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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荒:涉及诉讼公告2014-07-11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ST 大荒          公告编号:2014-061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等待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 案 的 金 额 : 本 金 8000 万 元 , 利 息 22,675,529.24 元 , 合 计
       102,675,529.24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
       无法确定是否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
    一、基本情况
    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子公司
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黑龙江保成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原告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 年 7 月 9
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高立民字第 10 号立案通知书,认为符
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事实与理由
    2013 年 6 月 28 日案外人北大荒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
滨分行向被告发放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
编号为 65012013280355。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人民币捌仟万元整,贷款期限为 2013
年 6 月 28 日至 2014 年 6 月 28 日,贷款利率为百分之二十四。原告为被告该笔
贷款向委托人北大荒投资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我公司郑重承诺
为借款人与委托人签署的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到期违约,由我
公司承担支付本息责任。”委托贷款合同签署完毕后, 被告如期收到了借款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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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捌仟万元整。但到 2014 年 1 月,被告违约,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经委托
人催告,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拒付。依据合同约定,最后还款期限为 2014 年 6
月 27 日,被告一直不付本息。无奈委托人依据原告为之出具的承诺书的内容要
求原告立即承担保证责任,并给付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否则对扩大损失和企业
信誉的损失承担责任。
    原告是投资行业的信誉单位,为了保护在金融行业的信誉和名誉,和避免损
失扩大,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向委托贷款人黑龙江北大荒
投资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偿还了被告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及利息。
    现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
偿,为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捌仟万
元及利息。请求法院立即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诉讼请求
    担保公司请求立即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8000 万元)及其利
息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柒万伍仟伍佰贰拾玖元贰角肆分(22,675,529.24 元),共
计人民币:壹亿零贰佰陆拾柒万伍仟伍佰贰拾玖元贰角肆分(102,675,529.24
元)。另外,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目前无法确定是否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等产生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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