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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溪股份:章程修订案2018-11-20  

						        公司代码:600592                             公司简称:龙溪股份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及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原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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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二、原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原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




                                       2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原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

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

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但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

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修订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

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

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

会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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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

    修订意见: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有权决定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


    六、原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一般以年度现金分红为主,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除公司经营环境或经营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外,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4
    修订意见: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一般以年度现金分红为主,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除公司经营环境或经营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外,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公司以

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

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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