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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15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被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18年8
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
日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为每
股 5.14 元,确定授予日为 2018 年 8 月 20 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
对象人数为 20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99,918 股。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延期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则作出的适当调整,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不超过 12 个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 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




                         作,./1舍,--
                         -
                              停-鸭
                                                   i!
                                                     王'舅




                                                           2018年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