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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佰制药: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9-04-30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以控制投资风险为前提,以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

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

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满足保本要求、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的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

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

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理财产

品的发行方应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

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

投资规模,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

及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向关

联方提供委托理财业务,不得对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发放委

托贷款。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不含本数)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不含本数)的,应

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委托理财的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含

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的,除应

当报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

融机构的,除应当报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对

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事项发表意见。

    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委托理财发生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上述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如委托理财事项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照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

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

投资期限、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
析等内容,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

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该子公司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前款中所规定

的内容。公司财务部对该子公司申请进行论证、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

析后,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委

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等,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判断,对受托方资信

情况、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

咨询服务。

    (二)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一旦

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情况,在每笔委托理财业务

到期时及时和受托方进行结算,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回收资本

金和收益。

    (四)负责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长报告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的

情况。
    (五)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负责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购买理财产品或委托理财业务发

生的当日,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

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等)。

    公司财务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管理层汇报本季度

委托理财情况;每年结束后15日内,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长总结汇报

上一年度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等,并根据公

司资金规模、下一年度现金流量预算等情况,合理预计下一年度公司

委托理财的总额度,经公司权力机构审批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根据有关授权,由管理层执行。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

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

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

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

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受托方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

展,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

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

理财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

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

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

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

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受托方、类型、品种、

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

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