健                    6,106,411.00               5,933,460.49
      苏晓东                   31,742,642.00              30,843,600.23
      杨远志                    7,270,954.00               7,065,020.08
        合计                 192,756,570.00              187,297,157.46
    2、维持一审判决第十项内容;
    3、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对公司控制权在合同中约定不明确、上诉人参
与经营管理的做法实际损害了被上诉人承诺业绩补偿的基础和前提”属于认定
事实错误。
    2、一审法院基于第一项错误的事实认定,错误的分配举证责任,认为对英
德公司参与管理并未造成业绩下滑的证明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属于适用法律错
误;继而认定上诉人应对业绩下滑负主要责任并因此大幅度减免被上诉人的业绩
补偿金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条及第五条认为协议履行过程中显失公平,
并采用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则对业绩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予以变更属于适用法律
错误。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