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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豪科技: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2020-03-14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0-009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 泰豪 0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3 月 20 日
       债券付息日:2020 年 3 月 23 日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发行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3 月 23 日至 2020 年
3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16 泰豪 01
    4、债券代码:136332
    5、发行规模:人民币 5 亿元。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披露了《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20),“16
泰豪 01”的回售申报有效数量为 449,501 手,回售金额为人民币 449,501,000
元。回售实施完毕后,16 泰豪 0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 50,499
手,剩余待偿还金额为人民币 50,499,000 元。
    6、债券期限: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2016 年 3 月 23 日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票面利率为 4.2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公司根
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决定上调票面利率,上调后票面利率为 4.75%,并在存续期后
2 年保持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的第 3 年末是否上调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公司决定上调票面利率至 4.75%,并在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每手“16 泰豪 01”债券(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 47.5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0 年 3 月 20 日
    2、债券付息日:2020 年 3 月 23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3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部“16 泰豪 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一)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前第二个
交易日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
划付给相关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
1、发行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清华泰豪大楼
联系人:尹玮
电话:021-68790276
传真:021-68790276
邮政编码:200120
2、主承销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联系人:袁敏
电话:029-87406648
传真:029-87406134 邮编:710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6 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