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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明乳业:章程修正案(尚须股东大会审议)2019-03-26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尚须股东大会审议)




一、原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之一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
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现修改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之一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
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1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二、原章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新增第三十一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2
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
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原章程第三十一条以后序号依次顺延。


四、原章程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独立董事报告;
    (十五)对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做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3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独立董事报告;
    (十五)对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做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二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二十一)审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原章程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4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变更公司形式的;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的;
    (八)独立董事的任免及其报酬;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年度盈利,且不进行现金分红;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变更公司形式的;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
    (八)独立董事的任免及其报酬;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年度盈利,且不进行现金分红;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5
六、原章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
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现修改为: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
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七、原章程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对外投资、收
购或出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贷款以及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不包
括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九)决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6
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决定属于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票的相关事项;
    (九)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对外投资、收
购或出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贷款以及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不包
括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十)决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7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原章程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现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九、原章程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现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

                                                                     8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独立董事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十、原章程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
务;
       (二) 准备和递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
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
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
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八) 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票
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上交所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

                                                                        9
董事和监事;
       (十)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现修改为: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
务;
       (二) 准备和递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
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
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
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八) 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票
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上交所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
董事和监事;
       (十)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10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
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十一、原章程 第一百六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