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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佰制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9-04-30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

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保障公司战

略目标的实现,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

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

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股权投资、产权交易、

公司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

    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还应遵循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

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

组合,注重规避风险,保证资金的运行安全,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

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

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审

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不

含本数)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不含本数)以下,或绝对金额小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不含本数)以下,或绝对金额小于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不含本数)以下,或

绝对金额小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不含本数)以下,或绝对

金额小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当对外投资金额小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本数),且未达到上

述董事长审批权限的,由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含本数)—50%(不含

本数);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含本数)—50%(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含本数)—50%(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含本数)—50%(不含

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含本数)—50%(不含本数),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发生的

对外投资事项超过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
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中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如有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子公司的董事会

(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审议,经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本制度外,还应遵守公司其他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证券监管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将投资项目立项建议报送公司投资部门,投

资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初步调研,如论证通过,

则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经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立项。

    (二)立项后,投资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可

以提请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三)关于可行性较高的项目,投资部门形成投资建议书,报公

司权力机构审议。

    第十三条 经公司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获得授权的部门

或人员具体实施,投资部门或提出项目建议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

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

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对外投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涉及到子公司管理的,参照本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该投资公司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该投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该投资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该投资公司被宣告破产;

    (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该投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七)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九)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发展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有关转

让投资的规定办理。对外投资处置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收回或转让时,应由相关部门提出投资

收回或转让建议,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报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