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1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公司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解锁的 110 名首次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
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首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4、公司董事会在审核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
符合条件的 110 名首次激励对象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事
宜,共计解锁股份 682.50 万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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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 J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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