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大荒: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2014-07-04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ST 大荒         公告编号:2014-058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发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仲裁)公告(公告编号 2013-05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现将部分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在披露的 33 起,涉案金额合计 7.924 亿元涉及诉讼(仲裁)事项中,截至
目前,有四项诉讼取得进展,涉案金额为 101,288,574.87 元,详细情况请见附
件。
    附件:《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
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1
       附件: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诉讼
                                                                                                                                                   (仲
                                                    承担
                               起诉         应诉                                                                                                 裁)是                                       诉讼(仲
                                                    连带 诉讼仲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诉讼(仲裁)涉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
序号    立案时间 起诉时间    (申请)     (被申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否形成                                       裁)判决 调解情况 二审情况
                                                    责任 裁类型     及所在地                                                          及金额                  情况             仲裁情况
                                 方       请)方                                                                                                 预计负                                       执行情况
                                                      方
                                                                                                                                                 债及金
                                                                                                                                                   额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被告不服一
                                                                                      2010年8月至9月间,原告借给被告两笔借款计                                              10 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审判决,于
                            秦皇岛北大   秦皇岛市                                                                                                      农垦中院于 2014 年 4
                                                                                      40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偿还1500                                              2,500 万元及利息(以中国     2014 年 5 月
                            荒龙业房地   弘企房地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29,398,300.00           月 28 日作出[2013]垦
 1     2013-1   2013-1                                  诉讼                          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予偿还。原告起诉至黑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     20 日向黑龙
                            产开发有限   产开发有              哈尔滨市                                                                                商初字第 6 号民事判
                                                                                      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                                              准,自 2010 年 12 月 20 日   江省高级人
                            公司         限公司                                                                                                        决书
                                                                                      息。                                                                                  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     民法院提起
                                                                                                                                                                            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       上诉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被告不服一
                                                                                                                                                                            10 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审判决,于
                            秦皇岛北大   秦皇岛弘                                     2011 年 1 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 3300 万                         农垦中院于 2014 年 4
                                                                                                                                                                            3,300 万元及利息(以中国     2014 年 5 月
                            荒龙业房地   企房地产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                         月 28 日作出[2013]垦
 2     2013-1   2013-1                                  诉讼                                                                   38,318,200.00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     20 日向黑龙
                            产开发有限   开发有限              哈尔滨市               告起诉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被告偿                         商初字第 7 号民事判
                                                                                                                                                                            准,自 2011 年 1 月 7 日起   江省高级人
                            公司         公司                                         还本金及利息。                                                   决书
                                                                                                                                                                            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     民法院提起
                                                                                                                                                                            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         上诉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被告不服一
                                                                                                                                                                            2,000 万元及利息(其中,
                                                                                      2013 年 1 月,原告、被告及二九一农场签订债                                                                         审判决,于
                            北大荒龙垦 秦皇岛弘                                                                                                        农垦中院于 2014 年 4 600 万元本金自 2011 年 12
                                                                                      权转让协议,原告受让二九一农场对被告享有                                                                           2014 年 5 月
                            麦芽有限公 企房地产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20,992,900.00         月 28 日作出[2013]垦 月 30 日起,1400 万元本金
 3     2013-2   2013-2                                  诉讼                          的债权 2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告一直未                                                                           20 日向黑龙
                            司         开发有限                哈尔滨市                                                                                商初字第 8 号民事判 自 2012 年 8 月 20 日期,以
                                                                                      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                                                                           江省高级人
                                       公司                                                                                                            决书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民法院提起
                                                                                                                                                                            为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
                                                                                                                                                                                                         上诉
                                                                                                                                                                            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
                                                                                                                                                                            日)
                                                                                      2012 年 4 月 9 日,公司与被告金仓商贸公司合
                                                                                      作大麦种植业务,公司借款给被告用于大麦种
                                                                                      植,产出的大麦由公司负责收购。公司共计向
                                                                                      被告支付大麦款 1172 万元,但被告仅交付大                         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阿尔山市
                                                                                      麦 502.254 吨。2013 年 10 月 17 日,双方对账                     17 日向农垦中院递交
                            北大荒龙垦 金仓商贸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并签订《还款协议》,被告于 2013 年 12 月 20                      起诉材料,法院于
 4     2014-6   2014-6      麦芽有限公 有限责任         诉讼                                                                       12,579,174.87
                                                               哈尔滨市               日前用大麦抵顶欠款,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国军                         2014 年 6 月 25 日立
                            司         公司、张
                                                                                      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                           案受理并通知缴纳诉
                                       国军
                                                                                      任。但约定履行期限届满,被告仍未能偿还欠                         讼费。
                                                                                      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
                                                                                      付利息。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