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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荒: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2014-09-03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ST 大荒         公告编号:2014-073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发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仲裁)公告(公告编号 2013-05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现将部分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在披露的 33 起,涉案金额合计 7.924 亿元涉及诉讼(仲裁)事项中,截至
目前,有六项诉讼取得进展,涉案金额为 99,706,058.43 元,详细情况请见附
件。
    附件:《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
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1
       附件: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诉讼
                                                                                                                                                          (仲
                                         承担
                           起诉   应诉        诉讼                                                                                                        裁)是                                   诉讼(仲
                                         连带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诉讼(仲裁)进 诉讼判决、裁定情况
序号   立案时间 起诉时间 (申请) (被申      仲裁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   否形成                                   裁)判决 调解情况 二审情况
                                         责任                  及所在地                                                                                              展情况         或仲裁情况
                           方     请)方      类型                                                                                                        预计负                                   执行情况
                                         方
                                                                                                                                                          债及金
                                                                                                                                                            额
                                                                                                                                                                被告于 2013 年 8 月 13
                                                                                                                                                                日提起反诉,诉讼请求
                                                                                                                                                                为要求公司给付 294.4
                                                                                                                                                                万元,法院经三次开庭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
                          北大荒鑫亚经 哈尔滨兴隆
 1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2010 年 11 月,公司原国际部与兴隆饲料公司签                                 审理本案,于 2014 年 5 省农垦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
        2013-4   2013-4   贸有限责任公 饲料经销有   诉讼                                                                                2,059,492.13
                                                                  哈尔滨市          定玉米采购合同,形成欠款。                                                  月 23 日作出[2013]绥 诉状送达日期为 2014 年 7 月
                              司         限公司
                                                                                                                                                                商初字第 144 号民事判 15 日。
                                                                                                                                                                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公
                                                                                                                                                                司 2034422 元,驳回被
                                                                                                                                                                    告的反诉请求。
                                                                                                                                                                                                                                        省高院于
                                                                                                                                                                                                                                        2014 年 3 月
                                                                                                                                                                                                                                        18 日开庭审
                                                                                                                                                                                                                                        理本案,后
                                                                                                                                                                                                                    公司不服该判
                                                                                                                                                                                                                                        公司申请撤
                                                                                    2011 年 8 月,原告向被告提供项目资金 5000 万                                哈市中院于 2013 年 10                               决,于 2013
                          北大荒龙垦麦 哈尔滨中青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上诉,法
                                                                                    元,约定了收取的利润及还款,期限届满后,被                                  月 10 日作出(2013)                                年 10 月 27 日
 2      2013-3   2013-3   芽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诉讼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35,000,000.00                                 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院于 2014 年
                                                                                    告偿还 1500 万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                                  哈民二民初字第 8 号民                               向黑龙江省高
                                       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                                                                                                                                                               4 月 22 日以
                                                                                    还本金及利息。                                                              事判决书                                            级人民法院提
                                                                                                                                                                                                                                        (2014)黑
                                                                                                                                                                                                                    起上诉
                                                                                                                                                                                                                                        民终字第 27
                                                                                                                                                                                                                                        号民事裁定
                                                                                                                                                                                                                                        书准许撤回
                                                                                                                                                                                                                                        上诉
                                                                                                                                                                                                                                        黑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
                                                                                                                                                                                                                                        于 7 月 14 日
                                                                                                                                                                                                                                        下达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2014)黑
                                                                                                                                                                                                                   被告不服一审
                                                                                                                                                                                      10 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立民终字第
                                                                                    2010年8月至9月间,原告借给被告两笔借款计                                    农垦中院于 2014 年 4                               判决,于 2014
                          秦皇岛北大荒 秦皇岛市弘                                                                                                                                     2,500 万元及利息(以中国人                        26 号民事裁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40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偿还1500万          29,398,300.00           月 28 日作出[2013]垦                               年 5 月 20 日
 3      2013-1   2013-1   龙业房地产开 企房地产开   诉讼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                        定书,因弘
                                                                  哈尔滨市          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予偿还。原告起诉至黑龙江                                  商初字第 6 号民事判决                              向黑龙江省高
                          发有限公司 发有限公司                                                                                                                                       自 2010 年 12 月 20 日起计算                      企公司逾期
                                                                                    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书                                                 级人民法院提
                                                                                                                                                                                      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                        未按照规定
                                                                                                                                                                                                                   起上诉
                                                                                                                                                                                      实际给付之日)                                    预缴上诉案
                                                                                                                                                                                                                                        件受理费,
                                                                                                                                                                                                                                        本案按自动
                                                                                                                                                                                                                                        撤回上诉处
                                                                                                                                                                                                                                        理。
                                                                                                                                                                                                                                        黑龙江省高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级人民法院
                                                                                                                                                                                      10 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于 7 月 14 日
                                                                                                                                                                                                                   被告不服一审
                                                                                    2013 年 1 月,原告、被告及二九一农场签订债                                                        2,000 万元及利息(其中,                          下达
                                                                                                                                                                农垦中院于 2014 年 4                               判决,于 2014
                                       秦皇岛弘企                                   权转让协议,原告受让二九一农场对被告享有的                                                        600 万元本金自 2011 年 12 月                      (2014)黑
                          北大荒龙垦麦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20,992,900.00           月 28 日作出[2013]垦                               年 5 月 20 日
 4      2013-2   2013-2                房地产开发   诉讼                            债权 2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告一直未履行                                                        30 日起,1400 万元本金自                          立民终字第
                          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                                                                                      商初字第 8 号民事判决                              向黑龙江省高
                                       有限公司                                     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2012 年 8 月 20 日期,以中国                      27 号民事裁
                                                                                                                                                                书                                                 级人民法院提
                                                                                    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                          定书,因弘
                                                                                                                                                                                                                   起上诉
                                                                                                                                                                                      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                        企公司逾期
                                                                                                                                                                                      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                            未按照规定
                                                                                                                                                                                                                                        预缴上诉案

                                                                                                                     2
                                                                                                                                                                                                                                           件受理费,
                                                                                                                                                                                                                                           本案按自动
                                                                                                                                                                                                                                           撤回上诉处
                                                                                                                                                                                                                                           理。
                                                                                     公司与哈尔滨益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香
                                                                                     玉于 2011 年 11 月三方合作出资设立哈尔滨益源
                                                                                     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离子水项目,公司同时                                        公司将起诉材料递交至
                                         哈尔滨益源                                  提供 100 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后公司要求其偿还                                       松北区人民法院,法院
                            北大荒龙垦麦                            松北区人民法院
5    2014-7      2014-7                  康科技开发         诉讼                     时,益源康公司一直未能偿还,公司曾于 2013              1,078,686.3                经审查同意立案并于
                            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
                                         有限公司                                    年 4 月起诉至法院,因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2014 年 7 月 16 日通知
                                                                                     终止审理。侦查机关经侦查不涉嫌犯罪,现重新                                        缴纳诉讼费。
                                                                                     提起诉讼,要求益源康公司偿还欠款及支付利
                                                                                     息。
                                                                                                                                                                                                                          1、2013 年 11
                                                                                                                                                                                                                           月 26 日,向
                                                                                                                                                                                                                          农垦中院申请
                                                                                                                                                                                                                             执行。2、
                                                                                                                                                                                                                            2014 年 2 月
                                                                                                                                                                                                                          19 日轮候查封
                                                                                                                                                                                                                          兴安岭乳业位
                                                                                                                                                                                                                          于海伦市的 18
                                                                                                                                                                                               判决如下:1、兴安岭乳业偿 处房产和 1 处
                                                                                                                                                                                              还本息 11176680 元。2、支付 土地使用权。
                            黑龙江北大荒 海伦兴安岭                                  我公司分别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2013 年 7 月                                     2013 年 10 月 25 日农垦 违约金 791480 元。3、杨永 3、轮候查封
                                                    杨永山、
6   2013.7.17   2013.7.17   投资担保股份 乳业有限公          诉讼      农垦中院      10 日向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为海伦兴安岭乳业 本金 11,000,000 元,利息 176,680 元。   中院已判决(2013)垦 山、王亚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 杨永山位于长
                                                    王亚梅
                              有限公司       司                                      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合计 1117.668 万元。                                                  商初字第 25 号      带偿还责任。4、兴安岭乳业 水河农场 11
                                                                                                                                                                                              以 136 台套机械设备抵押给我 处房产。农垦
                                                                                                                                                                                                 公司,我公司优先受偿。 中院对上述查
                                                                                                                                                                                                                          封财产无处置
                                                                                                                                                                                                                           权。4、2014
                                                                                                                                                                                                                           年 6 月 27 日
                                                                                                                                                                                                                          农垦中院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
                                                                                                                                                                                                                               程序。
                                                                                                                                                                                                                          (2014)垦执
                                                                                                                                                                                                                            字第 3 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