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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佰制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9-04-30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

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

括非独立董事(含董事长)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监事,是指公司

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本制度

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联席总裁、副总经理、

董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

水平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

担责任大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

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

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为人民币 6 万元/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任职务领取岗位薪酬。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

可以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若兼任多种职务的,其薪酬不能重复领取,

应当仅领取最高金额的职务薪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

薪酬按其岗位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

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

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

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
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