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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榕泰: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07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广东榕泰          公告编号:2017-033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2       -              2017/7/13        2017/7/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8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

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05,305,83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5,265,291.5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2      -                 2017/7/13        2017/7/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一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

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663-3568053

传     真:0663-3568052

联 系 人:徐罗旭、郑耿虹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