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荒: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4-08-15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
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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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
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 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
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 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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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
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
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
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超过上年净利润金额的 50%的,为差异较大;披露“以上”的,
默认为上浮不超过 50%,实际业绩如超出此限,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上下
限之间不应超过 50%)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左右”的,
亦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
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及披露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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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
体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重
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
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
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若存在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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