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圣亚: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大连精一投资2017-08-22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之
终止协议
由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与
大连精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共同订立
中国〃大连
二零一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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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本《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
止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称中国)辽宁省大连市签署:
甲 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608-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新
乙 方:大连精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 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 539 号 919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精石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薛景然
鉴于:
(1) 甲、乙双方已分别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2016 年 6 月 13 日、2016
年 6 月 29 日和 2017 年 4 月 28 日签署了《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生
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
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和《大连圣亚旅游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
上统称“原协议”)。
(2) 因再融资政策法规、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等诸多变化,甲、乙
双方现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原协议终止事宜
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原协议,原协议不再
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再
享有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亦无须履行原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确认,甲、乙双方间不存在与原协议履行有关的任何债
权债务关系。
第三条 甲、乙双方进一步确认,原协议的终止系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甲、乙双方对原协议的履行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均无须就原协议终止事宜承
担任何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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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第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并自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各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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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此页无正文,为本《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乙方:大连精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