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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实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2017-05-12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7-063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 中孚债
债券代码:122162         债券简称:12 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内容: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
联集团”)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
在公司股票价格低于5元/股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相关风险提示:由于本次增持计划尚未签署相关协议,存在增持计划无法实
施的风险。
    2017年5月1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函,鉴于近日公司股票价值大幅非理性下跌,公司股票价值被严
重低估,豫联集团及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
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豫联集团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豫联集团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豫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868,044,8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
下:

         姓名       职务类别          职务              持有股数(股)
       贺怀钦       董事                                      121,801
       崔红松       董事              董事长                   51,331
       姚国良       董事              副总经理                 45,241
     杨杰伟        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                  13,000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人员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
司股份。
    (三)控股股东豫联集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承诺,计划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
增持金额不低于3,024.99万元人民币(详见公司临2015-081)。公司控股股东已于2015
年9月16日增持公司股份50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741,540,403股的0.03%(详见公
司临2015-112)。豫联集团作为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一,参与认购公
司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豫联集团增持计划将完成(详见公司临2016-019)。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计划增持股份的目的:鉴于近日公司股票价值大幅非理性下跌,公司股
票价值被严重低估,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
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豫联集团及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增
持公司股票。
    (二)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A 股。
    (三)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豫联集团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
市场整体趋势,在公司股票价格低于5元/股时,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
    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
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
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将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增持主体将当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
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四)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增持期限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增持主体将通知
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披露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
持股比例。
   (五)增持期限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价格区间时,增持主体将通知公司发布
公告并说明原因。
   (六)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
规定,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