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尚须股东大会审议)2019-03-26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
(尚须股东大会审议)
一、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现修改为: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二、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议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修改为: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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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或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企业任职的人员;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的人员;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现修改为: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或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企业任职的人员;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的人员;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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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增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
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
事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原第十五条以后序号依次顺延。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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