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1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书
( 2019) 浙 经 意 字 第 【 0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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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浙经意字第【068】号
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怀宇、吴旻律师(以下统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
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安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16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刊登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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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
年5月10日(周五)下午14:00时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3层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建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于2018年5月10日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
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7日。经查,截止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705914633 股,在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81844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1 %;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742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14 %;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6 名,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3137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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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议案进行表决。其中议案9为特别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8、议案10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根据
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159127549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8 %; 3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 %;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1591275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 %; 3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 %;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3、《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为:
1591275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 %; 3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 %;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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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275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 %;
3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 %; 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5、《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
1591587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13137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 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6、《关于续聘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591275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 %;
312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2 %;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10017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24 %; 3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6 %; 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591275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 %; 3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 %;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10017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24 %; 3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6 %; 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8、《关于与传化集团关联交易议案》,在关联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吴建
华先生、周家海先生、吴严明先生回避的情形下,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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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702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 %; 3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10017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24 %; 3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6 %; 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591278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 %; 3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 %;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10017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24 %; 3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6 %; 0 股弃权(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 %;
10、《关于为新安小贷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在关联股东姜永平先生回避
的情形下,表决结果为:
15573749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 %; 3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 %;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10017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24 %; 31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6 %; 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均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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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18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及记录
员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