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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荒:监事会议事规则(2014年4月)20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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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保障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建议权和报告权。及时向监事提供有
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于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
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监督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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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监事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十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组织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股东推举侯选人,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普通决议选举产生。获选监事按拟定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
事会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第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诉讼。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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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
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
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
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决议与例
会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会议的通知以电传、电报、
传真、挂号邮件方式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
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的要求;(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主席确定,但主席在确定会议议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
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
在二名以上(含二名)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才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监事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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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
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视同召开监事会,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
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
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投票理由。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邀请董事长、经理、全体董事或部分董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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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
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
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
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或员
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
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讨论。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逾期
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所在
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及其他符合财务制
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监事会会议通过,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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