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实业:“12中孚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7-08-16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7-123
债券代码:122162 债券简称:12 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孚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23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8 月 24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8 月 28 日
摘牌日:2017 年 8 月 28 日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发
行的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开始支
付自 2016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8 月 27 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
金。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 中孚债(122162)
3、发行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第 3 年末即 2015 年
8 月 28 日实施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 中孚债”债券回售数量为 342,083,000 元,
回售后数量 657,917,000 元。)
5、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
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2012 年 8 月 28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的票面利率为 7.5%,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将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为 8%,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2015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8 月 27 日)的票面利率为 8%。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8 月 27 日
9、付息日: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8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兑付日:2017 年 8 月 28 日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兑付、兑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12 中孚债” 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调整后的票面年利率
为 8%。每手“12 中孚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兑付本金 1000 元,派发利息
为 80 元(含税)。
三、付息兑付债券登记日及兑付日
1.计息期限:2016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8 月 27 日,逾期未领的债券
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
日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
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计息期利息及本金。
3.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8 月 24 日。
4.债券摘牌日:2017 年 8 月 28 日。
5.付息兑付日:2017 年 8 月 28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中孚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其代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事项。
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债券本金和本期利息足额划付
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和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
中孚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
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
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债券付息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
将《“12 中孚债”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证券账户卡复
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送达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
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 31 号
联系人:杨萍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政编码:4512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室
联系人:高嘉辰
电话:021-68886136
传真:021-6888600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王钰清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12 中孚债”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基本信息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