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实业:关于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实施结果公告2017-11-30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7-166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 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17-063 号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豫联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总计增持公司股份 10,912,984 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0.6266%,增持金额共计 50,009,942.74 元;公司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共计 1,100,996 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
的 0.0632%,增持金额共计 5,104,185.21 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接控股股东豫联集团通知,豫联集团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买入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共计
34,439 股,增持金额约为 175,528.51 元人民币,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20%。本次
豫联集团增持为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的具体实施,截至本公告日,本次
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现将本次增持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豫联集团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豫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868,044,8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84%;参与本次增持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 名 职务(或与公司关系) 本次增持计划前持有数量(股)
贺怀钦 董事 121,801
崔红松 董事长 51,331
张松江 董事、总经理 0
姚国良 董事、副总经理 45,241
梅 君 总会计师 0
杨 萍 董事会秘书 0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计划增持股份的目的:鉴于当时公司股票价值大幅非理性下跌,公司
股票价值被严重低估,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豫联集团及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票。
(二)拟增持股份的种类:A 股。
(三)拟增持股份的金额:豫联集团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
趋势,在公司股票价格低于5元/股时,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
内。
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1、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豫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938,957,844股,约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3.92%。
2017年8月24日,豫联集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完成,购回公司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股份60,0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8月25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7-131号公告,此部分股份购回与
本次增持计划无关。
2、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本次增持数量及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增持股份数量 增持比例 本次增持后持有 本次增持后
姓 名 职 务
(股) (%)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贺怀钦 董事 110,000 0.0063 231,801 0.0133
崔红松 董事长 150,000 0.0086 201,331 0.0116
张松江 董事、总经理 214,300 0.0123 214,300 0.0123
姚国良 董事、副总经理 211600 0.0122 256,841 0.0147
梅 君 总会计师 216,296 0.0124 216,296 0.0124
杨 萍 董事会秘书 198,800 0.0114 198,800 0.0114
合计 1,100,996 0.0632 - -
四、律师专项意见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 增持人即豫联集团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实
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 本次增持计划及其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所需的披露义务,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