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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安股份: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2019-04-30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提交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的审议,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 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相关规则,对公

司原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并按照规定时间执行,符合相关规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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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签字):




                         201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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