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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荒:内部控制制度2014-10-11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22 预算管理制度                 161
             目      录
                                          23 合同管理制度                 169
                                          24 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制度         177
1   组织架构管理制度          2           25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182
2   子公司管理办法            14          26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3
3   分公司管理办法            24          27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214
4   发展战略管理制度          32          28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21
5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8          29 招投标管理办法               233
6   职业道德行为守则          49          30   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7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54                                          239
8   企业文化管理制度          62          31 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244
9   风险管理制度              68          32 管理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247
10 反舞弊制度                 78          33 关键岗位轮换管理制度         250
11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86          34 财务管理制度                 253
12 重大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       35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262
    度                        92          3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69
1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96          37 农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         283
14 筹资管理制度               106         38 农业机械管理制度             287
15 资金营运管理制度           111         39 农业生产管理制度             293
16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19         40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297
17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127         41 土地承包管理制度             302
18 研究与开发管理制度         132         42 土地资源管理制度             305
19 担保管理制度               139         43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308
20 业务外包管理制度           146         44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313
21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152         45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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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架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优化治理
结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组织架构,是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
《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公司内部
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
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架构的建立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架构是管理和控制经营活动的整体框架,涵盖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能机构和分、子公司。
    设置合理的组织架构,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第五条 公司组织架构的设置应当遵循效率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和层次性原则,既
不可过于简单以至不足以对公司经营进行监控,也不可过于复杂以至阻塞信息的顺畅流
通。按照上述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特点、发展战略、经营环境、管理模式等因素,拟订
组织架构的设置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公司关系定位


    第六条 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及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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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监事对公司实施管理。
       第七条 公司是由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流通股构成的股份制上市企业。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要求投资设立子公司,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是各控股
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依法享有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及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通过股东
会及派出董事、监事对子公司实施管理。
       同时,公司根据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下设若干分公司,对其实行授权管理,委托经
营。
       公司应建立分、子公司向公司定期报告制度。


                         第四章   组织架构框架和沟通机制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
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公司的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构成。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应当明确。
       第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产生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其人员构成、知
识结构、能力素质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董事会工作部是董事会、监事会的
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职
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各职能机构依照所赋予的职责分别向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负责。
       公司设置职能机构时,还应当兼顾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特点,明确党的组织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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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设置党委和纪委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党委和纪委的日常工作机构可以单独设置,
也可以与人力资源部等职能机构合并设置。
    第十六条 组织架构各层级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赋予的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建立有
效的沟通机制,包括日常签报、专项报告及定期汇报等。


                      第五章    组织架构职责和权利的分配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持有公司股票并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
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员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四) 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及其变更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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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按照分工承担各自职责,上述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设置辅助工作机构,
为委员会履行职责服务。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
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重大资产处置等影响公司发展的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承办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由发展计划部、资产运营部、农业生产部、工业经
济部、经贸流通部、公路办、财务部、董事会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发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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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部牵头,发展计划部部长为组长。
       (二)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分析董事会构成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研究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择的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对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确定董事候选人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
等,承办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
作组;董事会工作部牵头,董事会工作部部长为组长。
       (三)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与公司外部审计
机构进行交流,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对
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指导、考核,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对重大关联
交易、重大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对公司重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审计计划、内部控制、
重大奖励等提出评审意见,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承办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
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由审计部、风险控制部、财务部、董事会工作部等
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审计部牵头,审计部部长为组长。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重大奖励等,
承办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由人力资源部、审计部、财务部、董事会工
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组;人力资源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部长为组长。
       第二十条 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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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
少应当包括4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确定。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对上市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1、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2、 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3、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5、 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6、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
或澄清。
    (二)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1、 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会议;
    2、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3、 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4、 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5、 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三)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四)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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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2、 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3、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
定;
       4、 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五) 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
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 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
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
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会监事按照法定比例,分别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出任。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员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
公司员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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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编制、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并贯彻执行;
    (七)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秘书除外);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在董事会授权内决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署有关合同与协议;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主持和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副总经理,并明确赋予其管理职责、范围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均由总经理聘任,全权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
的管理工作。各级管理机构或管理者行使权限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 指示与命令应自上而下逐级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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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下级应以不妨碍上级指挥、监督和控制为前提,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指示和
命令,上级应注意不要干涉下级正常行使权限;
    (三) 涉及跨部门的业务,相关部门应主动联系并有效协调解决;
    (四) 执行情况与结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逐级上报,遇重大、特殊紧急情况
下级可以越级汇报;
    (五) 管理者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时,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 通过共同的上一级领导解决;
    2. 通过各自的上一级领导协调解决;
    3. 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裁决。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
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
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六章    公司与分、子公司的权责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基本权限:
    (一) 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提名各子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推荐子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
    (二) 聘任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 审查子公司拟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四) 分解下达分、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通过公司外派董事
参与子公司董事会决策,贯彻公司的战略意图、经营方针和计划,对各分、子公司的经
营计划、经营方针提出修改意见;
    (五) 向分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监督;
    (六) 对子公司董事长和分、子公司总经理实施动态考核;
    (七) 对分公司组织机构及分、子公司员工人数、结构和工资总额实施有效控制;
    (八) 对分、子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进行专项或日常调查、检查、审计和监督,确保
各项指令得到贯彻落实;
    (九) 按照公司整体战略部署,调控分、子公司生产经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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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整合分、子公司营销队伍,对成套项目、大额赊销项目、国际贸易业务及其
它重大销售业务进行统筹管理及风险控制,实现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
    (十一)   对分、子公司生产中所需用的,在品种上有共性、在数量和金额方面具
一定规模的物资进行统筹管理;
    (十二) 对分公司实行货币资金集中管理,对子公司实行资金风险防控;
    (十三) 整合分、子公司企业文化,创新企业文化理念,提高公司整体的凝聚力
和向心力;
    (十四) 对分、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
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风险管理等重要事
项,通过相应的渠道进行管理或决策;
    (十五) 上述未涉及到的权限,按《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分公司责任与权限:
    (一) 基本责任:
    1. 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执行结果负责;
    2. 对本企业盈利状况、经济效益和生存发展负责;
    3. 对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负责;
    4. 对提高员工工作热情,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资源负责;
    5. 对维护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和信誉形象负有相对责任;
    6. 按照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和上报有关报表及相关
资料;
    7. 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与存续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8. 对本企业资产真实完整、保值增值及资金安全、合规有效负责;
    9. 承担公司以其它方式所规定的责任。
    (二) 基本权限:
    1. 拟订并推行本企业经营管理的方针、目标、规划;
    2. 设计本企业组织机构,推荐副总经理人选,按公司规定聘免和配置副总经理以
下管理人员;聘用和辞退各类员工;
    3. 在公司有关资产管理制度范围内,对其所管理的资产享有使用维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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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


    4.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投资和经营项目的策划、筛选、决策权;
    5. 与公司有关规定不相抵触的其它生产经营和管理权限;
    6.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上述以外未提到的权限,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书
内容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责任与权限:
    (一) 基本责任:
    1. 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执行结果负责;
    2. 对本企业盈利状况、经济效益和生存发展负责;
    3. 对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负责;
    4. 对提高员工工作热情,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资源负责;
    5. 对维护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和信誉形象负有相对责任;
    6. 在遵循企业治理准则的基础上,接受公司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7. 按照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和上报有关报表及相关
资料;
    8. 对本企业资产真实完整、保值增值及资金安全、合规有效负责;
    9. 承担公司以其它方式所规定的责任。
    (二) 基本权限:
    1. 拟订并推行本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方针、目标、规划;
    2. 设计本企业组织机构,按企业章程的规定聘免和配置经理层及管理人员;聘用
和辞退各类员工;
    3. 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以及债权债务转化与处置;
    4. 在公司有关资产管理原则和企业章程所规定权限范围内,对其所管理的资产享
有使用维护权和增设交换处置权;
    5.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投资和经营项目的策划、筛选、决策权;
    6. 与公司有关规定及企业章程不相抵触的其它生产经营和管理权限;
    7. 上述以外未提到的权限,按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报告关系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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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各部门和分、子公司之间通过定期(每月或每季)会议、
传真、电视会议、电话会议、书面文件、邮件等形式建立良好的报告关系渠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汇报采用逐级汇报形式。企业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随时
向公司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汇报,企业经理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职能部门和经理层汇
报,以确保汇报逐级、及时、准确。公司内部汇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重要汇报必须采
用内部签报书面呈送。


                           第八章   定期评估与调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企业应定期对自身的组织结构进行评估,确保部门、岗
位和人员设置及其运作模式满足实际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并有效实施公司或企业赋予
的职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如因发展战略、经营环境、管理模式等发生变化需调整部门设置
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调整方案,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组织结构影响工作效率、或因出现新的业
务、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增加或调整内部二级机构设置时,由各部门向公司人力资
源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部提出调整方案,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照批准的
方案进行机构调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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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
健康发展,明确公司与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
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指
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
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不
含50%)的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低于50%(含),
但能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政策施加实质性影响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财务总监,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
点和环境条件,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子公司的管理、指
导、监督等工作。
    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内控管理
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子公司责任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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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基本责任:
    (一)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执行结果负责;
    (二)对本企业盈利状况、经济效益和生存发展负责;
    (三)对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负责;
    (四)对提高员工工作热情,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资源负责;
    (五)对维护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和信誉形象负有相对责任;
    (六)在遵循企业治理准则的基础上,接受公司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七)按照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和上报有关报表及相
关资料;
    (八)承担公司以其它方式所规定的责任。
    第六条 基本权限
    (一)拟订并推行本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方针、目标、规划;
    (二)设计本企业组织机构,按企业章程的规定聘免和配置经理层及管理人员;聘
用和辞退各类员工;
    (三)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以及债权债务转化与处置;
    (四)在公司有关资产管理原则和企业章程所规定权限范围内,对其所管理的资产
享有使用维护权和增设交换处置权;
    (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投资和经营项目的策划、筛选、决策权;
    (六)与公司有关规定及子公司章程不相抵触的其它生产经营和管理权限;
    (七)上述以外未提到的权限,按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三会”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主要通过参
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考核等职能。
    (一) 每年1月30日前,子公司董事会必须召开年度董事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职责:
    1. 审议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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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审议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审议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和弥补亏损预案;
       4. 批准子公司员工报酬和福利议案;
       5. 审议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子公司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年度股东会,且必须先于公司召开审议年度报告董
事会前20日;子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和弥补亏损预案;
       4. 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子公司股东会批准的事项。
       第八条 子公司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
健全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三会”工作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
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九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
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四)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经理办公会会议纪录等重要文件;
       (五)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其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推荐外部董事、外部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财务总监的权利。公司履行上述权利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在子公司
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过半数;
       (三)子公司董事长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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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五)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不得担任该子公司监事;
    (六)公司有权推荐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经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子
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子公司董事会负责;
    (七)子公司财务总监由公司委派,其任职期间,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设置财
务总监的子公司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八)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九)子公司必须设专职或兼职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子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十)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会议议题等相
关资料报各自董事、监事,同时报公司资产运营部。
    第十一条 子公司在做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
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资产运营部及董事会工作部备案。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并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子公司对于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支
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
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子公司实行集体决策前,应将上述会议审议议题通知公司外派的董事、监事并将该
事项书面报告提交资产运营部,由资产运营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报告公司董事会或总
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后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外派的董事、监事依此在集体决策过程
中表达意见。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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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内部控制进行自评价并提出评价报
告,报公司风险控制部和审计部,自我评价的程序和报告的内容要参照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5日内提交本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来
年经营计划。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来年经营计划经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司行
业管理部门和资产运营部。
       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来年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包括当年完成数及来年计划数;
       (二)本年度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来年生产经营计划及市场营
销策略;
       (三)本年度财务成本的开销及来年计划,包括:
       1. 管理费用计划;
       2. 制造费用计划;
       3. 生产成本测算;
       4. 本年原材料及物资采购情况及来年计划;
       5. 本年生产情况及来年计划;
       6. 设备购置计划及维修计划;
       7. 客户开发计划;
       8. 对外投资计划;
       9. 各方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计划。
       子公司在拟订年度经营计划时,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及实际经营状况,对上述所列
计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在经营过程中向公司行业管理部门和资产运营部提供下列文
件:
       (一)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0天内,提供上一季度及截止报告日的年度生
产经营情况报告;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5天内,提供第四季度及全年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必须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了
本企业生产及销售情况外,还应包括行业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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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和仲裁事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
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子公司经营政策的改变需先报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后,再提交子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子公司要制定相应的经营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职责和相关责任人,子公司总经理为经营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子公司经营风险控制进行质询、
查问、责成改正;对因风险失控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和
相关管理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子公司签订经营合同时,要对该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
估和控制,将与经营合同对应的风险评估(表)报告按照子公司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
       子公司签订的经营合同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不得拆分),必须报公司行业管理部门审查;与同一客户再次签
订经营合同,应当在前一合同履行完毕之后。
       第二十条 子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等事项必须报公司履行程序后,方可履行
子公司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从事股票、基金、期权、期货及其他金融
衍生品等高风险的金融资产投资。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
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政府部门
有关批文、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各类文件制度、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同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进行财务核算与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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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等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子公司一律不得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任何经济组织提供借款或变相借
款(经营范围包含借款业务的子公司除外);
    (二)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贷款或从事具有贷款性质的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包含贷
款业务的子公司除外);
    (三)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担保业务的子公司除外)不得提供对外担保或抵押,
也不得相互担保;
    (四)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有权对子公司资金运作、资金流转情况进行监控,有权
对子公司的公司借款、担保借款按合同协议或规定用途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存
在资金或经营风险、违规使用资金,有权下达处理决定,子公司内控部门、财务部门要
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规定,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及
相关报告等资料:
    (一)月度终了3日内上报公司规定的各项月报表;
    (二)季度终了10日内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
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成本费用明细表”等各项季度报表,并附编报
说明,同时提交季度财务分析报告;
    (三)半年度报表在季度报表的基础上,增报上半年财务分析报告及预计执行情况
报告,并于每年7月10日前送达;
    (四)上报年终决算报告,包括汇编企业户数、预算执行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等,
并于次年1月10日前送达。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要加强应收款项的控制管理,建立应收款项预警制度和客户信
用评估体系,严格控制应收款项额度,有效降低坏账、呆账风险,防止发生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和《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他关联
单位往来款项专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
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及时提请公
司经理层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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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设立分、子公司,需经公司事前审核同意。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提出投资建议(含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子公司申报的投资项目应
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效益的原则,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
必须向公司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一)子公司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
    (三)填写投资项目审批表,由子公司总经理签署;
    (四)子公司将投资项目完整资料报公司履行审批程序;
    (五)子公司按照其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子
公司应每月至少一次向公司行业管理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需要
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子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章   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审慎
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关联交易,
尤其是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做好数据统计和报送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要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相关职能部门、经理层报告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决策、交易、风险、
变更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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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要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公司董事会的
统一领导和管理,配合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除应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会计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
外,还要接受公司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状况、投资项目、生产
经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审计部要依据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内部审
计工作细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公司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要依照公司相
关规定实行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
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九章    考核与奖罚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目标完成情况,由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
组负责进行评价。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理层和全体员工积极性、创造性,责、
权、利相一致的经营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坚决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创
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子公司和个人分别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因事业心不强、业务能力差、
道德素质不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或给公司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按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议。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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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运营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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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分
公司的管理,明确分公司职责权限,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资金和资产安全,
促进公司整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纲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公司,是指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单独核算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分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分公司实行授权管理,委托经营。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机构,要
与存续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机构、业务独立,接受公司的全面管理。
    第四条 公司授权分公司代表公司行使辖区内的经营管理职责。分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是分公司决策机构,分公司重大事项须经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方可上报公司
或实施。分公司总经理是实施分公司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


    第五条    分公司内设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设置,要严格遵照公司有关农业分公司机
构编制管理方案。
    第六条    分公司新设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必须报公司批准。
    第七条    分公司责任与权限:
    (一)基本责任:
      1.   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执行结果负责;
      2.   对本企业盈利状况、经济效益和生存发展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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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负责;
      4.   对提高员工工作热情,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资源负责;
      5.   对维护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和信誉形象负有相对责任;
      6.   按照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和上报有关报表及相
关资料;
      7.   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与存续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8.   承担公司以其它方式所规定的责任。
    (二)基本权限:
      1.   拟订并推行本企业经营管理的方针、目标、规划;
      2.   设计本企业组织机构,推荐副总经理人选,按公司规定聘免和配置副总经理
以下管理人员;聘用和辞退各类员工;
      3.   在公司有关资产管理制度范围内,对其所管理的资产享有使用维护权;
      4.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投资和经营项目的策划、筛选、决策权;
      5.   与公司有关规定不相抵触的其它生产经营和管理权限;
      6.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上述以外未提到的权限,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授权
书内容执行。
    第八条       管理区及分公司直辖作业站的职能:
    (一)落实员工家庭承包、联户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做好农业生
产承包有关工作。
    (二)保护农业土地资源、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水利工程,管理土地信息,掌控
土地用途变动情况。
    (三)实施农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管理公司资产和公共财产。
    (四)落实农业耕作制度,推广农业技术措施,组织农业技术服务,协调农机作业,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五)协助家庭承包户自主进行生产经营、选择农业服务和投入资金、劳动用工、
销售剩余产品。
    (六)组织抗灾减灾和安全生产,负责宣传、培训、扶贫和农业数据统计,处理涉
农纠纷和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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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相关的涉农资金结算与支付服务;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和
农业保险。
     (八)控制管理费支出,按预算、计划进行基本建设,清收各类欠款,清查资产,
清理库存。
     (九)协助社区居民点的社会管理和公共建设,为农工提供生产和生活便利,开展
企业文化和文体活动。
     第九条      管理区下辖作业站的职能:
    (一)组织土地种植户本人到服务大厅签订农业生产承包协议,按照公开标准及时
交纳土地承包费。
    (二)指导并督促土地种植户履行农业生产承包协议规定的义务,管理与核算种植
户的统供物资。
    (三)根据分公司制定的各项农业生产方案及要求,对种植户农业生产进行指导、
监督、检查、验收。
    (四)开展文明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和计划生育工作。禁止破坏自然环境和
农业基础设施行为。
    (五)组织农业生产、环境建设等阶段性工作,为农户提供生产和生活便利,参与
社会管理和公益活动。
     第十条      管理区和作业站机构的权限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统一法人制度,对农业分公司实行授权经营。
以授权书或内部文件形式,明确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授予农业分公司的各项权限。
    农业分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对管理区或直辖作业站进行转授权。
管理区在农业分公司的转授权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对作业站进行再转授权。
    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属于
违规行为。各级管理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履职行为。


                             第三章 资产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拥有分公司全部资产的所有权,授予分公司对其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权,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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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分公司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及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列入公司年度
预算,按照公司制度规定的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分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资产目录,制定操作规程,妥善
保管和使用。
     第十四条 分公司无权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确需办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出租、转让及报废的,分公司应向公司报告资产处置原因、资产状况及处置方式,由公
司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分公司发生资产损失时,按公司审批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分公司土地变更,必须事前报公司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分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
    (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分公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
    (三) 合理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四) 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
续经营。
     第十八条 分公司实行单独核算,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统一
会计准则制度及公司规定的会计政策,进行日常核算,并按照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规定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及相关报告等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对分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条 分公司不得对外行使流动资金贷款权,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进行任何形
式的担保、抵押。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要对应收款项严加管控,建立应收款项预警制度和客户信用
评估体系,严格控制应收款项额度,有效降低坏账风险,防止发生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要全面实行财务刚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审批和
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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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财务预算经公司批准后,严格按公司批准的文件执行。
         分公司要建立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公示制度,在公司财务报表披露后,至少半年公
示一次。
         分公司要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报告,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上报公司财务部,
便于公司及时处理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授予分公司全面实施生产经营的管理权。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经营管理策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
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分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必须报送公司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组织
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授权分公司对外签订采购、销售合同(协议)。
         分公司签订的采购或销售合同(协议)单笔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 万元)
的,应事先经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分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订合同
(协议)。
         分公司签订的采购或销售合同(协议)单笔金额在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不得拆分),需于合同签订后 7 日内上报公司行业归口管理
部门备案;
         分公司签订的采购或销售合同(协议)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不得拆分),
需事前上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司批准,分公司不得下设分销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农业分公司不允许用土地承包权做抵押。
    第二十八条      分公司要当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分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5日内,对内部控制进行自评价并提出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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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公司风险控制部和审计部,自评价的程序和报告的内容要求参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要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按照公司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和公司有关
规章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报告、报表等资料;分公司要
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提交本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报送公司行业归
口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公司对分公司实行经营指标、目标考核管理,并根据指标完成情况核定
分公司负责人薪酬。
    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市场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接受公司
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应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业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授予分公司总经理按照公司核定编制对管理人员(除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以外)的聘任权,但各企业财务部副部长及以上职务的财务人员任免应事先征
求公司总会计师、财务部门的意见,企业财务部长、副部长的聘任需事前报公司审批;
企业人力资源部部长的聘任需事前报公司备案;各企业审计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应
当事先征求公司审计部的意见,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聘任需事先报公司审计部备案,企
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报事先公司审计部备案;分公司其它各部部长、副部长、各管
理区主任、副主任、作业站站长等管理人员的聘任需事后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分公司财务总监实行委派制,委派的财务总监不得兼任分公司
财务部长。设置财务总监的分公司,不再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所属分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应当勤勉尽责,并严格执行《财
务总监委派制度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分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章 薪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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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核定各分公司工资总额,分类核定分公司管理人员年薪,规范分
公司员工的工资结构和标准。
       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要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合理制定薪酬分配
制度和实施方案,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绩效薪金由公司考核后发放。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公司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
同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重要业务流程审计、财务收支审计、预算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
期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   分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
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四十三条   分公司收到公司出具的审计决定及整改要求后,必须认真执行并报
告。


                                  第九章 重大信息报告


       第四十四条   分公司无权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要严格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分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上报给公司,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监督
协调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成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
构,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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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
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运营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审议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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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展战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发展战
略的科学性和执行力,防范发展战略制定与实施中的风险,规范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充分发挥发展战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指导作用,根据《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2 号——发展战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发展战略,是指公司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
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长远发展目标与战略规划。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实施发展战略管理,开展战略规划工作的依据,适用于公司
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执行机构由发展计划部、资产运营部、农业生
产部、工业经济部、经贸流通部、公路办、财务部、董事会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
作组;发展计划部牵头,发展计划部部长为组长。
    第五条 公司及企业制定与实施发展战略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 缺乏明确的发展战略或发展战略实施不到位,可能导致公司盲目发展,难
以形成竞争优势,丧失发展机遇和动力。
    (二) 发展战略过于激进,脱离企业实际能力或偏离主业,可能导致公司过度扩
张,甚至经营失败。
    (三) 发展战略因主观原因频繁变动,可能导致资源浪费,甚至危及公司的生存
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    战略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实施战略管理的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
“战略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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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战略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确定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审批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 审批战略管理的政策、制度;
       (四) 对重大战略事项进行决策;
       (五) 监督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公司重
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政策、经营计划、重大投资决策等提出
建议,具体包括:
       (一) 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
战略、人才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等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拟定和执行公司的发展战略,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组织编制公司的发展战略及调整方案;
       (二) 执行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 对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形成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编制公司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初稿;
       (二) 对企业战略规划的制订及调整提出指导意见;
       (三) 对企业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四) 组织进行公司发展战略相关重要问题的研究;
       (五) 制定发展战略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
       (六) 制定发展战略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体系和计划执行评价标准并组织实
施;
       (七) 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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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发展战略的制定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分为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两个层次。发展目标是发展战略的核
心和基本内容,是对公司使命的具体化,表明公司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所要努力的方向和
所要达到的水平。战略规划是为了实现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具体规划,表明公司在每个发
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路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
展目标,并根据发展目标制定发展战略。
    发展目标应突出主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的需要,明确分析公司现状与目标
的差距并提出消除差距的措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执行机构应对公司外部环境、内部资源和能力以
及利益相关者的期望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切合实际、积极进取的发展目标建议方案。建
议方案应包括盈利能力、生产效率、市场竞争地位、技术领先程度、生产规模、组织结
构、人力资源、用户服务和社会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对公司提出的发展目标建议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重点关
注发展目标的正确性、可行性和完善度。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综合考虑公司的全局情况和经营特点,对战略委员
会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执行机构提出的发展目标建议方案进行研究,并确定公司的
发展目标,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执行机构根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发展目标拟
订战略规划,明确公司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制定每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和工作
任务,以及达到发展目标的实施路径。
    企业的战略规划应纳入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中,为实现公司整体发展目标服务。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日常执行机构应为企业拟订战略规划提供指导和建议。
    第十七条 战略规划拟订后,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由公司下发至公司各部门及企业实施。
    战略规划中的有关内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履行相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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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战略规划每三到五年编制一次。在非计划编制年度,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
常执行机构可结合当年年度经营计划提出局部调整意见,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
实施。企业战略规划的局部调整,应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日常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发展战略,应重点关注其全局性、长期性和可行性,具
体包括:
    (一) 发展战略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 发展战略是否符合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 发展战略是否突出主业,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发展战略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五) 发展战略是否客观全面地对未来商业机会和风险进行分析预测;
    (六) 发展战略是否有相应的人力、财务、信息等资源保障。


                           第四章     发展战略的宣传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重视发展战略的宣传培训工作,为推进发展战略实施提供强有
力的思想支撑和行为导向。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采取内部会议、培训、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行之有效的
方式,把发展战略及其分解落实情况传递到内部各管理层级和全体员工,营造战略宣传
的强大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管层要加强与广大员工的沟通,使全体员工充分认清公司的
发展思路、战略目标和具体举措,自觉将发展战略与自己的具体工作结合起来,促进发
展战略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    战略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执行机构应根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战略规
划,结合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公司各部门及企业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体系和执
行评价标准,将战略规划层层分解,使其便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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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企业应实行责任制,将本部门或企业的年度工作目标分
解到具体的工作岗位,并通过行之有效的执行评价标准对员工、部门和企业完成工作计
划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执行机构应建立简明、快速、准确的数据归集
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企业年度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按月度、季度、年度进行定
期汇总和分析,向公司管理层和战略委员会汇报。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执行机构应重点关注公司年度核心工作的进展,对于执行过
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重要变化,应及时调查、分析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战略委员会汇报。


                           第六章   发展战略的评估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 发展战略的评估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评估:
       (一) 事前评估应结合成本效益原则,侧重对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分
析,通常在制定发展战略时进行;
       (二) 事中评估应结合战略期内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营预算完成情况,侧重对战略执
行能力和执行效果进行分析评价,事中评价是战略调整的基础;
       (三) 事后评估应结合战略期末发展目标实现情况,侧重对发展战略的整体实施效
果进行概括性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新一轮发展战略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及企业对本部门
或企业的战略规划进行定期评估。对于战略规划重要项目的执行和结果,由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日常执行机构组织执行单位进行不定期评估。
       第二十七条 发展战略具有长期性和相对稳定性,只有在下列情况出现时方可做出
重要调整:
       (一) 公司外部环境(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竞争态势以及不可
抗力)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重大机遇或重大威胁;
       (二) 战略规划的实施结果与发展目标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发展目标难以或不能实
现;
       (三) 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变化,使战略调整成为必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执行机构汇总公司各部门及企业的评估结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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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公司战略规划修订方案,并将修订方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战略委员会
讨论。
    第二十九条 战略规划修订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战略委员会对战
略规划修订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战略规划修订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下发至公司各部门及企
业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
议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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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
建设,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对实现公司发展
战略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第 5 号-人力资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人力资源,是指公司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录(任)用的各类人
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 人力资源缺乏或过剩、结构不合理、开发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发展战
略难以实现。
    (二) 人力资源激励约束制度不合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完善,可能导致人才流
失、经营效率低下或关键技术、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泄露。
    (三) 人力资源退出机制不当,可能导致法律诉讼或企业声誉受损。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
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拟定人力资源发展目标和
总体规划,提出人力资源能力框架,应用信息技术构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指导检查企
业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本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并与公司人力
资源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章     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


    第六条 人力资源年度计划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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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及时提出本部门的人员需求计划,包
括人员素质要求、选择范围、岗位框架结构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公司人
力资源部。
    (二) 分公司各部门的人员需求计划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并经分公司总经理
审核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本企业的人力资源年度工作
计划,提交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四)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及分、子公司人员总体需求于每年年末制订人力资
源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五) 编制人力资源年度工作计划时,应结合公司人力资源的战略规划,详细分析
人力资源现状,科学合理地制定提出人力资源配置的需求,以及满足需求应采取的招聘、
培训等措施。
    第七条 部门及其职责设置
    (一)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提出部门设置或调整
的方案,主要包括职责、权限、与其它部门的关系和岗位编制等内容,经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部门设置或调整方案编制或
修订《部门职责》文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公司各部门发布。
    (三)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本企业的部门调整方案,并编制或修订《部门职
责》文件,经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四)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本企业的部门设置或调整方案,经
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企业董事会审议;编制或修订《部门职责》文件,经本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各部门
发布。
    (五) 公司对企业机构设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及人事办理实施管理。
    第八条 岗位编制
    (一) 在部门设置或调整方案中,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职责和业务需要,会同各
部门确定岗位设置及编制,并汇总编写《岗位编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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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岗位编制》经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会签后,由人力资源部提交总经理
办公会审批;企业的《岗位编制》文件经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经由公司人力资
源部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 岗位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需要调整时,由岗位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
施;人力资源部负责修改《岗位编制》文件,修改后的《岗位编制》应按照前款规定的
程序报批。
    第九条 岗位职责与能力要求
    (一)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岗位编制和业务范围,确定员工
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编制《岗位说明书》。部门设置及权责分配要形成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不相容岗位实施分离控制。《岗位说明书》须经相关部门会签确认并报经相
应分管领导审定,汇总成册报人力资源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放到各部门。
    (二) 《岗位说明书》的任职条件中对相应岗位的能力要求,应从教育背景、培训
经历、技能技巧、从业经验等方面进行描述:
    1. 教育背景:岗位所需的最基本的文化程度、学历和所学专业;
    2. 培训经历:适应于岗位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培训;
    3. 技能技巧: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业务能力或操作技术,包括专业资格、专业技术
职务等;
    4. 从业经验:同类或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
    (三) 公司及企业应当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
要标准。岗位人员配置应当做到因事设岗,因岗选人,贯彻专业岗位配备专业人才的原
则,确保岗位职责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监事人选的任职资格和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总会计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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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一)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指公司各部门的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
       (二)公司各部门的部长(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考察
人选,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察并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后,将考察和民主推荐结果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最终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聘任文
件。
       (三)公司各部门的副部长(副主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公司相关部门的分管领
导沟通后提出建议,公司总经理提名,其考察和聘任程序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需要招聘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和相应
的任职资格及能力要求履行招聘程序。经笔试、面试等程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后,报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最终人选,由公司总经理签发聘任文件。
       第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监事人选的任职资格和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经理层的聘任
       (一)分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考察人选,经
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察并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后,将考察和民主推荐结果报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研究确定最终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聘任文件。
       (二)分公司副总经理由分公司总经理推荐,公司主要领导提名,考察和聘任程序
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子公司经理层由公司推荐候选人,子公司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的财务总监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规定确定人选并进行委派。
       第十六条 企业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企业部门负责人由企业总经理提名,企业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察并履行民主推荐程序
后,将考察和民主推荐结果提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最终人选,报送公司人力资
源部备案并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由企业总经理聘任;但各企业财务部副部长及以上
职务的财务人员任免应事先征求公司总会计师、财务部门的意见,企业财务部部长、副
部长的聘任需事前报公司审批;企业人力资源部部长的聘任需事前报公司备案;各企业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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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审计部的意见,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聘任
需事先报公司审计部备案,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需事先报公司审计部备案;企业其
它各部部长、副部长,农业分公司各管理区主任、副主任、作业站站长等管理人员的聘
任需事后报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一般员工的招聘及录用
    (一) 招聘
    1. 公司应根据《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能力要求招聘和录用员工,并通过培训、调
配、辞退等措施,确保在岗员工的能力满足岗位工作需求并得到持续增长;
    2.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岗位编制》和《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实施人力资源
配置;
    3. 公司各部门可根据业务拓展和人员更替等情况变化的需要,提出岗位增加或调
整申请,填写《岗位与人员需求申请表》, 阐明增加或调整的理由、新增岗位职责以及
相关调整等内容,经其业务分管领导和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进行
员工招聘或调配;
    4. 员工招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等部门共同完成。通过参加招聘会、
网上招聘、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推荐等形式,搜集相关人才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
门初选简历,确定招聘人选;
    5. 员工招聘均应进行面试。面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组成招聘
小组,对应聘者进行面对面的考评测试,进行能力要求的评估,以评分、投票或商议的
形式进行人才的甄选,确定拟录用人选。
    6. 对关键岗位的应聘人员,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以确定
是否符合任职要求;
    7. 招聘岗位需要进行专业知识笔试的,笔试成绩应作为人才甄选的重要参考。
    (二) 录用
    1. 确定拟用人选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其洽谈薪酬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等事宜,
达成一致意见后,人力资源招聘主管人员填写《员工入职审批表》,经用人部门和人力
资源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聘用,签订劳动合同。
    2. 员工试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一般为三个月。员工试用期满后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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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者留用,不合格者辞退。
    3. 试用期接近结束时,由试用员工填写《员工考核表》,总结试用期间的工作绩效,
部门负责人依据任职条件对其技能技巧、专业知识、工作态度以及工作表现填写考评意
见,报人力资源部。
    4. 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考评意见,结合本人的综合表现,提出录用或辞退意见,
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三) 分公司的员工招聘和录用由其人力资源部参照上述程序执行;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应参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员工招聘和录用程序并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管理
    (一) 经批准入职的员工均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劳动
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解除与终止及相关事项,并保存员工
的劳动合同备查。
    (二) 公司对于在产品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掌握或涉及关键技术、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的工作岗位,应与该岗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
明确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员工培训
    (一)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汇总编制员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督
促各项专业培训计划的落实。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拟订培训计划,及时报送人力
资源部。
    (二) 新录用员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进行入职培训;在岗员工的专业培训
由所在部门组织进行,包括省级人事厅或专业协会等组织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
    (三)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应
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 公司及企业人力资源部和组织培训的部门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参与培训的
员工进行检查或考核。
    (五) 公司及企业人力资源部应记录员工培训结果,并建立和保存员工培训档案。
    (六) 公司及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后备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定向培训和梯队
建设制度。
    第二十条 人事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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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人事档案实行如下分级管理: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档案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分、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管
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的档案(不含中外合资控股子公
司外方聘用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 公司其他员工档案托管到所在地人才中心。
    3. 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员工的档案由企业人力资源部管理,或托管到所在地
人才中心。
    (二) 人事档案应与员工劳动关系保持一致,员工履历表和岗位、薪酬、专业资格、
专业技术职务、党团关系、政审材料等变化与增添均需入档。
    (三) 在库档案需造册登记,档案的转入根据入职通知单接收,档案转出需有转入
单位回执。
    (四) 人事档案材料应及时、准确地整理入档。人事档案查阅、借出需经人力资源
部负责人审批并做好查阅记录。
    (五) 人事档案的保管应遵守公司或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开发
    (一) 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制定人力资源开发战略,营造尊重知
识、尊重人才和关心员工职业发展的文化氛围,加强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全体员工
的知识、技能持续更新,不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绩效。
    (二) 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的需要,分层级和梯次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
般员工进行有针对性、指导性的开发。
    (三) 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和适当方法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建立员工培训长效机
制、员工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动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的实现。


                        第三章   人力资源的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薪酬管理
    (一)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和实施方案。
    (二)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薪酬管理制度,明确公司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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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以外的员工及分公司经理层薪酬的构成、发放和调整,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 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本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明确本企业人员薪酬的构
成、发放和调整,经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批。子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还应提交本企业
董事会审议。
       (四) 公司及企业人力资源部根据薪酬管理制度,于每年 10 月份提出下一年度薪
酬计划,并会同财务部制作工资预算。公司薪酬计划和工资预算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报经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企业薪酬计划和工资预算经企业总经
理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与公司薪酬计划和工资预算同时进行
报批。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
       (一)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
效考核办法及实施方案;企业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方案由公司人
力资源部制定,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二)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公司总部人员和企业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及实施方
案,在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企业的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
方案也应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组织进行;企业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以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由
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企业部门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考核,由各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组
织进行;公司及企业员工的年度绩效考核,由员工所在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
送人力资源部。
       (四) 绩效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并按照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兑现薪
酬。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反馈面谈;企业董事、监事和经理层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公司管理层
进行反馈面谈;企业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结果由其分管领导进行反馈面谈,员工的考核结
果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反馈面谈。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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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人员配置调整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调配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考核结
果提出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调整;分公司经理层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
调配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研究决定;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经理层的调配,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提出建议,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调整。上述调整的程序参照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
执行。
    (二) 员工的调配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提出调整方案,经
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并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调整,员工所在部门应及时将员工调配情况通
报人力资源部;跨部门的员工调配,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并经调出和调入部门的分管
领导签字并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调整。
    (三) 员工调配后所在部门负责人应持续关注员工的工作表现,并评估其工作能力
是否胜任工作需要,并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通报。
    第二十五条   岗位轮换
    (一) 人力资源部负责会同各部门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的定期轮岗
制度,明确轮岗范围、轮岗周期、轮岗方式等,形成相关岗位人员的有序持续流动,全
面提升员工素质,有效降低因固定人员长期任职某一岗位形成的各类风险。
    (二) 各部门应制定完善的轮岗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轮岗实施前,由部
门负责人与轮岗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当事人对轮岗的意见或建议,减少硬性安排
带来的阻力和对轮岗人员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六条   员工退出机制
    (一) 员工的退出包括离职、退休。
    1. 离职
    1) 员工离职是指合同期满不再续约、员工辞职、公司或企业辞退员工以及员工因
其它特殊情况与公司或企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 员工离职须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到所在部门办理工作交接事宜、交还领用物品,
到信息系统管理部门注销相关信息系统权限、网络访问权限,到财务部清理账款,到人
力资源部办理工资结算、档案及保险转移等手续。
    3) 员工离职的条件、程序和手续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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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
       4) 公司或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开具离职证明。
       5) 员工离职,应转出人事档案,停止和转移社会保险等;员工户口在集体户籍的,
人力资源部须催促其尽快转移户口。
       2. 退休
       1)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人力资源部提前两个月通知部门及本人,到期办理
相关退休手续。
       2) 员工退休、退休后与公司或企业的关系及相关事宜,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社会保
障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并依照执行。
       (二) 对于关键岗位,公司或企业应与退出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依法约定
保守关键技术、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竞业限制的期限,确保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国
家机密的安全。关键人员离岗前,由审计部对其进行必要的离任审计。
       (三) 公司和企业有权对员工违反上述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的行为,依照国家
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估
       (一) 公司及企业人力资源部根据实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进行各项
人力资源专项统计和分析工作。企业人力资源部应定期将本企业的人力资源统计和分析
情况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 公司及企业任何对外公布的人力资源统计报表,均需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负
责人审核。
       (三) 公司及企业人力资源部每年年末对本年度人力资源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
估,不断完善现有的人力资源政策。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员工工资水平合理增
长。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企业要将发展战略与员工个人能力提升、职业发展规划有机结
合,为员工提供相应业务培训的条件,以及完成考核目标的必要指导。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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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为了改善工作流程,提高管理及技术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公司及企业应当对在经营管理、科技研发、市场拓展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进行
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和贡献度,设立通报表扬、奖金
奖励、职务晋升、提高待遇、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表彰和激励。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倡导“人才就是生产力”的理念,建立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晋
升两条通道,鼓励员工考取专业资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对于具有专业资格或技术职
称的员工,公司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并作为晋升主管和高级主管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或工作绩效较差的员工,可以设立警
告、记过、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进行惩戒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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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道德行为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职业
道德行为,营造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公司环境,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体员工,企
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守则是规范公司及企业员工职业行为的规定性文件,员工应充分学习并
掌握本守则的各项内容。
    第四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应签署确定性文件,表明已知晓并恪守本守则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本守则,以
创造相互信任和合作的环境。
    第六条 公司及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通过培训等形式大力宣传贯彻本守则,并通过
邮件、办公系统等多种方式,组织员工每年学习本守则。


                               第二章 诚实守信


    第七条 诚实守信是公司、企业和员工精神品质的基本准则。员工对客户、同行、
合作伙伴、同事、股东、国家和社会都应讲求诚信、践行诚信,并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
维护和加强公司、企业的诚信和声誉。
    第八条 尽职尽责是员工践行诚信守则的重要途径。工作中勇于负责、严于自律、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热情服务、讲究效率,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岗位职责,熟练掌握
职业技能,不断加强职业素养,维护公司、企业及股东利益。
    第九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应培养并树立诚信、正直的道德价值观,以诚信为立身之
本,以诚信为基本职业行为准则,在工作中体现诚信品质,传递诚信信息。信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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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守对客户、其他员工、管理者、合作伙伴以及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的承诺,把公司和
个人的发展和成功建立在诚信基础上,实现公司、企业的核心价值。
    第十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应坚持正确的业绩观,真实报告工作状况。财务人员要确
保会计信息和凭证记录的真实可靠,确保财务报告流程的完整和报告信息的准确。
    第十一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反舞弊制度》,自觉抵制舞弊行为,
增加对舞弊行为的防范意识,有效预防及举报舞弊行为。公司倡导诚信的企业文化,鼓
励并保护员工据实监督公司及企业内的违法、违规和不诚信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和政策,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并按照公司现行规章制度履行职务行为。


                               第三章 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三条 本守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公司及企业员工个人利益与公司、企业利益,
或员工个人利益与所承担的岗位职责间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冲突。遇到利益冲突时,员工
应及时向公司或企业上级领导报告,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忠实
履行岗位职责,严防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须严格遵守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区
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
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包括支付或者收受可能影响决策和有损独立
判断的有价馈赠,并配合监管机构依法调查、处理违反法律、给予或收受财物或其他利
益的商业贿赂案件。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职权或利用涉及公司经营、财务和其它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为其个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他人牟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如直接进行
证券交易或泄露给他人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等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从事,或指使他人从事,或投资与公司及企业有竞争业务关系或存
在利益冲突的经济活动,以及从事与本人工作职责相冲突的经济活动;禁止在与公司及
企业有竞争业务关系或存在利益冲突的经济组织以任何身份任职。
    第十八条 禁止与公司及企业员工本人或其亲属任职或持有投资权益或拥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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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利益的经济组织,开展任何可能会损害公司及企业利益的关联业务;禁止与公司及
企业的任何客户、供应商或竞争者存在任何咨询、顾问或直接、间接雇佣关系,或持有
重大的投资者权益。
    第十九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或企业有关任职和工作过程中实行利益回避的规
定,并应在该情况出现时及时、主动提出。


                               第四章 利益相关方关系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守则所称利益相关方关系,是指公司及企业员工与客户、商业合作伙
伴、竞争者、监管者以及其他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应本着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告知客户有关公
司业务和产品信息,充分尊重客户的自主选择权,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并在尊重客户
权益的情况下,注重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选择商业合作伙伴时,公司及企业员工须公正、客观地对待所有候选
对象,并按照公司规定,通过比质比价、招投标等公平的方式,合理确定最终合作伙伴。
    第二十三条   与商业伙伴进行商务合作时,员工应自觉维护公司及企业的合法利
益,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反贪污贿赂等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公司订立商业
合同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注意规避商业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应尊重商业合作伙伴,禁止侵犯合作伙伴的合法权
益,促进公司及企业与合作伙伴的共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应遵守社会公德和竞争规则,禁止采取夸大或歪曲事
实、贬低竞争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禁止
员工通过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者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性的产品、服务和营销策
略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应服从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依法监管,并依法与监管
机构开展正常交往,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供监管所需的真实、可靠的各种信息,如有遗漏
或错误,应及时沟通并按程序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之间应平等互信,热忱友善,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个
人隐私及宗教信仰。赋有领导职权的员工,应公平对待所领导的全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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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员工应注重团队协作配合,并充分发挥自身业务技术特长,积极创新,
将个人才智融入工作团队。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保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保密制度,并在约定的保密期
内,承担保守国家机密、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保密信息的义务。
    第三十条     本守则所称国家机密、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保密信息是指尚未公开,且
一旦公开将有损国家、公司、客户利益的专有性或保密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密、
公司业务信息、战略方案、客户资料、薪酬信息、市场及销售策略或任何其他保密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应自觉、妥善保管涉密文件资料及其存储介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在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合作或经济活动时,凡涉及向对
方披露公司涉密信息的,须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三条     无论是否在职或是否从中获利,公司及企业员工均不得与任何个人、
经济组织或机构交流、或在未经授权或签署有关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任何与公司及企
业有关的涉密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未经许可,
禁止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的涉密信息,或是公开发表有关公司的任何言论,
更禁止有意误导或散布虚假信息。


                                 第六章 保护公司财产


    第三十五条     本守则所称公司财产,是指公司及企业所有或有处分权的各种有形资
产、无形资产、商业秘密或其他专业信息,包括对公司及企业有利的商业机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应合理利用并保护公司财产,保证其合理运用于合法
商业目的,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公司财产,并厉行节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应具有风险意识,严格依照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
关规定自律执行,自觉规避经营风险。对公司及企业潜在的经营风险,各级管理人员及
员工均应自觉承担防范风险的责任,加强对经营风险的连续跟踪和控制,做到防患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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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积极防范事故发
生,降低公司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第七章 其他行为准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应自觉遵守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有关规定,以实际
行动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第四十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职业行为中须遵循的具体规定还包括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和公司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章 举报及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制定《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鼓励员工对公司及企业内
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包括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进行举报,同时对举报信息和记录
进行保密,并采取适当措施对举报人实施保护。
       公司及企业员工有义务按照《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规定的途径、方式和程
序,对公司及企业内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包括违反本守则的行为据实举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企业员工违反本守则的,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守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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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社会责
任,加强管理,有效促进社会责任的履行,塑造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行业和监管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社会责任(以下简称“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创造利润
的同时,应该承担的对社会、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包括诚信经营、依法
纳税、安全生产、产品(含服务)质量保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
益保护、自主创新与科技进步、防治腐败、关注社会公益以及保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
设的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全面建立社会责任组织管理体系,对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统一的领
导、决策并组织执行。社会责任组织管理体系包括:
    (一) 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公司领
导班子成员担任副主任,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其主要
职责为:
    1. 负责公司社会责任管理的领导和决策;
    2. 讨论并批准相关社会责任管理制度与决议;
    3. 评议公司年度社会责任绩效;
    4. 调整制定下一年度社会责任的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
    5. 编制企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6. 与利益相关方良好沟通,开展社会责任日常工作。
    (二) 社会责任工作办公室。社会责任工作办公室是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的下设机
构,设在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分管领导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社会责任日
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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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企业社会责任领导小组。企业社会责任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
长,并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负责分管本企业的社会责任工作。
    (四) 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办公室。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办公室是各领导小组的下设机
构,设在企业办公室,负责具体开展社会责任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为切实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公司应建立全面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公司
与各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为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保障。
    公司及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地域、行业和经营特点,指派各职能部门广泛获取与社会
责任有关的信息,履行如下职责:
    (一) 关注和获取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调整信息;
    (二) 及时反馈行业技术规范、技术创新和发展的最新动态;
    (三) 企业应有效管理供应商,及时反馈供应商诉求;
    (四) 建立和维护客户关系,获取产品反馈信息;
    (五) 联系安全生产监督和环保主管部门,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和环保监测结果;
    (六) 了解公益活动信息,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长期联系;
    (七) 关注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和形势的变化,及时反馈员工意见、建议和投诉;
    (八) 管理和协调公司与股东、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关系,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下列风险:
    (一) 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可能导致公司发生安全事故。
    (二) 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导致公司巨额赔偿、形象受损,甚至
破产。
    (三) 环境保护投入不足,资源耗费大,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枯竭,可能导致公司
巨额赔偿、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停业。
    (四) 促进就业和员工权益保护不够,可能导致员工积极性受挫,影响公司发展和
社会稳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七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
员会由总经理担任主任,工业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公司副总、总会计师和工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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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以下工作进行
指导和监督:
    (一) 在公司范围内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布国家
安全生产的重大信息;
    (二) 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
    (三)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
    (四) 检查各企业安全生产计划的执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 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演练;
    (六)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传达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决策部署,传递安全生
产工作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联
系责任制的分工,负责各自联系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分别履行如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
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等规定,落实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部署,并负责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
措施,是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
    (二)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贯彻落实《劳动法》及有关职业健康、劳动防护、工
伤保险等法规、条例等。
    (三) 公司办公室:负责上级有关安全文件及时转呈有关领导批示、文件存档,负
责公司总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 公司农业生产部:负责制订公司农业企业安全生产投资计划并对其安全生产
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五) 公司工业经济部:负责制订公司工建企业安全生产投资计划并对其安全生产
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 公司经贸流通部:负责制订公司经贸流通企业安全生产投资计划并对其安全
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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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安全生
产经费正常使用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的兑现。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时,应
科学制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实施计划,并对安全生产投入提出合理建议,为实现安全
生产目标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公司内
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各部门和各企业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和规
范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
教育,深化员工安全生产理念,促使员工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组织各部门及企业统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
查”活动,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分解订
立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为实现自身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和公司年度安全
生产计划提供保障。
       第十六条 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
进行项目的安全评价,确保施工、生产和使用安全,并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部门负责
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应急预案应全面、简明,充分、合理地的预测紧急情况及其后果,明确应急指挥与
协调事项、应急各方的职责分配、可用应急资源等内容。各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
类型,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应急预案的定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执
行效果并进行修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演练过程和结果的检
查。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事故时
全面调查、严肃处理、及时报告、严格处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并加强在岗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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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 企业应严格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做到“上岗必有证,
无证不上岗”。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及时开展生产设备的定
期检验工作,特种设备还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重点检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每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安全生产月报,统计安全
事故并进行说明。年度终了时,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年度总结,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办公室。


                                第三章    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和行业标准,
制定产品质量控制、改进和监督管理等保障和改进产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生产流
程和具体操作,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既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企业应加强和完善产品质量检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产品进
行全检或抽检,防止有瑕疵或缺陷的产品进入销售或使用环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企业应根据产品特征和销售渠道,选择适当的方式及时获取客
户使用产品的信息,并将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及时通报给生产部门。


                           第四章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负责环境保护工
作的领导和决策。
    各企业分别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建立和完
善环境保护机构和制度,具体开展环保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工业经济部具体负责全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传达落实国家及地
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文件和指示,负责与上级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企业的环
保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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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负责在公司范围内宣传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的重大信息;
    (二) 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三) 组织制定公司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计划;
    (四) 检查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防治污染必须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坚持综合防治、以防为
主、防治结合、以管促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十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
条例》,依据国家环保标准,没达标的企业要及时落实减排项目,保证环保方面的投资。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建立环境监测网的企业要及时建立,做好监测数据
的统计整理,建好台账,并做好环境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
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报告。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
范。迟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
持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强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必要时应取得项目所在地
环保部门的许可。同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以及对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研究改进生产工艺,实现清洁生产,减少
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计划的要求,及时开展环境保护
宣传,强化员工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意识,并对耗能操作岗位的员工加强培训。


                         第五章   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人力
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为员工在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下,合理合法的工作时
间内获取合理的薪酬福利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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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设立
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开展活动,并选择员工代表加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企业聘用员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员工利益。劳
动合同的条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企业严禁招用或支持招用未成年员工,不得歧视和虐待员工以
及强制员工从事劳动。
    第四十条     公司及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方向和目标,制定培训计划和方案,为员工
提供全面而准确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六章   其他社会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企业应坚持诚信经营,自觉履行依法纳税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企业应积极倡导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贿赂、贪污等腐败行为,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十三条     公司鼓励技术创新,各企业应制定有效机制,引进和储备专业技术人
才,加强自主技术研发,并提供财务预算等方面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企业应自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包括慈善事业),并设置专门
人员进行筹划和管理。


                              第七章   社会责任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对公司及其所
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项、所取得的成就进行披露。
    第四十六条     社会责任报告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一部分,应坚持客观、完整和重要性
原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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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


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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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文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
业文化的建设,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优秀的企业文化,并充分发挥企业文化
对公司经营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
引第5号——企业文化》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文化,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整体团
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
称。
       第三条 企业文化的组成要素包括:
       (一) 价值观:价值观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坚持不懈、努力使全体员工都信奉的信
条,体现了企业核心团队的精神,往往也是企业家身体力行并坚守的理念。
       (二) 经营理念:经营理念是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特点,确定的对公司能
够产生深远影响,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关注程度、态度或行动,是公司管理层自身拥
有的无形企业文化要素。
       (三)企业精神:企业精神是指公司员工所具有的共同内心态度、思想境界和理想
追求。它表达着公司的精神风貌和风气。
       (四)企业行为规范。企业行为规范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对
人的行为带有强制性,并能保障一定权利的各种规定。公司的领导者和员工都必须遵守
和执行,从而形成约束力。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企业文化管理
工作,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 缺乏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可能导致员工丧失对公司的信心和认同感,公司
缺乏凝聚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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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缺乏开拓创新、团队协作和风险意识,可能导致公司发展目标难以实现,影
响可持续发展。
    (三) 缺乏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可能导致舞弊事件的发生,造成公司损失,影响
公司信誉。
    (四) 忽视公司间的企业文化差异和理念冲突,可能导致并购重组失败。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企业文化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审议确定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
    (二) 审批公司各项企业文化管理制度;
    (三) 审批企业文化的发展规划;
    (四) 审批企业文化的年度工作计划;
    (五) 决定企业文化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企业文化部是企业文化管理的执行和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组织研究和制订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
    (二) 组织制订公司各项文化管理制度;
    (三) 制订企业文化发展规划;
    (四) 制订企业文化年度工作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五) 制订公司对内和对外宣传规范,并监督执行;
    (六) 组织进行企业文化重要议题的相关研究;
    (七) 组织进行企业文化评估;
    (八) 开展公司对内对外企业文化宣传,组织公司的企业文化活动;
    (九) 审核企业对外宣传内容,支持企业开展企业文化活动;
    (十) 负责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第八条 公司企业文化部负责企业文化的内部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订年度企业文化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员工企业文化培训并进行考核;
    (三) 管理员工企业文化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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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及企业各部门是企业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执行单位,具体落实企业文化
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在公司长期经营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培育
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引导和规范员工行为,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形成
整体团队的向心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企业文化部负责提请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和研究,确定公司的核心
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并提炼形成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应当注重以下方面:
    (一) 着力挖掘自身文化。从公司特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出发,把共性和个性、
一般和个别有机地结合起来,总结出公司的优良传统和经营风格,挖掘整理出公司长期
形成的宝贵的文化资源,在公司精神提炼、理念概括、实践方式上体现出鲜明的特色,
形成既具有时代特征又独具魅力的企业文化;
    (二) 着力博采众长。广泛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的优秀文化成果,大胆吸取新文化、
新思想、新观念中的先进内容;
    (三) 运用公司的核心价值观指导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企业文化建设的重点是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品牌。公司应重视产品品牌
的建设,将品牌建设贯穿于积极自主创新、提升产品质量、保证生产安全、大力拓展市
场占有率、为客户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等日常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企业文化建设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包括:
    (一) 努力为全体员工搭建发展平台,挖掘创造潜能,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激
发其积极性、创造性和团队精神;
    (二) 尊重全体员工的首创精神,发动全体员工广泛参与,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全员共建;
    (三) 尊重员工的个性差异,使个体的差异化转化为组织生产力的主要财富。通过
尊重差异,引导不同个体带给组织独特的绩效;
    (四) 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加强公司与员工以及员工之间的沟通, 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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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员工的合理需求;
    (五) 根据公司业务及员工成长提升的需求,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培训,培养浓厚的
学习氛围,增强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
    第十五条 公司及企业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组织编写和修订
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并按照相关程序报公司或企业管理层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及企业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任何违反制度、凌驾于制度之上
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公司严格禁止任何管理层干涉正常程序和凌驾制度的行为,并建立内部审计和监督
机制,对管理层干涉正常程序或凌驾制度的任何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
    员工在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主动地按照公司《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
度》中提供的举报方式、途径和程序举报。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并购重组时,由公司企业文化部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并购方的企
业文化进行调查和评估,制订企业文化整合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企业文化整合方案必须尊重被并购方的地域、本土文化及其原有的企业文化。
    第十七条 公司及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深刻理解公司文化,言谈举止对公司的企业
文化建设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通过说服、协商、命令、标榜等方式有意识地将文化融
入日常行为,以身作则,推广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十八条 公司及企业的所有员工均有权利对企业文化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有义
务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培训和各项活动,自觉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传播和维护公司的企业
文化。


                        第四章   企业文化的宣传与贯彻


    第十九条 企业文化宣传要做到内外兼顾,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企业文化部负责制定公司形象、符号、文字等视觉识别系统和文化
器物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对实际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企业文化的内部宣传贯彻,组织和发动员工广泛参与企业
文化建设,通过反复强调、阐述体验等方式,加深员工对企业文化的理解,以积极的企
业文化时刻激励、影响员工,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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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企业文化的内部宣传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网站、内部文件(员工手册、内部刊物等)、办公场所和厂区的显著
位置等显示和标注核心价值观、经营理念、企业精神等企业文化的主要内容;
    (二) 向新员工介绍、宣传公司企业文化;
    (三)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企业文化的深入培训和专题讨论会;
    (四) 通过问卷或其他形式了解员工对企业文化相关内容的理解和接受程度。


                           第五章   企业文化的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企业文化部负责组织进行企业文化的评估,制订评估制度,明确
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落实评估责任制。公司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对企
业文化进行评估,在第三方评估机构执行评估的过程中,公司企业文化部需指派具有监
督能力的人员协同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文化评估工作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
    (一)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责任履行情况;
    (二) 全体员工对企业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三) 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与企业文化的一致性;
    (四) 公司品牌的社会影响力;
    (五) 参与并购重组各方文化的融合度;
    (六) 员工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第二十五条   评估工作完成后,应形成评估报告,说明评估过程和结果。对于评估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分析导致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评估报告由企业文化
部汇总完成并提交管理层,作为公司进一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指导。
    所有评估过程中产生的资料信息,由公司企业文化部收集并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企业文化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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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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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
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
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风险
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道德与舞弊风险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战略发展目标,通过在公司管理
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监督等工作流程,培育良
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为实现公司战略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
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 公司开展风险管理要努力实现以下总体目标:
    (一) 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公司发展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 确保内外部,尤其是公司与股东之间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包括编制
和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
    (三) 确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四) 确保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保障
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
    (五) 确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的事前预警、事中处理、事后改进机制,保
护公司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五条 风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围绕公司总体战略发展目标,在公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和业务流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二) 重要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满足公司发展和管理的内在要求,重点关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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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重要业务、重大决策和高风险领域,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切实解决公司在经营管
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 成本效益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与内部控制工作紧密结合,将公司内部控制
作为风险应对的重要措施和手段,通过内部控制有效降低风险。同时,风险管理工作应
以公司效益最大化为目标,针对不同性质的风险选择适当的风险应对策略,确保公司战
略发展目标的实现;
       (四) 全员参与、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在公司全体员工充分
参与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相关专业部门的专业职能管理相结合方
式,由公司统一领导,各级分、子公司分级负责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
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 本制度以下所称风险管理部门,是指公司及企业设置的履行风险管理职能
的内部机构(包括职能部门、工作小组或者岗位等)。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主要包括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组织领导机构及
其职责。


                        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
责:
       (一) 确定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批准风险管理策略
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二) 了解和掌握公司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风险管理现状,做出有效控制风险
的决策;
       (三) 批准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四) 批准风险管理体系方案;
       (五) 批准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六) 批准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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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批准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报告;
       (八) 督导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九) 风险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执行机构,主要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
责:
       (一) 负责主持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
其职责方案,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二) 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制度设计合理性和执行有效性的评价报告,审批公司
管理层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三) 指导公司各部门和企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并监督评价其执行效果;
       (四) 定期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进展和测试评审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 协调和处理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风险的综合管
理,主要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一) 负责在总经理办公会的指导下分阶段逐步建立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 负责指导公司各部门及企业进行风险事件搜集、关键风险指标设计、风险评
估,风险管理策略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三) 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日常监控工作;
       (四) 负责每年定期组织公司风险管理评估工作,研究制定风险管理改进方案,最
终将风险评估及改进报告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
       (五) 负责针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
等特殊重大风险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向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汇报;
       (六) 负责组织建设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
       (七) 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和企业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相关培训;
       (八) 负责风险管理相关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评定第三方咨询机构资质及服务水
平,有效监督和评价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服务成果。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企业负责人作为风险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
责:
       (一) 应全面贯彻落实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工作,风险评估总体安排,完成本部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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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业务流程的风险评估,并对相关风险进行审核和确认;
    (二) 结合本部门管理实际,确认关键风险指标,设计和确定控制措施,设立风险
控制岗位,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报公司风险控制部审核通过;
    (三) 组织实施各项风险管理制度,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
    (四) 及时收集、分析、反馈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公司风险控制部书
面通报。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一)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统筹本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
    (二) 结合实际业务,组织开展本企业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评估工作,并对相关
风险进行审核和确认;
    (三) 结合管理实际,确认关键风险指标,设计和确定控制措施,设立风险控制岗
位,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四) 组织实施各项风险管理制度,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
    (五) 及时收集、分析、反馈、处理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六) 定期向公司风险控制部提供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七) 组织本企业全面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并接受公司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风险管理文化


    第十四条   公司应注重建立具有风险意识的企业文化,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水平、
员工风险管理素质的提升,保障公司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应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大力培育和塑造良好的
风险管理文化,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风险管理意识,将风险管理意识转
化为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促进公司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内部各个层面营造风险管理文化氛围。董事会应高度重视风险
管理文化的培育,总经理负责培育风险管理文化的日常工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培育风险管理文化中起表率作用。重要管理及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点的管理人员和业务
操作人员应成为培育风险管理文化的骨干。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工作应完善培训机制,对内部管理及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点的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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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展风险管理理念、知识、流程、经验
等内容的培训,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培育风险管理文化。


                            第四章 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一节 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应涵盖公司各部门和企业及其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以事
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特别关注重点专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并与内部控制工作
紧密结合,把各项要求融入日常管理和业务流程中。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工作应围绕总体目标分阶段开展,以影响公司经营效益提升和
财务信息真实性的风险问题为重点,特别关注公司年度中心工作、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
相关的关键领域、曾经发现的缺陷和不足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制定风险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当年风险管理工
作重点和实施方案;公司各部门和企业应按照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风险管
理工作,切实解决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工作分为五个基本步骤,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
应对、风险报告和风险监督。
       (一) 风险识别是指查找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重要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风险的过
程;
       (二) 风险评估是指对识别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定义描述,通过分析和描
述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综合评估风险对公司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得出风险的重要
性评级的过程;
       (三) 风险应对是指对可能对公司目标产生影响的风险,根据风险性质和公司的承
受能力而采取的规避、降低、转移或承受等防范措施;
       (四) 风险监督是指为确保风险应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而采取的持续监控过程;
       (五) 风险报告是指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和风险监督结果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汇报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企业应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生产经营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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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中对风险点和事项的自动监控,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效率,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二节 风险识别


       第二十三条   进行风险识别时,公司各部门和企业应在识别本单位工作目标、工作
计划及其量化指标的基础上,针对公司各项重要业务及其流程,对可能影响目标或计划
实现的潜在风险进行鉴别。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业务活动特点,风险可以分为六大类,即战略风
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道德与舞弊风险。
       (一) 战略风险主要包括决策制定、投资方向、业务模式、组织结构、外部环境等
领域的风险;
       (二) 财务风险主要包括资金流动、资金安全、财务报告等领域的风险;
       (三)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竞争对手情况、客户需求变化、产品
技术创新等领域的风险;
       (四) 运营风险主要包括销售及客户管理、采购及供应商管理、生产管理、投资管
理、研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自然
灾害和事故等领域的风险;
       (五) 法律风险主要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他人权益等方面的风
险;
       (六) 道德与舞弊风险主要包括企业文化、收受贿赂或回扣、挪用和侵占资产、故
意编造虚假数据、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故意瞒报行为等领域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在风险识别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和企业应对前期已发生的风险事件和
风险案例建立风险案例库,并进行动态更新。风险案例库中的每个风险案例,应至少包
含风险事件背景、风险事件主要描述、风险事件结果、风险事件评论等内容。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产生的影响程度,
通过对各项风险进行比较,排列出重大风险并初步确定优先管理顺序和策略。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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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风险评估实行分级定性,根据具体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分为三
级,即重大风险、中等风险和低风险。具体的风险级别由公司或企业的风险管理部门组
织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公司或企业管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或企业董事会
审议确定,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风险评估由公司风险控制部组织各部门实施,各企业的风险评估
由其风险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公司风险控制部对企业的风险评估工作提供
指导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分析的主要内容和组织程序,分为例行风险评
估和重大事项特殊风险评估。
    第三十条     在进行例行风险评估时,公司及企业应围绕每年确定的公司经营发展目
标,对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问题进行自我评估,并分析、判断现有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其中,应重点关注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中揭示的风险和控制不足。风险分析与评估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管辖范围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对最终识
别确认的主要风险,研究确定合理的或可接受的风险控制目标,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
施,明确控制责任人,形成风险评估结果。风险评估结果的内容包括本部门面临的主要
风险、风险发生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分析、风险控制目标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二) 风险评估结果经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提交给风险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司遇有重大事项时,须启动重大事项特殊风险评估程序,坚持先风
险评估后做决策。进行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讨论。
    第三十二条     上述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拟进行的较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对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重大投资
活动;
    (二) 公司内部拟新发生或做较大调整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 拟进行较大的产品、市场或营销策略调整;
    (四) 遇政府新颁法规、运营环境变化、业务经营异常变化等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
特殊情况;
    (五) 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由该事项的主管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对该事项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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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初步预测与评估,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供决策参考。公司或企业风险
管理部门负责跟踪事项进展,并为风险评估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十四条   公司或企业管理层在进行决策时,应充分考虑风险评估的判断结论和
管理建议,将其作为重要的决策参考依据。针对已确认的风险,结合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明确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在批复文件中明确风险控制责任及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可根据风险评估过程中揭示出的风险点,组织开展专
项检查,检查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执行效果。同时,审计部根据以上风险评估结果,制
定内部控制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计划。


                                 第四节 风险应对


    第三十六条   风险应对策略主要包括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承受等。
    (一) 风险规避是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
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二) 风险降低是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
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三) 风险转移是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外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
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四) 风险承受是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
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三十七条   内部控制是风险应对的重要基础和工具,公司和企业应保证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制定的合理性和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在确定风险应对措施过程中,应正确认识和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以公司效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已有管理监督措施,制定本
单位的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和流程,完善对风险发生事前、事中、事后的内部控制。


                                 第五节 风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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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风险报告应从实际出发,紧密围绕当前经济形势和公司发展的实际需
要,全面概括、突出重点、客观真实地反映当前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应对
措施。
    第四十一条     风险报告分为年度综合报告和重大事项特殊报告。年度综合报告是指
公司各部门和企业按年度提交的本单位当前主要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和监控的综合
性报告。重大事项特殊报告是指公司或企业针对临时性、突发性、影响公司全局的风险
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和应对等方面工作的风险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企业的年度综合报告应于次年 2 月底前提交给公司风
险控制部。由风险控制部分析整理后,形成公司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并于每年 3 月底前
报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审议。报告内容应包括风险管理基本情况、上一年度风险应对情
况总结、本年度风险评估结果及风险应对计划等。
    第四十三条     重大事项特殊报告由各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并及时报送
公司或企业风险管理部门,由其提交公司或企业管理层、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企
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重大事项特殊报告应重点关注突发事件和重大决策事项,报告
内容简明扼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描述、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策略、现有应对措施
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风险报告的填写和报送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任何参与风险报
告填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均对报告相关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 风险监督与改进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企业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检验,及时发现
缺陷并改进,其检查、检验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风险控制部。
    第四十六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应定期对各部门和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检验,对风险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对跨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解决
方案进行评价,提出调整或改进建议,出具评价和建议报告,及时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包括风险控制部在内的各有关部门和
分子公司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报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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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应直接报送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有资质、信誉好、风险管理专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对企业
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设计与评价,包括:
    (一)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实施方案;全面风险管理评估报告;
    (二) 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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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反舞弊工
作,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
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防止发生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
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定义


    第四条 舞弊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因主观故意,采用
欺骗等手段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
经济利益,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员工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手段,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使公
司、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下列情形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 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 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三) 在比质比价采购、招投标中违规操作谋取个人利益;
    (四) 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五) 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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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


    (六) 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七) 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八)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九) 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员工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手段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
为。下列情形属于此类舞弊:
    (一) 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 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 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
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做出不适当的投资、融资决策;
    (四) 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 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 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 偷逃税款;
    (八) 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公司重点关注、预防和控制下列舞弊行为:
    (一) 未经授权或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二)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
    (三) 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
    (四) 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的行为。
    第八条 舞弊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错误是行为人缺乏专业知识、技术,对有
关规定、政策不了解、不熟悉,或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过失。反舞弊人员应
对错误和舞弊进行严格区分。


                        第三章   反舞弊机构设置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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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部署公司反舞弊工作,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反舞弊工作制度、程序并进行自我评估,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对舞弊行为造成的
不利后果进行补救。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范围包括:
    (一) 管理层的反舞弊机制和控制,包括舞弊风险的控制及反舞弊措施的实施;
    (二) 管理层凌驾于制度之上,或其他对财务报告过程施加不适当影响的行为;
    (三) 员工表达意见的机制;关于已证实或疑似舞弊行为的定期报告和复核机制;
    (四) 致力于舞弊风险评估的内部审计计划和内部审计表达意见的机制,表达的意
见包括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执行程度以及关于舞弊行为的举报;
    (五) 其他专家的参与,包括法律专家、会计专家以及其他专业咨询人员参与舞弊
行为调查的情况;
    (六) 管理层做重要假设时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七) 管理层进行的重大不寻常交易;
    (八) 公司审计部和外部审计师提交给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九) 对舞弊行为的惩罚及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工作部是反舞弊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管理、组织及执行反舞
弊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定反舞弊相关工作制度;
    (二) 制定反舞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协助管理层组织公司各部门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工作;
    (四) 协助管理层、公司各部门及企业进行年度反舞弊工作的自我评估;
    (五) 进行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独立评估;
    (六) 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对舞弊行为进行调查,并就调查结果向公司管理层和审
计委员会报告;
    (七) 根据审计委员会或公司管理层的安排,组织专项反舞弊预防性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向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 组织员工进行反舞弊培训;
    (九) 办理其他反舞弊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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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工作部会同审计部进行反舞弊检查、舞弊调查和审计。涉及党
员干部的舞弊行为,由公司纪委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承担本部门具体的反舞弊工作,包括评估舞弊风险、制定反
舞弊控制和整改措施、参与反舞弊检查和培训、配合舞弊调查等。
    第十四条 反舞弊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技术能力水平,保持应
有的职业谨慎,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
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发展状况及计划,会计政策和其他有关规
章制度。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


    第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文化环境,包
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管理层以身作则,带头遵守职业道德行为守则;
    (二) 公司制定的反舞弊政策和措施在公司及企业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有效沟通
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明确行为守则
涉及的概念,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所有员工都必
须清楚管理层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舞弊方面的责任并自觉努力
提高反舞弊知识水平和技能;
    (三) 对新员工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四) 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帮助
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并将公司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
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社会各方;
    (五) 针对各种不道德、非诚信及其他舞弊行为,充分揭示该行为可能给公司和
个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舞弊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具体内容
详见本制度第五章。
    第十七条 公司制定《举报投诉与举报人保护制度》,提供多种通畅的举报渠道,
鼓励员工加强日常工作中的反舞弊监督和对舞弊行为的举报,并妥善记录和保管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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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息,同时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拟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如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是否有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归案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工作部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反舞弊检查工作,对重点领域
和关键环节反舞弊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对反舞弊措施执行不力或效果不佳
的情形,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提交给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舞弊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公司整体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公司全体员工
都有义务参与舞弊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公司及企业舞弊风险的识
别与评估。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下设反舞弊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反舞弊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党委工作部;企业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下设反舞弊办公室(以下
简称“企业反舞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二条     舞弊风险评估应采取系统而持续的方式,评估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
录并归档保存。
    公司反舞弊办公室负责制定评估的程序和规范的评估文件。
    第二十三条     舞弊风险评估内容包括虚假财务报告、资产的不当处置、不当的收入
和支出、故意的不当关联人交易、税务欺诈、贪污及收受贿赂和回扣以及董事会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层滥用职权等风险的评估。
    第二十四条     舞弊风险评估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 对潜在舞弊情节和状况的考虑;
    (二) 舞弊风险存在的层面;
    (三) 发生舞弊的可能性,主要分为:
    1. 极可能:以前年度同类型的舞弊发生频率每年高于 10 次的应界定为极可能;
    2. 可能:以前年度同类型的舞弊发生频率每年约 1-10 次的应界定为可能;
    3. 不大可能:以前年度同类型的舞弊发生频率每年低于1 次的应界定为不大可能。
    (四) 舞弊行为的重要性水平,主要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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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极重要:对财务报告、公司经营有非常重大影响的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0 万
元及以上的舞弊应界定为极重要;
       2. 重要:对财务报告、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
上100 万元以下的舞弊应界定为重要;
       3. 不大重要:对财务报告、公司经营影响很小的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 10万元及
以下的舞弊应界定为不大重要。
       第二十五条   进行舞弊风险评估的同时,还应关注现有的风险控制措施。现有控制
措施不能有效防范和降低舞弊风险的,需提出针对性控制措施,包括重新修订制度、完
善控制流程、增加控制环节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舞弊风险评估。评估结束后,应撰写部门评
估小结,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给公司反舞弊办公室。
       企业应将舞弊风险评估工作具体安排到各部门,由各部门分别完成评估并撰写评估
小结,提交给本企业反舞弊办公室汇总形成企业的舞弊风险评估报告。企业的舞弊风险
评估报告经企业反舞弊办公室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给公司反舞弊办公
室。
       公司反舞弊办公室汇总公司各部门及企业提交的评估小结和报告,重点研究针对舞
弊风险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形成公司的舞弊风险整体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
括舞弊风险识别、舞弊风险的系数、可能性、重要性以及采取的控制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舞弊风险整体评估报告应提交给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
员会审阅。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应仔细审阅舞弊风险整体评估报告,确定公
司反舞弊办公室日常或专项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可能发生舞弊行为的部门、事项及相
应的控制措施和策略,并对反舞弊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的反舞弊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第六章   舞弊的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针对舞弊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
舞弊行为的发生,降低舞弊行为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及时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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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控制措施应征求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意见,并经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审核确
认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防范舞弊的措施包括采用批准、授权、认证、核对调整、权责分工、
工作业绩复核、资产接触限制和责任制等多种形式,通过严格的流程设置和执行确保上
述控制措施得以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及企业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反舞弊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对内部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舞弊或疑似舞弊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第三十一条     制定反舞弊控制措施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 采取的措施是否涉及公司所有的商业活动;
    (二) 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检测、防范和降低特定的舞弊风险;
    (三) 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恰当地实施并充分控制舞弊风险。


                                第七章   舞弊调查与整改


       第三十二条     舞弊案件的调查由公司或企业反舞弊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的决策、
程序及处理参照公司《举报投诉与举报人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企业反舞弊办公室负责建立舞弊调查的标准流程,标准流程至
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舞弊或疑似舞弊信息的获取、分析和整理;
    (二) 调查目标和对象的确定;
    (三) 调查计划和方案的拟订和审批;
    (四) 调查报告的编制;
    (五) 调查的沟通、汇报机制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企业反舞弊办公室的调查人员在处理舞弊线索或材料时,应保
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并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舞弊案件涉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调查
人员应及时通过公司反舞弊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由审计委员会启动相关调查程
序。
       第三十六条     对舞弊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员工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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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司相关部门应通过和员工交流和加强员工培训,强化员工价值观念、职业道德准
则及反舞弊的意识。
       第三十七条     发生舞弊行为的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包括重新修订制度、完善控制
流程、增加控制环节等,由公司或企业反舞弊办公室负责跟踪和监督整改实施的进展和
效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发生舞弊行为的责任人员将进行责任追究,包括领导责任和直
接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
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
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行为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
过失行为,造成公司利益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发生的舞弊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
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
议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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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
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资产安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经
营合法合规,实现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鼓励举报和投诉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各个环节的违
法违规行为,并承诺对任何提出举报或提供协助调查人员的保护。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存在的违
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及道德规范等的行为,以及一切有
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公司及其利益相关人利益的行为,包括《反舞弊制度》规定的各种舞
弊行为,以及违反《员工职业道德行为守则》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
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举报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均有权利和义务
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举报,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受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面谈、电话、电
子信箱及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的信息应当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
    (一) 清楚叙述基本事实、包括参与人姓名、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等;
    (二) 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尽可能详尽描述;
    (三) 书面举报字迹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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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通讯方式,以备
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于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三章    举报受理、调查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的举报受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全公司范围内的日常信
访事务,并提供如下途径受理举报信息:
    举报电话与传真:0451-55195987;
    电子邮箱地址:bgs@hacl.cn;
    邮寄信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 263 号,邮政编码:150090;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和内部网络上公布上述举报途径,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全体员工
及利益相关人知悉上述举报途径。
    企业应分别设立举报受理部门,设置专门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多种举报途径,
受理举报信息。
    第十条 举报人可通过本制度第九条所述的举报途径向受理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
为,也可向公司或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本部门负
责人直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人员收到举报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举报材料转
交至受理部门。
    企业的举报人可向本企业的举报受理部门或上述人员举报,亦可直接向公司办公室
或上述人员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部门应设立举报登记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
丢失、泄密或搁置拖延。对有明确来源的举报材料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答复是
否正式受理。
    第十三条 面谈举报或举报人来访,至少两名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待并认真
倾听、询问,做好记录。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交由举
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后,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 信息分类和甄别。受理部门对举报信息和材料进行登记后,应及时转交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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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对举报信息进行分类和甄别。
    (二) 提出处理意见。人力资源部对举报信息进行分类后,参考公司的规章制度,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 成立初核小组。人力资源部根据分管领导的批示成立初核小组。初核小组成
员由与举报信息有关的职能部门派出,并应自觉遵守回避规定。
    (四) 初步核实。初核小组应采用适当方式收集材料、证据,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
核实。必要时,初核小组应到达现场进行核实。
    (五) 撰写初核报告。初核小组应根据初步核实结果,撰写初核报告,并于 1 个月
内提交人力资源部。
    (六) 初核报告认为举报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人力资
源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 对涉及一般员工的举报事件进行调查,由人力资源部报经人力资源部部
长批准后执行;涉及党员的,应同时通报纪委后作出决定。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董事、监事及经理层的举报事件进行调查,由人力资源
部报经纪委和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应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涉及一般员工的举报事件,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审计部指派人员进行调
查;涉及党员的举报事件,由纪委指派人员进行调查;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董
事、监事和经理层的举报事件,由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派出或指定人员组成特别调查组,
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举报调查应重视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
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资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调查
结论的依据。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向公司及企业各部门和员工个人收集、调取
证据:
    (一) 查阅、复制与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
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 要求有关部门提供与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他必要的
情况说明;
    (三) 要求有关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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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必要时可以对与调查事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证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合法、全面、客观,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法
违规行为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
       (二) 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等物品。
须暂予扣留、封存的,应填写相应的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并标明扣留、封
存的时间;解除扣留、封存时,调查人员应在《登记表》上注明“物品已归还”,并经
领取人签字确认;
       (三) 收集物证、书证时,应当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
也可拍照、复制,但必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
盖章;
       (四) 收集证言,要一人一证。证言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签署意见、签名
或盖章。证人要求对原证作部分修改或全部更改时,可允许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
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
       (五) 专业性的证据或问题,应通过公司管理层、法律顾问和其他专家进行协调,
必要时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做出鉴定或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准对调查对象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手段;
       (二) 不准循私舞弊,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不准故意夸大或缩小案
情;
       (三) 不准泄露调查案情。
       第二十一条   调查完毕,调查人员应出具调查报告,说明调查过程、取得的证据和
结论,以及处理或整改的建议。
       调查报告应转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研究,作出处理决
定;特别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应转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提交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
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纪委已经作出处理的,不能免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按
照相关制度给予的处罚。
       调查报告应同时通报办公室、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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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经过调查,如违法违规事件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所在部门工作流程存在
控制漏洞,审计部应责成该部门在 1 个月内提交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实施效果。
    第二十三条     调查处理完毕后,受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回复有署名的举报人;对于
匿名举报事项的调查结果,确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公司或企业内部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举报及其处理的相关材料由受理部门留存归档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章     举报事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举报受理部门应将收到的举报信息加以汇总和分类,按照公司办
公室的要求,定期上报(一般为半年)统计报表;对于性质严重或影响重大的举报问题
以及相应的跟进调查情况,及时上报公司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企业每年年终应向公司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当年收到
的举报信件总数、举报信件分类、举报问题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办公室应定期分类汇总、分析当年公司及企业接收举报的记录。


                            第五章     举报人保护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任何提出举报或提供协助调查的人应受到公司保护,该举报人应当:
    (一) 出于善意的披露信息;
    (二) 相信披露事项的真实性;
    (三) 未做出虚假和恶意的指控;
    (四) 并非以寻求任何个人或经济利益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     举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和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受理举报和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纪律:
    (一) 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二)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住址等情况;
    (三) 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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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五) 对匿名的举报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不得鉴定笔迹和声音。
    第三十一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
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部门、住址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核实确属诬告、诽谤被举报
人的,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或报复举报人,违反规定的,将
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举报受理和调查人员,根据情况
予以警告或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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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重大风
险和突发事件的管理,建立预警与应急处理机制,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
经营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切实可行、积极应对”为原则,实
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
设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处理公司及企业重大风险和突
发事件的管理及处理工作。公司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指导和监督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系统;
    (二) 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三) 拟定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四) 组织指挥处理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工作;
    (五) 协调和组织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六) 负责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七) 其他重大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项。
    第五条 根据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可以就某单
项须特别予以关注的重大风险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成立专项工作机构,明确其工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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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范围、内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本企业的应急处理工作机构,并与公司应急
处理领导小组建立长效联络机制。
       第七条 发生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时,公司设立的专项工作机构和企业的应急处理
工作机构受公司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领导,在其自身工作职责范围内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分级


       第八条 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是指公司及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甚至无法继续
经营,公司财产、人员以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造成区域性或全国性影响,有可能导
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衍生交易品种市场稳定的事件。
       第九条 公司将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划分为:
       (一) 特别严重事件:公司全面爆发风险,涉及范围广泛,无法继续经营,导致公
司财产、人员及投资者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重大影响;
       (二) 严重事件:公司爆发大规模风险,涉及范围广泛,无法正常经营或受到重大
影响,导致公司财产、人员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造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重大影响;
       (三) 较重事件:公司发生重大突发风险,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导致公司财产、人
员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重大突发事
件;
       (四) 一般事件:公司发生突发风险,正常经营受到一定影响,可能导致公司财产、
人员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


                              第四章   预警与紧急处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企业应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重大风险
和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信息及时开展跟踪、分析、监测,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应急处
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及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工作,并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工作成果,积累
风险管理经验,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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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企业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经部门负责人及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公司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审议确认。
    应急预案应全面、简明,充分、合理的预测紧急情况及其后果,明确应急指挥与协
调事项、应急各方的职责分配、可用应急资源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对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
做出应急反应,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建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决策
和指导,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完善应急手段和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企业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事件并进行跟踪分析,及时
向公司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事件信息,并提供分析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尚未处理完毕的,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向外发布
信息。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公司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
投资者披露事件发生及处理过程,有针对性的提供公司相关内容及情况,批驳谣言,报
告真相,树立公平、诚信的公司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
按国家政府的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组织安排,及时开展处理工作;在处理过程中,
公司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对可能产生的连锁事件做出评估,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应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本制度第九条所列第(一)、(二)、(三)类重大风险和突发事
件予以高度关注。
    事件涉及的公司部门或企业应在上述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发生后 1 小时内,将事件
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报告公司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应急处理领
导小组再上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主管、监管部门。
    事件涉及的公司部门或企业应在上述突发事件发生的 3 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
告公司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及主管、监管部门。
    发生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第(四)类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
及时组织整理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
    第十八条 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领导应立即取消出差、休假等, 主
要负责人应迅速返回工作岗位,按照职责立即开展工作,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趋势,
研判可能出现的后果并提出解决事件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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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结束后,公司各部门及企业应及时总结该事件发生
及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处理需要,召集参与处理人员开展工作,被召集
的人员应服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企业在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应保证 24 小时专人
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企业财务、信息系统等应按规定做好备份,并定期检查,保证
设备安全、可用。同时,要及时对技术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和完善,提高系统应对突发事
件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企业对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基本知识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法
律、法规及预防、预警、避险、避灾常识等宣传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企业根据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的重要程度和影响,定期组织应
急预案演练,总结分析演练结果,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发生,或在事件处理过程中
未及时、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公司及企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分或根
据法定程序予以降职或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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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资金
资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股东和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它实物资产新建
或者直接投资于其它单位以获取该单位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行为,以及债权投资、有价证
券投资等,具体包括以下投资行为:
     (一)股权投资:
     1、公司独自出资新设法人企业,取得该企业 100%股份;
     2、公司与境内、外其它独立法人企业、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共同出资新设法人企
业(控股或参股);
     3、公司出资兼并、收购、重组或者参股其它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
     4、公司出资参股或者加入各种社会团体组织的行为。
     (二)债权投资
    1、长期债权投资:公司获得并持有被投资主体全部或者部分一年期以上的债权的
投资活动;
    2、短期债权投资:公司获得并持有被投资主体一年以内的债权的投资活动。
    (三)有价证券投资
    有价证券投资为公司购入有价证券及其它投资品种或工具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
    公司有价证券投资按照公司《金融及衍生品交易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必须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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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效益优先、主业优先、兼顾资金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投资活动的管
理,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以及
通过其它方式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公司董事会可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经理层在一定
范围内行使审批权。
    第六条 公司资产运营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制公司对外投资
计划,负责协调、组织涉及到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管理:负责对项目建
议书、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方案进行调查研究;负责组织由各相关部
门、单位、外聘专家组成的项目小组对对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可
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可采用会签或会议方式,如采用会签方式
需在会签文件上提出对投资项目意见并签字,如采用会议方式,与会人员需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确认);并将调研论证结果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副总经理以及总经理汇报,
按照总经理安排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第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是指公司按照业务所处分类划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对
口企业项目申报前的预沟通,开展前期工作;负责对申报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实施方案进行调查研究,出具意见;负责在其对口企业申报的对
外投资项目批准后,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管理、监督。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联系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
相关信函、章程等进行审核,并负责处理相关的法律纠纷、诉讼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工作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定,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重大投资项目基本信息、重大投资的
知情人等信息提出意见或建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备义务。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权限范
围内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权限范围外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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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批准后,项目申报单位(承办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投资决
策,并将投资活动进展情况每月向公司资产运营部、行业管理部门提交报告;资产运营
部、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资产运营部、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每月将各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分管副总
经理及总经理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三条 资产运营部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收回、转让投资项目所涉
及的清算、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公司及企业财务部负责财产交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
    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授权经理层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项目方案,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
提交至董事会成员进行预审;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提交至董事会进行预审;
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对外投资项目方案,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交至总经理办公会
成员进行预审。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在项目批准后三日内,由公司董事会工
作部告知公司董事。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年度计划
    公司应当制定年度对外投资计划,确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等。资产运营部组织各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年度工作目标确定的重点投资方向,拟定年度对外
投资计划,并报给发展计划部。发展计划部汇总编制公司整体投资计划提请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但投资项目的实施采取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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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的方式。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管理程序
    (一) 项目承办单位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交资产运营部。
由资产运营部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项目建议书, 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
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立项;
    (二) 项目承办单位在公司批准立项后,编制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
实施方案,公司资产运营部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或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尽职调
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形成评审意见,报分管副总审核后,
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
    (三) 与其它单位共同投资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负责编制对外投资项目协议书
(合同),提交资产运营部、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执
行。如对外投资项目方案需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四) 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经其股东会批准后,与其营业执照等工商存档材料
一并报公司资产运营部备案;
    (五) 公司发展计划部按项目后评价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的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如涉及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重
大资产重组等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核准的,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及必要性;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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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项目承办单位独立开展或委托
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目标企业所处行业、资产负债、业务经营、人力资源、法律责任等状
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尽职调查。各专业尽职调查的范围由各职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决定。
尽职调查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被调查事项,并对被调查事项提出结论性意见,
对重大事项及风险予以揭示。
    第二十二条    在尽职调查工作基础上,项目承办单位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投资环境分析;如产业、区域政策等;
    (三)市场环境分析;如资源条件、产品销售网络、产品竞争优势等;
    (四)管理团队;
    (五)组织结构及业务系统;
    (六)投资方式(合作方式)及投资金额;
    (七)投资风险分析;
    (八)财务规划和融资计划(包括资金来源论证、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尽职调查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编制
项目投资实施方案。项目投资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项目背景、目的;
    (二) 市场情况;
    (三) 实施项目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四)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六) 实施计划(包括投资项目负责人、人员计划、时间计划、所需资源配置、
财务规划和融资计划);
    (七) 投入、产出效益基本测算;
    (八) 项目主要风险。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投资实施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与其它单位共同
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合同)后执行。项目投资协议
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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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投资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投资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
计制度;
    (五)投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投资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投资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投资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五条    投资单位(承办单位)负责人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
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投资实施方案,落实投资的具体内
容、资金安排、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安排、项目进度、完成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和调度
资金,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筹资管
理制度》的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
域和用途,严格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执行,控制预算执行,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投资合同的规定,向被投资方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派出人员应参照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并及时
向公司经理层、董事会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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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投资后管理及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司(或项目承办单位)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凭证以及变更后的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后,报经资产运营部确认。公司经理层指定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行
业归口管理部门(参股公司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协调管理);资产运营部向公司相关部门
发出《对外投资项目完成通知》。被投资公司正式纳入公司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 本公司及企业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都要进行投资后评价。对外投资项目
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先对项目进行自我评价,并将自我评价报告交公司资产运营部、
审计部。公司审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工作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进行投资后评价。投资后评价报告,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达
到相应标准的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后评价是指对外投资活动完成后并持续运营
一段期限后(一般为 1 年)所进行的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通过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
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
需要,也可以针对投资项目中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
    (二) 由于对外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对外投资合同规定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 公司发展战略发生重大变化,投资项目不符合新战略的需要;
    (二) 对外投资项目运行已严重偏离或无法达到预定目标;
    (三) 对外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
    (四) 被投资的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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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投资转让决议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转让与收回由对外投资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拟订方
案,公司资产运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逐级报批。对外投资转让与收回的审批与
该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相同。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转让原则上须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转
让价格。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转让或收回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外投资
转让或收回的手续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资产运营部负责组织收回、
转让投资项目所涉及的清算、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公司及企业财务部负责财产交接等
相关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其它相关部门应按照公司的规
章制度协调安排投资转让或收回后的工作。


                          第七章 对外投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劵法》、《上海证劵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
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
任。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分公司总经理、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本部
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将相应的通讯联络
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工作部报备。
    第三十九条   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对公司负有报告义务。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业务信息报告内容和形式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
规定履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对外投资业务实施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任何未经公司信息
披露主管部门披露的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任何涉密人员均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
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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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相应的董事、监事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会、监事会可提
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应董事、监事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会可罢免相
应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经办人员在投资过程中存在
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及其它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
全部损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免除相关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主动予以
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监事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在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股东会上提出给予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
罚、解聘等建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资产运营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审议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
订并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执行。公司对外投资涉及担保事项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和《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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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资产运营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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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筹资行
为,降低资金成本,防范筹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筹资活动的管理,
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通过一定的
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
    权益资本筹资是指公司通过所有者投入或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
    债务资本筹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本息的方式筹集资金,包括但不
限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含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
应付款)等方式。


                            第二章 筹资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 公司资产运营部负责权益资本筹资,财务部负责债务资本筹资,财务部统
一负责公司资金的计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公司的筹资管理制度,公司资产
运营部、财务部评估和防范筹资风险,实施具体的筹资活动,并对企业的筹资活动进行
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对筹资活动进行授权审批,统一管理。
    (一) 公司的权益性资本筹资活动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二) 公司发行债券筹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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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债务筹资(发行债券除外),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各自的权限内
进行审批。
    1. 债务筹资(发行债券除外)所涉及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按连续十二个月全部各项累计计算),且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前提下,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2. 超过前项标准的债务筹资(发行债券除外)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内部筹资由公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做出筹资决策时,应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结构,
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有效防范筹资风险。境外筹资还应考虑所在地的
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
    (一) 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必须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
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 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的,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和期限,对还本付息方案
做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三) 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筹资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优化组织架构,进行业务整合,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
介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企业财务部应定期关注资产负债比例和结构的变化,分析由此带来
的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建议,加强现金流量的统计和监控,为管理层做出筹资决策提供
参考。


                               第三章 筹资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所有筹资活动均纳入计划管理。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各企业(各部门)的资金需求以及年度资金存量、流量情况,合理预测资金需求总量,
编制筹资计划,经公司总会计师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批准。
    筹资计划一般应包括筹资目的、时间、规模、方式、资金管控措施、还款资金来源
以及还款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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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企业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及时报送本企业的年度资金需求计
划。子公司应一并报送相应的筹资计划。
    第十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由公司资产运营部组织起草
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
组织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准备发行股票
的申报文件、公告招股说明书或认购通知,公布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发行结束
后,公司董事会工作部负责建立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姓名、名称、住所以及股东所持股
份、股票编号和股东取得股票的日期。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组织资产运营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
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发行结束后,公司财务部应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债券持有人明细账,并组织定期核对。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银行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由公司财务部提出申
请,并与多家银行就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等内容进行洽谈,筛选出条件最优惠的银行,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逐级报批后,
签订借款合同。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当参与合同的最终谈判。
    公司以银行借款方式筹资,必须有真实的项目背景,并由资产运营部或发展计划部
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并说明还款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或取得银行授信额度,可由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分公司的资金需求通过公司内部筹资的方式解决。公司财务部根据分公
司提出的资金需求计划,按照货币资金集中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和总
经理审批后,进行内部资金的调度,并将相应资金划拨至分公司的收入账户。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筹资活动,均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
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款项使用


    第十六条 在筹资活动中,公司及企业财务部应及时核实筹集资金的到账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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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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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相关账务处理。银行借款和公司内部筹资应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等约定的时间和利率
计算和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及企业均应按照资金需求计划或筹资方案说明的用途使用筹集资
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企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报公司财务部按照
该笔资金原来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公司改变股票或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筹资中涉及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财务部应当根据合理确定的价值及时
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对需要价值评估的资产,应当由审计部聘请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评估。


                                 第五章 筹资偿付


    第十九条 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公司应按照股利分配方案发放股利,股利分配方
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通过发行债券和银行借款筹资的,公司及子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前,提前
做出偿付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正确计算、核对
偿还的本金、利息,并与资金提供方核对无误后按期支付。
    第二十一条     对到期未能偿付本息的,公司及子公司要采取积极措施拟定偿债计
划。对于根据资金情况,到期后需续借或展期的,应视为新的筹资活动,提前按本制度
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偿付本金、利息、租金或支付股利时,
应当由审计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总经理办
公会批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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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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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营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常组织
资金活动,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
通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
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
金及票据。
    第三条 公司实施资金营运管理,应当关注如下风险:
    (一) 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
    (二) 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
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备用金日常管理
    (一)需要提取现金时,由财务部根据当天或提前预约的提款及现有库存情况,从
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提取现金应事先填制申请单,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开具《现金支
票》,将信息填写完整后交由不同的印章保管人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章,交至银行提
取备用金。印章保管人对支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交叉复核。
    (二)库存现金及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应存入财务部保险柜。保险柜
的密码须定期变更,管理货币资金的财务人员调换岗位时,相关密码也必须变更。
    (三)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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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和企业应当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现金库存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
及时存入银行。
    第六条 库存现金的盘点
    (一) 财务部出纳每日应对现金收支及库存现金结存情况进行核对,账面金额与实
际库存金额必须一致;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
    (二) 财务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库存现金结存情况进行定期盘点(每月至少1次)
和不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盘点人员与监盘人员均在《现金盘点表》
上签字确认盘点的结果,并上报财务部负责人阅批后存档。
    第七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 开立/撤销账户的申请
    1. 企业应按公司要求在指定银行开立账户。除指定银行外,原则上不允许企业在
其他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但确因业务需要新开账户,应报公司财务部批准。
    2. 公司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时需填写书面申请,并经相关授权人员审批;企业
开立银行账户需经公司同意并授权。
    3. 禁止公司或企业内部各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4. 财务部在开户成功后应及时填写《会计科目设置申请表》,由系统管理员在财务
系统中添加会计科目,相关财务人员复核系统中银行账号信息的准确性。
    5. 公司开立证券账户时,对证券公司的选择条件应予以书面明确,且须书面授权
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6. 公司财务部负责每月检查、清理公司及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
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
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长期不动或不再使用的账户必须及时清理和注销。
    7. 严禁随意利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服务。
    (二) 银行对账
    1. 财务部应当指定独立于出纳以外的人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对账单,每月末编
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
    2.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需经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存档。企业《银行存款余额
调节表》、对账单最后一页应随季报一并上报公司财务部, 财务部资金监控岗依据一表
一单核对企业货币资金报表数。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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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账单要取得银行盖章。
    4. 对账单未达账项的处理不能超过一个月。
    (三) 网银管理
    1. 利用网上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
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
    2. 利用网上银行办理支付(包括电子票据)的企业,应分别设置录入人员及审核
人员,两者的操作密码应定期进行更新(至少每半年一次)。录入人员根据经审批的支
付申请及记账凭证通过网上银行录入相应信息。审核人员在确认支付申请合理、提供的
相关凭据齐全、录入信息无误后,办理支付。
    3. 对网银操作人员的授权需经相关授权人员的书面审批。网银操作人员应妥善保
管好电子证书。
    4. 操作人与授权人调离岗位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或变更手续。
    第八条 票据管理
    (一) 票据的购买:财务部设置《票据登记簿》。购买票据须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
购回后应在登记簿上填制购买票据的名称、购买日期、购买数量、购买人、票据的起止
号码等信息。
    (二) 票据的取得
    1. 对于从外部取得的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经
办人应将原始票据交与出纳,同时填制收款确认单,将原票复印件经出纳盖章确认后连
同收款确认单送交记账人员。
    2. 业务人员收到票据当日必须立即送交财务部,由财务人员签收。
    3. 财务部对收到的支票、银行汇票应于收到的当日送存银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
票、商业承兑汇票应于当日将相关信息录入账务系统。
    (三) 票据的开立
    1. 企业对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在授权范围内与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
并加盖公章。协议内容超出企业授权范围的,必须先经过公司审批并获得书面授权书。
    2. 财务部相关人员根据审批完整的《付款申请单》,办理开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
的手续。开立承兑汇票时,由相关会计人员在《票据登记簿》上登记承兑汇票的编号、
开具日期、金额,业务员领取承兑汇票时应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会计根据相应单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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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系统中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凭证须经独立人员复核。
    (四) 票据的保管
    1. 公司和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工作;
    2. 票据必须保存在指定的安全场所。
    (五) 票据的领用
    1. 出纳应按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等分类建立票据使用
登记簿,按票据编号、收款单位、用途、金额及领用人记录使用情况。票据的领用人应
在票据存根联上签收。票据应当按编号顺序连续使用,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
并与正常票据一同保存。
    2. 严禁签发空白支票和外借支票。
    3. 由财务部独立第三人定期复核《支票登记簿》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发现任何
空白、被退回、丢失、重复编号和跳号的支票,需要调查原因,及时更正,并编制相应
的调查报告上报财务部负责人。
    (六) 票据托收承兑
    1. 票据到期前,应由出纳及时到银行办理票据托收,相关财务人员在财务系统中
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凭证须经过独立人员的复核。
    2. 票据经银行承兑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在财务系统中进行票据承兑账务处理,会
计凭证须经过独立人员的复核。
    (七) 票据贴现
    1. 对外贴现时,相关财务人员应登记《票据登记簿》并签字确认。财务人员根据
银行开具的贴现凭证在财务系统里进行账务处理,并由独立人员复核。
    2. 对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承兑汇票以及逾期票据,应进行追索监控和跟踪
管理。
    (八) 票据背书
    1.财务部依据审批完备的《付款申请单》执行承兑汇票背书操作,应由出纳在票
据背面记载被背书人的全称,加盖公司预留印章,同时将票据的正反面复印,由经办人
在复印件上签字后,将复印件连同支付申请送交会计人员记账,记账凭证须经过独立人
员复核。
    2.背书票据被领用时,领用人应在《票据登记簿》上签字确认。业务人员将承兑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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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原件交给供应商,应及时获取收据,并送交财务部。收据作为会计档案保管备查。
    (九) 票据的注销
    1. 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银行结算凭证作废,要在《票据登记簿》
上登记并将作废凭证妥善保管至次年年底后方可销毁。
    2. 销毁前要编制销毁清单,列明票据名称、编号、销毁时间等内容。票据销毁须
经财务部部长和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在销毁清单上签署销毁意见后,在审计部门的监
销下进行。销毁清单作为会计档案归档。
    (十) 票据支付
    1. 新开或背书转让支票、汇票等票据,按支付程序办理,并做好交接手续,取得
接收方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2. 业务人员领到对外支付的票据,必须当日交付,不得在业务人员手中滞留。
    (十一) 库存票据的盘点
    每月末,财务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库存空白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进
行盘点,并编制票据盘点表,经财务部负责人、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后存档。
    (十二) 银行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应立即通知财务部,并
协助财务部办理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如造成经济损失,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九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 对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
保证金、信用卡等账户按账号进行明细核算,每月末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各企业余额
调节表应随季报一并上报公司财务部。
    (二) 因经营及日常管理需要,经管理层批准后,公司或企业为每位员工自入职之
日起办理借记卡与贷记卡。员工使用贷记卡因公报销时,应凭银行回单及发票及时到财
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三)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核对信用卡账户,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报账,保证账卡相
符。若信用卡丢失,使用人应及时通知,办理挂失手续。对已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四) 企业未经公司授权不能在证券公司开设账户进行短期投资。历史遗留账户清
理后不得再发生。上述业务结束后相应账户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银行基本账户,并保
存销户全部资料。
    第十条 印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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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财务专用章应由出纳保管,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
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银行预留印鉴卡应专人保管,如需更换印鉴,须经相
应授权人审批。
    (二) 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账户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
鉴卡和网银U盾。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卡应经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审批同意,财务部提
供变更资料并由出纳递交开户银行,通知其新银行印鉴卡的启用日期,完成变更手续并
归档。
    (三)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完成保管的印章及相关文件交接,方可办
理离职或调动。


                             第三章 资金营运活动


    第十一条 收支管理
    (一) 现金收支业务必须有二个以上财务人员经办。收入现金时,财务部应向交款
人出具实际收到款项的证明;支付现金时,应由收款者本人签收。
    (二) 现金银行收款
    1.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2. 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设立“小金库”。
    (三) 现金银行付款
    1. 对于公司已批复的现金预算,按《货币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
由出纳人员提出付款指令,经办会计根据授权编制付款凭证,在网上银行系统做出授权
批复。如果超过经办会计的授权额度,在经办会计和财务主管的“组合授权额度”内,
则由经办会计在网上银行系统中做出第一授权批复,然后由财务主管在网上银行系统中
做出第二授权批复,通过网上银行发送到开户银行,整个付款程序执行完毕。
    2. 财务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
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
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由经办的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交由出
纳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资金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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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货币资金集中管理。企业请款程序如下:
       1. 分公司在公司结算账户有货币资金存款时,公司依据批复的年度、月份分公司
货币资金预算,按分公司需求在规定时间进行预算内拨款,满足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
       2. 分公司临时用款超过月份货币资金预算,但不超公司批复的年度分公司货币资
金预算时,由分公司填写月度预算外请款申请表,上报分公司领导及公司审批通过后,
资金方可拨付。
       3. 在董事会批复预算范围内,在不影响分、子公司利润指标的前提下,总经理、
总经理办公会有权调整分、子公司及分、子公司间资金预算,除上述情形外分公司临时
用款超出批复或调整后的年度资金预算时,还需按规定审批程序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向分公司拨付资金。
       (二) 公司统一进行系统设定,工作日结束前,各分公司收入账户的资金余额自动
上划至公司账户,保证各分公司收入账户每日清零。
       (三) 公司和分公司间进行资金划拨后,双方财务人员应各自根据银行回单及时进
行账务处理,会计凭证须经过独立人员复核。
       第十三条 资金业务的授权管理
       (一) 公司和企业应对资金营运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营运
活动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大额资金支付应当实行
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二) 公司总会计师和企业财务总监要参与审批本单位所有重大事项,包括采购、
销售、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等,其中所有预算外资金、大额资金、非经营性资金
的支付必须经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同意。
       (三) 各项资金支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按规定报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四) 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借款、对外提供贷款担保以及其它方式变相对外
融出资金(票据)或将导致资金流出的活动;子公司从事上述活动必须获得公司授权方
可进行。


                                   第四章 附则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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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和
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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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管
理与核算,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杜绝损失和浪费,合理确认、计量费用与成本,
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第 8 号-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 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该有形资产符合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即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
司、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条 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
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
定资产,具体分类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办公及其他设备和其他
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
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资产运营部是公司及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公司固
定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企业固定资产的购进、使用、维护、保
管过程;监督企业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和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监督、规范企业固定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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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工作;负责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综合审定。
    第六条 固定资产实物原则上以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分工管理部门:
    (一)房屋及建筑物、车辆和办公用等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负责
固定资产造册、统计以及实物监管工作。负责对这些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进行业务鉴定。
    (二)各企业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应按照专业性质指定专门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原则上生产用固定资产由负责生产管理的部门负责,对这些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统计以
及实物监管工作。负责对这些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进行业务鉴定。
    第七条 公司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对所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使用
需求进行审核,对使用状态进行业务鉴定。
    第八条 公司及企业财务部是公司及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
务处理,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设备的保管、维护、使用工作。要明确
设备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
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十条 公司及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通过外购、自行建造(包括改建和扩建)、置
换、投资者投入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 公司及企业增置固定资产应列入年度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及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应根据采购规模、市场情况和资产特点,按
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比质比价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履行相
关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及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严格执行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
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企业使用非货币性资产置换固定资产,应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确
定合理对价,避免资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及企业应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进行验收,确保增置的固定资产符
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计划的使用要求和合同的其他有关内容。
    外购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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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投资建造的固定资产的验收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中有
关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
       验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及有关部门一同进行,并向财务部提交所需凭
据。
       第十六条 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有关部门投入使用;需
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到货后经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安装调试,安装完成后必须
进行第二次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具有权属证明的固定资产,取得时必须有合法的权属证书。需要办
理权属登记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权属关系手续及相关材料,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文
件要交由办公室妥善保管,并建立登记簿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登记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记录固定
资产的编号、名称、种类、所在地点、使用部门、责任人、数量、账面价值、使用年限、
损耗等内容。
       企业应指定某个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编制固定资产目
录。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统一形式制作固定资产标签,粘贴于资产规定位置或醒
目处。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于取得固定资产及验收凭据等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固定
资产台账,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单项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来
源、验收、使用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运转、维修、改造、折旧、盘点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制定操作规程,并组织和加强操作人员培训,避
免因操作不当导致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或发生生产事故,造成损失。
       特殊设备的操作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许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定期检查,及
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定期检验的,使用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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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提醒并办理向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对负责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检验,取得合格
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拟订固定资产维修计划,明确维修项目、资
金支出额度及时间和进度安排。
    固定资产维修按照下列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 固定资产的简单维护,可以由操作人员或公司及企业内部技术人员完成;
    (二) 尚在保修期内的固定资产,一旦发生故障,应及时联系供应商维修或退换;
    (三) 固定资产的大修,须由公司及企业内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必要时聘请外部
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完成。
    固定资产大修结束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能再次投入运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企业固定资产维修、大修理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发展计划
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公司及企业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均应建立固定资产维修记录,及时、
完整地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维修活动。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定期核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企业应定期评估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技术先进性,及时推进固
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提高固定资产的生产效能。评估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
进行,需要实施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方案,提交管理部门审核。企业
须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由公司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企业接到公司
书面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固定资产盘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企业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盘点固定资产,做到固定资产账
目、卡片和实物核对相符,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毁损。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盘点由公司或企业财务部制定盘点计划,经固定资产管理部
门审核确认后组成盘点小组,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盘点。盘点小组由财务部、
审计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盘点过程中发现的闲置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应提请专业技术人员
对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和测试,以准确判定资产价值,避免以次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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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盘点结束后,盘点人员应编制盘点报告,综合说明固定资产盘盈、盘
亏、待报废、资产调拨及保管人变更等情况。
    盘点报告由财务部、审计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和总
经理签字核准并存档。企业固定资产盘点涉及盘盈、盘亏或报废的,须将盘点报告提交
公司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逐级核准。
    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或企业财务部根据经核准的盘点报告,对盘盈、盘亏和报废的固
定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报废应分析原因,
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对于有账无物、账实不符等问题应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提出处
理意见。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废、出售、投资转出或置换、非货
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中对资产处置权限的规定,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核准。
    公司及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
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企业须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由资产运营部
会同行业管理部门、财务部审核后,提交公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核准,并按照公司资产
处置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企业接到公司书面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
    子公司处置固定资产,应在取得公司批复意见后,方可按其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
股东会决策程序。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应予正常报废的,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
申请,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审核后,报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和总经理逐核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应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
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处置价格等,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审核,报总会计师(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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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监)和总经理逐核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对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
果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采用出售、投资转出及置换方式处置固定资产须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
评估报告,以确定合理的出售或转让价格。
    第三十七条     出租或出借固定资产必须签订合同,对出租或出借期限及双方的权利
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企业财务部应及时将已注销原值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情况
登记到“固定资产台账”账外固定资产中,视同账内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企业财务部根据经核准的固定资产处置方案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经核准的固定资产处置方案及时更新固定资
产目录。


                              第七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四十一条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
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外,公司及企业对所有在账固
定资产计提折旧,具体范围包括:
    (一)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等;
    (二) 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三) 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二条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
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
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
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四十四条     计提折旧的基数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或账面价值,除农业分公司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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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规定外,公司及其它企业可采用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
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公司及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
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一种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
变更。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
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第四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折旧年限、折旧政策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八章   固定资产减值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公司及企业应按照公司《资产减值和资
产损失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
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对于可收回价值低于其账
面价值的固定资产,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 固定资产市价大幅下降,其跌幅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并且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二) 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三)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经营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
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公司或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四) 公司或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
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或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五) 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可能影响公司或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
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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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其他可能表明固定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或企业财务部根据测试结果编制固定资产减值报告,提交总会
计师(财务总监)审核并报总经理审批。需要提取减值准备的,由财务部根据审批结果
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条 企业需要提取减值准备的,须按照公司《资产减值和资产损失处理管理
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固定资产投保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企业重要固定资产应当投保,以有效降低固定资产损失的风
险。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投保范围和流程,并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运营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审议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黑北农发【2005】6 号《公司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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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形资产
的使用管理,促进无形资产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
引第8号-资产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或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
认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对无形资产实施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
不清、技术落后、存在重大技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公司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
力的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
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及企业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无形资产有效
利用,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第六条 公司及企业应当全面梳理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各类无形资
产的权属关系,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无形资产具有保密
性质的,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防泄露商业秘密。
    第七条 无形资产管理涉及的部门及其职责:
    公司资产运营部是公司及企业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公司及企业
无形资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司及企业无形资产业务的监
管审核工作,负责建立无形资产台账,编制无形资产目录,记录无形资产的名称、类别、
权属证明文件编号、使用部门、责任人、数量、账面价值、使用寿命等内容。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是公司无形资产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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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并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权属证明文件的检验、更新和登记。
       第九条 企业应指定职能部门对本企业的无形资产履行上述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企业财务部是公司及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账
务处理工作。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取得


       第十一条 公司及企业投资取得无形资产,应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整体预
算,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企业根据无形资产类别的不同,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取得无形资
产:
       (一) 土地使用权:公司及企业可通过资产置换、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投资者投入
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取得土地使用证和土地契税证明等文件。
       (二) 商标权:公司及企业可以通过自行申报注册或购买注册商标以及取得使用许
可的方式获得商标权。自行申报注册商标,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注册文件;购
买注册商标,应当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与转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
局核准后取得相应证明;取得商标权使用许可,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标权使用的
范围、期限、使用费、使用形式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三) 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公司及企业可以通过自行开发并申请注册或购买以及
取得使用许可的方式获得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自行开发并申请注册专利或非专利技
术,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注册文件;购买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需与转让人签
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取
得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使用许可,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的使用
范围、期限、使用费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 获得无形资产的企业或部门应向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所需备案材料。
无形资产交付使用时,应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确保取
得的无形资产符合使用要求并具有技术先进性。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的部门共同出
具验收证明,无形资产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或企业财务部根据验收证明文件并审核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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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在财务系统中进行账务处理,办理无形资产入账。


                          第三章 无形资产使用与保全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
    (一)   公司及企业办公室负责管理土地使用证、土地契税证明等文件,并及时办理
土地使用证的年检、登记事宜。如需借阅,申请单位(部门)应填写借阅申请,写明借
阅事由、期限等,经办公室主任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二)   企业每年向公司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土地清单》,公司土地资源管理部
门汇总各企业土地清单,整理公司土地信息。
    (三)   整理后的公司年度土地信息应报办公室复核,经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签字
确认后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
    (一)   各企业办公室负责保管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的权属证明文件,缴纳相关费
用,并每年向公司办公室上报《专利技术登记表》。
    (二)   《专利技术登记表》内容包括新增申请专利、获得授权的专利、受让的专利、
申请撤销的专利等。
    (三)   公司办公室根据企业上报的《专利技术登记表》汇总编制公司专利权和非专
利技术清单,并特别标明有效期限。
    (四)   公司或企业自行开发形成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由研发部门负责技术升级
改造,确保其先进性;同时,制作使用指导手册,对使用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为专利
或非专利技术充分发挥效益提供保障。
    (五)   公司或企业购买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及取得使用许可的专利或非专利技
术,由使用部门负责跟踪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公司及企业办公室进行反馈,便于及时升级
改造。
    第十七条 商标权
    公司及企业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商标申报注册及日常缴费工作,不定期登录商标
总局进行商标检索,搜寻潜在侵犯本公司或企业商标权益的情况,此外,须定期组织开
展商标的清查工作,确保公司及企业拥有的所有商标均取得注册或使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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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公司或企业购买的商标及经许可使用的商标,管理部门应定期关注商标权的使
用期限,及时处理即将到期的商标,避免因超期使用商标造成法律纠纷。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摊销和减值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具有确定的使用寿命的,公司或企业财务部应按照财务制度规
定的摊销方法和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摊销。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无法确定使用寿命的,不进行摊销。但公司或企业财务部应于
每年年末会同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进行沟通,发现因技术或产品更新等原因导
致无形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合理估计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评估与处置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内部评
估,形成评估报告,经公司或企业分管领导审阅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   内部评估的重点应针对专利、非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和使用
效率,技术上已经落后或淘汰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应提出处置和替代方案。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投资转出和报废。无形资产
的出售和转让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投资转出由资产运营部提出申请,报废由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且均应按照公司及企业设定的无形资产处置权限报批后方可执行。
出售、转让、投资转出或捐赠无形资产时,均应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无形资产
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处置后,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无形资产台账和目
录,财务部应根据经批准的无形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汇总编制的《土地清单》定期组织发展
计划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各企业土地的清查工作,确保列入无形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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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文件,并已入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各企业开展商标、专利和非专
利技术的清查工作,确保所有商标均取得注册文件,所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均取得证明
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运营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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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与开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主创新,
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研发工作的开展,有效控制研发风险,实现发展战略,根据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研究与开发,是指公司为获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所开
展的各种研发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研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 研究项目未经科学论证或论证不充分,可能导致创新不足或资源浪费;
    (二) 研发人员配备不合理或研发过程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研发成本过高、舞弊或
研发失败;
    (三) 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不足、保护措施不力,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研发工作,根据发展战略,结合市场开拓和技术进步要求,
科学制定研发计划,强化研发全过程管理,规范研发行为,促进研发成果的转化和有效
利用,不断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职责
    (一) 总经理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下达研发计划书、任务书,研发验证报告和试
产报告;
    (二) 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筛选确定研发项目,审核项目建议书;
    (三) 发展计划部负责根据市场调研或分析,提供市场信息及新产品动向;负责组
织由行业管理部门、财务部、审计部参加的项目成果验收;
    (四) 农业生产部、工业经济部分别负责农业项目和工业项目研发全过程的组织、
协调、验证工作;
    1. 负责组织研发项目的申报/备案、项目实施的监督并参加成果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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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负责组织研发项目初步筛选、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生产鉴定备案以及跟踪生产
鉴定的改进;
    3. 负责产品型号、标准的管理;
    4. 负责研发成果的备案;
    5. 负责知识产权的计划、监督、备案,参与专利争议的解决;
    6. 负责对公司新产品开发设计过程控制的监督抽查。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
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立项与研究


    第七条 研发立项的原则
    (一) 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
力为目标;
    (二) 以产品为龙头,产品开发与工艺技术、工程技术相结合;
    (三) 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
公司技术进步。
    第八条 根据信息来源不同,研发项目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得并进行相应的审批:
    (一) 发展计划部与客户签订的新产品合同或技术协议,为履行合同或协议而产生
的研发项目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并向农业生产部或工业经济部下达《研发
任务书》;
    (二) 发展计划部根据市场调研或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总经理批准并向农业生产部或工业经济部下达《研发任务书》,发展计划部将相关背景
资料转交农业生产部或工业经济部;
    (三) 农业生产部或工业经济部根据技术改进和综合各方面的信息,提交《项目建
议书》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需要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研发项目的筹备
    (一) 项目确定后,由农业生产部或工业经济部依据项目特点和要求确定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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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报总经理审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建议书,制定《研发计划书》,计划书内容包
括:
       1. 研发的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等各阶段的划分和主要工作内容;
       2. 各阶段人员职责和权限、进度要求和配合单位;
       3. 资源配置需求,如人员、信息、设备、资金保证等相关内容。
       (二) 研发策划的输出文件将随着研发的进展,在适当时予以修改;
       (三) 对于研发过程中的信息沟通,由农业生产部或工业经济部负责公司内部可能
涉及的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及信息传递,并填写研发信息联络表;发展计划部负责与外部
机构(如客户、合作伙伴等)的联系及信息传递。
       第十条 研发计划的变更
       (一) 变更原因:
       1. 在实施研发计划过程中,发现项目设计错误或于评审、验证、确认后要求更改、
投产生产中有困难、需要改进产品的功能和性能及客户及供方要求的更改时,可申请调
整或取消计划内容;
       2. 年中由于市场需求或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开发新的项目时,可申请新增计划内
容。
       (二) 变更程序
       1. 设计人员应正确识别和评估设计更改对原材料使用、生产过程、使用性能、安
全性、环保性、可靠性等方面带来的影响;
       2. 研发的更改提出部门应提交更改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报分管副总经理、发
展计划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改;
       3. 在研发过程中,设计人员可在研发初稿上直接划改或重新编制相应的初稿;产
品定型后如需要更改设计,更改建议人可将更改的建议填写在信息联络表中提交农业生
产部或工业经济部负责人,由相关设计人根据可行性和必要性填写更改申请,并附上相
关资料,报分管副总经理、发展计划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改;
       4. 当变更涉及到主要参数和功能、性能指标的改变,或人身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时,应对变更进行适当的验证和确认,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三章 开发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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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开发和设计过程的实施。设计和开发过程由公司农业生产部或工业经
济部组织实施,设计开发程序应明确对设计和开发的策划、 输入、设计、输出、评审、
验证、确认、更改等过程的控制要求,并应满足其引用的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研发过程的管控
    (一) 研发的输入
    1. 研发输入包括以下内容:
    1) 主要功能、性能要求、技术指标。这些要求主要来自客户或者市场的需求与期
望,一般应包含在合同、定单或项目建议书中;
    2)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对国家强制性标准一定要满足;
    3) 以前类似的研发提供的适用信息;
    4) 对确定产品的安全性和适用性至关重要的特性要求,包括安全、使用、运输、
加工、维护及环境等。
    2. 研发的输入应形成文件,并填写《研发输入清单》,附有各类相关的资料。
    3. 由农业生产部或工业经济部组织有关设计人员和发展计划部、财务部、审计部
等相关部门对研发输入进行评审,保证其充分性和适宜性,对其中不完善、含糊或矛盾
的要求做出澄清和解决,确保研发的输入满足任务书的要求。
    (二) 研发的输出
    1. 研发人员根据《研发任务书》、方案及计划等开展设计工作,并编制相应的研发
输出文件,纳入《研发输出清单》。
    2. 设计和开发的输出方式应适合于设计和开发的输入进行验证, 并应在放行前得
到总经理批准,以便于证明满足输入要求,为生产提供适当的信息。研发输出文件包括:
指导生产活动的图样和文件;如图样、生产工艺等;包含或引用验收准则;标准件,外
协、外购件清单,采购物资分类明细等;产品技术规范或企业标准;产品防护的细节。
    3. 根据公司产品特点,规定对安全和正常使用至关重要的产品特性,包括生产、
使用、搬运、维护及处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   研发的验证
    (一) 根据评审通过的研发初稿制做样品。农业生产部或工业经济部负责对样品进
行型式试验或送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对产品的部分设计或功能、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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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引用已证实的类似设计的有关证据,作为本次设计的验证依据。
    (二) 在研发的适当阶段也可以进行验证,可采用与已证实的类似设计进行比较、
计算验证、模拟测试等。
    (三) 农业生产部或工业经济部综合所有验证结果,编制《研发验证报告》,记录
验证的结果及跟踪的措施,报主管副总批准,确保研发输入中每一项性能、功能指标都
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四) 样品验证通过后,总经理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生产、加工的可行性进行评审,
并以书面形式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农业生产部或工业经济部指导生产。
    (五) 公司检验人员对产品进行检验试验,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
    (一)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公司在进行新产品开发
时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并注意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来保护公司的合法利
益不受侵犯。
    (二) 知识产权的管理,具体包括取得,日常管理,清查及盘点等规定,参见《资
产管理制度》。
    (三) 为避免和应对同行有可能发生仿制嫌疑的诉讼,所有项目设计资料(产品研
发设计过程及试制与鉴定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必须存档保存(文本、光盘等)。此项工
作由公司产品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十五条     研究人员的管理
    (一) 公司农业生产部或工业经济部对项目的研究人员需要进行特别的管理,当项
目组中的人员确定后,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需要编制该项目的名册清单。
    (二) 公司与新产品研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研发成
果的归属、离职条件、离职移交程序、离职竞业限制年限及其他违约责任等,同时为保
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需要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三) 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需要随时与重要项目的研发人员随时沟通,了解项目
执行的情况,随时掌握项目研究人员的情绪变化,并积极主动地与其沟通。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的开发
    (一) 产品试制:产品试制的目的是确认研发的新产品是否能够满足预期的使用要
求。通常应在产品交付之前或产品实施之前完成。如需用户使用一段时间才能完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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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应在可能的适用范围内实现局部确认。根据公司产品的特点,可以选择下述几
种确认方式之一:
       1. 总经理组织召开产品鉴定会,邀请有关专家、用户参加,提交《新产品鉴定报
告》,即对研发予以确认;
       2. 试产合格的产品,由农业生产部或工业经济部联系投入市场一段时间,并提供
客户对样品符合标准或合同要求的满意程度及对适用性的评价,客户满意即为对研发予
以确认;
       3. 新产品可送往国家授权的单位进行试验并出具合格报告,并提供客户使用满意
的报告,即为对研发予以确认。
       (二) 上述报告及相关资料为确认的结果,农业生产部或工业经济部据此结果进行
分析,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纠正和改进措施,以确保研发的产品满足客户预期的使用要求。
       (三) 试制程序完成后,需要按照要求对试制品进行鉴定。农业生产部或工业经济
部根据鉴定报告提交上级领导以及相关政府机构,经批准后由生产部门开始批量生产准
备。
       第十七条   技术资料验收及存档管理
       (一) 图纸幅面和制图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公司标准要求;
       (二) 成套图册编号要有序,蓝图(底图)与实物相符,工装图、产品图等编号应
与已有的编号有连贯性;
       (三) 产品图、总装图、工艺文件和工装图纸等技术资料必须按技术资料上签字档
中规定的人员签字,全部底图要移交办公室存档;
       (四) 技术资料的验收汇总存档管理由公司研发中心负责。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资
料等,必须按照严格的借阅和使用程序进行,禁止无关人员接触;
       (五) 资料管理人员存档时必须验证,如不齐全可拒绝存档,并上报农业生产部或
工业经济部负责人进行批示。
       第十八条   研究开发经费管理
       (一) 公司的研发费用分为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两部分,费用主要包括研究费用、
试制费、技术咨询费、材料费、研究设备折旧费、技术人员工资等;
       (二) 公司研发费用的核算实行单独立项、统一管理的原则。针对各个项目发生的
研究费用在账本中单设账页反应,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管理费用下的研发费用明细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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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并且设置科技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专利申请费、试验费、检测费、技术咨询费、
试验设备租赁费等明细科目;
    (三) 研发费用由产品部提出申请,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农业生产部或工业
经济部、发展计划部、财务部、审计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财务部根
据产品部编制的研发费用明细表拨付资金;
    (四) 研发费用的使用、报销、结算由财务部部长亲自负责,严格控制研发费用使
用的合理性、合法性;
    (五) 项目完成后,财务部编制项目预算、决算分析表,找出问题,做重点分析;
    (六) 财务部对科技成果的转换要加强核算管理,认真计算新产品的收入、成本、
税金、费用、分析投入与产出比。
    第十九条     评估与改进
    (一) 公司或企业应当建立对研发活动的评估制度,加强对立项与研究、开发与保
护等过程的全面评估,总结优点、发现问题,为今后产品研发项目提供借鉴。
    (二) 研发项目结束后,公司或企业的发展计划部负责会同农业生产部或工业经济
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认真总结研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分析产品研发过程中
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与管理办法,改进与提升研发活动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产品标准的备案:公司生产的产品必须有产品标准,产品标准应到各
地方的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经备案后的产品标准的副本应报产品部一份留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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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的担保行为,完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确保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
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确保资产安全。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分别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六条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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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一年内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上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做出决
议。
       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其他担保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并做出决议。
       第七条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担保议案时,与担保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
回避表决,该担保议案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担保业务的子公司除外)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
也不得相互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九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财务部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办理,公司办公室(法
律顾问)协助办理。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担保申请人进行担保许可调查、信用分析和风险评估;
       (二) 办理对外担保的手续;
       (三) 担保生效后,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四) 负责对外担保项目文件、资料的归档管理;
       (五)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它事宜。
       公司办公室(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财务部做好担保许可调查、信用分析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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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受理对外担保申请,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
保证其真实性:
    (一) 担保申请书;
    (二) 申请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报表;
    (四) 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济评价报告;
    (五) 担保项目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以及特别要求的其他文件等;
    (六) 担保项目有关的债务意向、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七) 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措施和相关资料;
    (八)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 其它与担保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担保申请有下列情
形的,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
    (二) 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资金不按债务意向(规
定用途)使用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未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
    (四) 有逾期银行债务未结清;
    (五) 对以前贷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担保过程中不按时报送材料,有过不良记录
等情况,对公司可能造成影响;
    (六)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
    (七)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逾期银行借款沉淀在应收款项、存货中的数额做为公司担保的扣除项。
    第十三条 当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不再为任何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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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受理担保申请后,应会同公司办公室(法律顾问)及时对申
请人的资信、财务及经营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担保的风险,核实反担保措施,形成书面
报告后报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权限逐级报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在调查评估过程中,需要其他职能部门提供协助
或意见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议案,应认真分析担保申请人的信用、财务和经营
状况,审慎做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依据。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担保议案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需展期且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视同新的担保项目,
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和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的范围;
       (五) 担保的期限;
       (六) 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等额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应具有可执行性,反担保资产应可迅速变现。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采取反担保措施的,应同时签订反担保合同。接受抵押、质押方
式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应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的资产估价和登记手续并完善相关法律文
件。
       第十九条 订立担保合同时,公司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必须全面、认真地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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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
的条款,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做出修改;相关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公司应拒绝提供担保,
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经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文件方可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期内,公司财务部、办公室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
债务清偿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跟踪和监督工作,包括:
    (一) 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和回笼情况;
    (二) 定期收集被担保人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准确掌握其财务状况;
    (三) 定期向被担保人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四) 如被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
应及时通过总会计师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 提前 2 个月通知被担保人做好债务清偿工作(担保期限为半年的,可提前 1
个月通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办公室应定期关注反担保项下的抵押、质押资产的价值。
抵押、质押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向总会计师汇报;抵押、质押资产价值变化
以致不再满足担保项目抵押率、质押率要求时,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要求被担保企业
增加抵押、质押资产或提供新的反担保措施,并报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担保项目台账,详细记录担保的对
象、方式、标的金额和期限以及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权利等有关事项,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保管对外担保业务的原始资料、合同、凭证以及相
关法律文件,及时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
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和债权人因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
同内容时,应按约定履行变更手续或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时,被担保人未能及时或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债
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财务部、办公室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
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过总会计师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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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他人共同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按约定份额承担担保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被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被担保人追
偿。公司财务部应将追偿情况及时通过总会计师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
       被担保人申请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
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担保合同终止,公司担保责任解除:
       (一) 担保有效期届满,被担保人履行还款或偿债义务已经证明终止(主合同已终
止等);
       (二) 被担保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
       (三) 公司替被担保人垫付资金。
       公司担保责任解除时,须由被担保人提供银行书面解除担保函原件。
       第三十条     担保合同履行完毕或公司担保责任根据本制度上述规定解除时,相关
责任人应及时更新担保项目台账,办理抵押、质押解除手续,全面清查、整理资料并归
档。


                               第五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担保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司提供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
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工作部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
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四条   出现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及时披露向债务人的追偿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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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
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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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外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外包
的管理,规范业务外包行为,防范业务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
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业务外包,是指公司利用专业化分工优势,将日常经营中的部
分业务委托给公司以外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承包方”)完成的
经营行为。外包业务通常包括:研发、资信调查、内控管理咨询、可行性研究、委托加
工、物业管理、客户服务、IT服务等。本制度不涉及工程项目及其相关业务服务外包。
       第三条 公司实施业务外包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 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可能导致公司及企业遭受损
失;
       (二) 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可能导致公司及企业难以发挥业务外包
的优势;
       (三) 业务外包存在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及企业相关人员涉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
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业务外包基本原则


       第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及企业可以实施业务外包:
       (一) 公司及企业内部的人力、物力已经饱和或某业务超出公司实施能力时;
       (二) 通过对公司及企业内外部因素的考虑,确定某项业务采用外包方式可以有效
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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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某项业务具有专业、工艺复杂等特点,公司及企业缺乏相应的资质、技术、
设备及管理人员等条件;
    (四) 某项业务采用外包方式比公司或企业独立运作能产生更多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或企业在做出业务外包的相关决策时,应当准确把握自身核心竞争力
与盈利环节,避免将核心业务外包。
    第七条 公司或企业实施业务外包之前,相关部门必须对外包方案进行必要的评估
和风险分析,确保业务外包不会造成公司或企业利益的损失。


                         第三章 业务外包的职责权属


    第八条 公司及企业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和业务性质对应的业务外包实
行归口管理,负责管理和监督业务外包的执行。
    对公司发生的业务外包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研,提出业务外包方案,
并组织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和评估;对企业发生的业务外包项目,公司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报送的业务外包方案进行分
析、评估、论证和审核。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及企业的业务外包的审批权限由公司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所辖业务
的特点及经营管理需要制订,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发布执行。但以下重大业
务的外包,必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 合同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的业务外包;
    (二) 与公司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有密切联系的业务外包。


                         第四章 业务外包的立项和审批


    第十条 业务外包由公司或企业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同时提
交业务外包的实施方案。涉及产品业务外包的,申请应取得技术部门的许可。业务方案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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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拟外包业务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规模、范围、方式、周期、区域等;
    (二) 业务外包的原因及条件说明;
    (三) 业务外包的市场调查、风险及控制、成本及收益分析;
    (四) 承包方的选择方案;
    (五) 业务外包的定价策略;
    (六) 业务外包的实施流程及监督机制;
    (七) 业务外包的参与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和要求;
    (八) 业务外包项目的人员安排,包括指定负责人和联络人、是否成立项目组以及
人员培训等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部门应充分征求和参考财务、价格管理、技术等部门的意见,使业
务外包实施方案符合公司或企业的经营、经济利益,并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必要时,申请部门应提请公司或企业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业务外包项目,由申请部门(即归口部门)将业务外包实施
方案报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确认后,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审
批权限提交审批。
    分公司发生的业务外包项目,由申请部门将业务外包实施方案报相关部门负责人、
总经理审核确认后报送公司,由公司归口部门审核论证后参照本条第一款的程序报批。
    子公司发生的业务外包项目,由申请部门将业务外包实施方案报相关部门负责人、
总经理审核确认后,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审批。


                         第五章 业务外包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业务外包方案经审批通过后方可选择承包方。选择承包方必须坚持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对备选承包方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外包业务的特点
和实际需要,采用比质比价、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承包方。采用比质比价方式选择承
包方的,应严格执行公司《比质比价采购管理办法》及流程;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方
的,应严格执行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流程的有关规定。承包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是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相应的经营范
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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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具有外包业务所需的专业资质,其从业人员符合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且具
备必要的专业资格;
    (三) 技术及经验水平符合外包业务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或企业选择承包方时,应充分考虑内外部因素,合理确定业务外包
价格,严格控制业务外包成本,切实做到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五条 公司或企业选择的承包方为关联人的,应严格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选择承包方过程中,公司或企业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
者索取其它好处,否则将依据公司《反舞弊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已有合作关系的承包方,申请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质量管理和技
术等职能部门对承包方的履约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价,作为新的业务外包发生时
选择承包方的参考。
    第十八条 承包方选定后,申请部门应与选定的承包方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外
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外包业务的内容、期限和范围,产品和技术权利的归属;
    (二) 完工期限、交付合同标的及其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 服务和质量标准;
    (四) 验收事项,产品外包业务应将费用支付和最终用户的质量验收挂钩;
    (五) 保密事项;
    (六) 费用结算事项;
    (七) 违约责任及处理;
    (八)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签订业务外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业务外包合同应详细约定承包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类型、数量、成本以及提供服务
的流程、环节、时间、方式、费用等细节内容,并明确公司或企业有权督促承包方改进
生产或服务流程和方法,承包方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和频率,将外包实施的进度
和现状告知公司或企业,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
    对于需要保密的外包业务,合同的保密条款应明确规定承包方的保密义务与责任,
并要求承包方向其从业人员提示保密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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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业务外包实施过程中,申请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流程和相关
要求,组织业务外包过程中人、财、物等方面的资源分配,并制定与承包方之间的资产
管理、信息资料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监控和安全管理以及保密等措施和机制。
       申请部门应指定专门的项目负责人和联络人。联络人负责与承包方的沟通和协调,
及时搜集相关信息,发现外包业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
以便研究解决。
       申请部门应组织和安排对承包方有关人员的必要培训,确保承包方充分了解公司或
企业的工作流程和质量要求。
       申请部门应充分考虑业务外包实施过程中可能需要公司或企业的其他部门或人员
参与,并就其间的沟通和协调预先做好安排。
       第二十一条     申请部门应持续关注承包方的履约能力。当有迹象显示承包方可能无
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与承包方沟通,拟订应对方案,同时向公司或企业主管领导报告;
有确凿证据表明承包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并导致业务外包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终
止合同,并按照法律程序向承包方索赔。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业务外包项目,申请部门应充分估计实施过程中可能的突发事
件,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对公司或企业的正常生产和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十三条     对于承包方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提供产品的业务外包项目,申请部门应
联合质量管理部门不定期在承包方生产制造过程中进行产品抽样检测,促使承包方提供
的产品达到公司或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交付产品和服务时,由申请部门组织质量管理、技术、财务等
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的,向承包方
出具验收证明;验收出现异常的,应立即与承包方沟通,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公司
或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或按照法律程序向承包方索
赔。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企业财务部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对业务外包过程
中交由承包方使用的资产、涉及资产变动的事项以及外包合同诉讼等加强核算与监督,
结合外包业务特点和管理机制,制定外包业务成本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企业财务部应严格根据业务外包合同的约定办理费用结算和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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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支付。申请部门提交的付款申请应经过其分管领导批准,并附相应的付款证明文件。


                        第六章 业务外包中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 对于公司及企业所有或有优先购买权的固定资产,如因业务需要交由承包方
使用的,要求承包方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
    (二) 申请部门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承包方使用和管理固定资产的情况;
    (三) 交由承包方使用但所有权归公司及企业的资产,只能用于外包业务活动。未
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擅自将固定资产挪作他用的承包方,申请部门应对其采取警告
直至解除合同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存货管理:
    (一) 对于因业务外包需要由公司及企业销售或交付给承包方的存货,承包方只能
将其用于外包项目,不得另作他用。申请部门应指派人员进行监督;
    (二) 对于所有权归公司及企业所有、交由承包方储存的存货,由申请部门负责监
督、检查承包方是否按公司或企业的存货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管理,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
进行盘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次品、损坏品或过期存货,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分离;
    (三) 申请部门负责跟踪、监督外包业务中涉及的所有存货的异常变动,并查明原
因,报公司或企业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处理。承包方无合理原因过度使用存货,造成公司
及企业成本上升的,申请部门应及时通报财务部,与承包方沟通赔偿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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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告
编制工作,保证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
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
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 公司制定财务报告管理制度,可以避免或降低以下风险:
    (一) 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企业
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三) 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
致公司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
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由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和
相关的管理资料构成,其中财务报表由报表主体和附注组成。
    第六条 财务报表包括: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利润表;
    (三) 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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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股东权益变动表;
       (五) 满足公司要求的管理报表及其信息和资料。
       第七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表的补充,由《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必须对外披
露的内容组成,主要对财务报表不能包括的内容、或者披露不详尽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说
明。它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
       (一)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
等;
       (四) 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
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 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
项目的进一步说明;
       (七) 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八) 或有事项;
       (九)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 关联人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十一)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十二) 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十三)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是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和利润实现及分
配情况的综合性说明,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管理层为掌握各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要求各企业上报的财务活动分析。各企业财务部应按照月度和季度进行上报。
       第九条 月度财务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期初数和差错数的调整说明;
       (二) 总体情况的说明:销售、利润、期间费用、净利润等情况概述;
       (三) 主要资产占用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的变化情况、周转情况分析;
       (四) 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变化超过20%的原因分析说明;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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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比较分析,变动超过20%的需要重点分析
说明;
    (六) 贷款、担保、投资事项的说明;
    (七) 其他管理层提出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季度财务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期初数和差错数的调整说明;
    (二) 总体情况的说明:销售、利润、期间费用、净利润等完成情况概述;
    (三) 主要资产占用情况,包括应收款项、存货等项目的变化情况、周转状况分析;
    (四) 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变化超过20%的原因分析;
    (五) 营业收入、成本和毛利率情况分析,包括主营业务大类产品的盈利能力、主
要产品品种的销售份额、影响产品盈利能力的因素分析等;
    (六)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比较分析,变动超过20%的需要重点分析
说明;
    (七) 成本构成项目的分析,包括人工成本、动力燃料消耗、物料消耗、委托加工
费等项目;
    (八) 薪酬、固定资产投入、减值准备、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税负情况的分析说明;
    (九) 关联交易执行及关联往来结算与对账情况分析;
    (十) 贷款、担保、投资事项的说明;
    (十一) 从财务管理角度出发,说明企业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方法,以及今后工
作的方向与措施;
    (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报送内容作如下规定:
    (一) 月度报送:月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二) 季度报送:季度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以及银行对账单和银
行余额调节表;
    (三) 中期报送:半年度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银行对账单
和银行余额调节表;
    (四) 年度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银行对账单和银行
余额调节表,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管理资料和数据;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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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财务报表的格式以企业会计准则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原则


       第十三条 持续经营原则:
       (一) 公司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
务报表。
       (二)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
表,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一致性原则: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
随意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
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
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第十五条 重要性原则:公司财务部组织制定《会计手册》,对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对财务报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授权管理制度中列示的权限和程序进
行审批。
       第十六条 及时性原则: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
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贯彻及时性原则,要求公司及时
传递会计信息,即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及时地将编制的财务报告传递给财务报告使用
者,便于其使用或决策。
       第十七条 编制财务报告前,还应当核查下列工作:
       (一) 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
符;
       (二) 在结账日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
额;
       (三) 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四) 对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或事项,检查是否按照会计核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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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 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本期相关项
目;
       (六) 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和减值测试工作,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
是否一致、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
况及其完好程度等,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七) 进行必要的债权债务核实工作,查明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并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相应的
财务报告。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
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告的单位,除编制
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反映合并范围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章 一般会计处理及期末结账


       第二十条 系统设置
       (一) 系统参数设置:由于业务新增、变更等原因,需要变化时,经财务部与相关
的业务部门讨论确定后,由财务部应用系统管理员进行对应关系的配置,配置完成后由
相应的人员进行检查并留下检查记录。
       (二) 财务系统中分录参数配置:公司使用的财务系统设定过账的会计分录必须是
借贷双方总数平衡的。借贷不平衡时系统自动提示,不能进行保存。
       (三) 财务系统中审核功能的参数配置:公司使用的财务系统设定一经审核不能进
行任何修改。会计凭证的录入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四) 财务系统权限设置:因工作需要或岗位变动,需要对财务系统账号的权限进
行增加、删除、变更时,由操作人员提出书面的权限变更申请,经财务部报表管理岗审
核,财务部部长审批后,由财务部应用系统管理员对该用户账号的权限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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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科目新增/删除/更改的维护:需要在财务系统中新增、删除、更改会计科目
时,由会计科目相关人员填写《财务静态数据维护申请表》进行申请,经财务部报表管
理岗审核,财务部部长审批后,交由财务部应用系统管理员在系统中进行维护,申请人
员进行复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一般会计处理
    财务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原始单据。财务部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编
制会计凭证,财务部副部长(或稽核会计)在系统中审核会计凭证,确保凭证编制的准
确无误。只有在系统内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数据才能过入总账生成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处理
    (一) 当关联人范围发生变化时,财务部应及时更新关联人清单。
    (二) 财务部每月以关联人清单为基础,根据财务系统中的交易信息编制当月《关
联人交易月度统计表》,经财务部报表管理岗审核后,交财务部部长复核。
    (三) 财务部每年联系关联人清单中列明的关联人进行对账工作,对所有关联交易
进行强制性对账,对账一致后由双方在对账单上盖章签字,并归档管理。对于属于调账
内容的对账差异,双方在关闭账套前进行调整。
    (四) 更新后的关联人清单、经财务部报表管理岗审核、财务部部长复核后,上报
总会计师审批后的《关联人交易月度统计表》,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工作部。
    第二十三条     期末结账
    (一) 公司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为公历半年、季度、月
度的最后一天。
    (二) 总账科目变更后,财务部报表管理岗提出书面的总账科目和报表钩稽关系的
申请,经过财务部部长审批后,由授权人员进行正确设置并经财务部部长审核确认。
    (三) 如因核算需要,财务部在财务系统中设置临时账户,每月月末关账前,财务
人员需要对其进行检查,确保其余额为零,避免财务信息错误。
    (四) 财务部每月结账前负责在财务系统中对所有已审核的凭证进行过账。财务系
统设定自动钩稽关系,保证所有录入系统的明细账与总账核对一致,包括总账模块与各
子模块的核对一致。
    (五) 财务部在月度关账时点击“月度结账”选项,系统自动对所有凭证检查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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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自动生成财务报表,会计检查生成报表的准确性,确保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附表的表内、表间数据准确无误,钩稽关系对应一
致。凡财务报表涉及期初数、上期同期数的,必须保证各项目数据与上期报表中的期末
数、同期数相互衔接。
    (六) 公司财务部对期末关闭帐套进行统一的管理并存档相应的资料文档。对于关
闭帐套后需要重新打开的,必须依据公司制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具体操作参见本制度“第
六章 报表编制和信息披露”部分。
    (七) 财务报表由财务系统自动生成。月度结账时,系统自动进行检查,如本月仍
有未审核、未过账的凭证,系统自动提示未通过工作检查,不可以结账。直至全部凭证
审核、记账后,即时自动生成财务报表,始终保持与总账金额的一致。


                          第五章 企业财务报告的报送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财务报表及本制度要求报送的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
按以下时间要求以电子报表形式上报:
    (一) 月报:各企业于次月3日前;
    (二) 季报、半年报、年报:各企业于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后首月10日前。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报送形式包括电子报表和纸质报表两种,电子财务报告要求
以附件形式发送至公司财务部邮箱,并以中文注明企业名称、发件人和邮件主题;纸质
报表要求统一使用A4纸打印,签章后报送至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财务部负责编制和维护本企业合并报表单位清单,并提供相应
的证明文件,随财务报告同时报送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半年度、年度末,财务部收到分、子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
总监和总经理签署的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
承担永久责任的声明书后存档。财务部部长、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分别签署对财务报告真
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承担永久责任的声明书。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
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编报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地址
等,由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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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将对报表报送时间超时和数据质量存在差错的,进行考核
评分,作为每年对各企业财务工作综合考评的一项内容,同时将结合各企业财务工作的
实际完成情况按照公司制度对财务总监或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考核评定。


                        第六章 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
       (一) 公司财务部每月汇总公司总部及各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编制公司合并报
表。
       (二) 公司财务部对企业每月填制上报的财务报表进行整体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报送时间、数据填制情况、主表校验、表内表间钩稽的校验等。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
异常情况,公司财务部联系企业财务部核实调整。
       (三)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和维护合并报表单位清单,列示应纳入合并范围的企
业。当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合并报表单位范围需要改变时,对纳入合并范围情况进行
判断和识别,由财务部报表管理岗审核,财务部部长复核,报管理层批准后,财务部存
档相关协议、章程等文件,并据此更新合并报表单位清单。
       (四) 公司财务部报表会计根据核对一致的内部往来明细编制合并报表内部往来
抵消分录,由专人进行复核。
       (五) 财务部部长和外部审计师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发布前与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召开沟通会议,对近期会计制度变化、有关财务报告的重要假设、调整、重大非经
常性事项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半年度和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
       公司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
报告的格式,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采用适当的方式,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索取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组
织或者个人,公司及各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尚未对外披露,公司及各企业要对其内容严格保
密,并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要求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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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第三十四条   各企业财务部每季度进行财务分析,主要分析内容包括:主要指标完
成情况、营业收入分析(如需要,主营业务收入分析)、毛利率分析、利润总额分析、
净利润分析、销售费用分析、管理费用分析、应收款项分析、存货分析等。分析项目包
括实际完成指标、同比增长率、预算完成情况及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
分析结果形成《财务分析报告》,经企业财务总监批准后,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每季度进行财务分析,形成《财务分析报告》,报总会计
师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应每季度组织召开财务分析会议。
    第三十七条   《财务分析报告》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分析会议的基础资料,及时传递
给公司管理层,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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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完善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预
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发布、调整、预算内报备及预算外审批,有效的控制公司的各
项经营活动,规范资金运作,防范风险,增收节支,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预算,是指公司结合整体战略目标及资源配置情况,经过合理
测试、综合计算和全面平衡,对当年或超过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事项进行合理的
预测并进行监督与控制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公司制定预算管理制度,可以避免或降低以下风险的发生:
    (一)不编制预算或预算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缺乏约束或盲目经营;
    (二)预算目标不合理、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发展战略难以实现;
    (三)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可能导致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 预算管理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控制手段之一,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一) 预算能够细化公司战略规划,是公司整体经营活动一系列量化的计划安排,
有利于战略规划的监控执行;
    (二) 预算是公司实行绩效考核管理的基础,是进行员工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通
过预算与绩效考核的结合实施,使公司对部门和员工的考核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 预算管理可促进公司对各类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 预算管理是公司管理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的有效工具,通过寻找经
营活动实际结果与预算的差距,可以迅速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降低公
司的日常经营风险;
    (五) 通过预算可以加强对费用支出的控制,有效降低公司的营运成本。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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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预算管理的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预算方案须报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方可正式下达执行。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确保预算草案科学、合理、可行,并且符合
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的要求。
    第七条 公司成立预算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总会计师担任副组长,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财务部及其它相关部门编制公司预算。预算领导小组对公司整体预算
实行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确定公司整体预算目标;
    (二) 分解公司整体预算目标;
    (三) 确定预算编制政策;
    (四) 审查平衡企业预算草案;
    (五) 组织编制公司整体预算草案;
    (六) 组织编制公司整体预算调整草案;
    (七) 组织实施公司整体预算方案;
    (八) 组织进行公司整体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各企业应成立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组成的预算领导小组,参照上述职责
对本企业的预算进行统筹管理,并与公司预算领导小组保持有效沟通。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企业均为预算的执行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草案;
    (二) 分解本单位的预算目标;
    (三) 实施本单位的预算;
    (四) 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拟订调整方案;
    (五) 进行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上报;
    (六) 落实预算执行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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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一致性原则:预算的编制应以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围绕年度经营目
标及利润目标编制,编制方法应连续,保持一致;
    (二)可控性原则:预算的内容、项目应全面、完整,以有效地对各项经济业务实
施监控;
    (三)可靠性原则:预算应切合实际,依据充分,既要积极又要可靠;
    (四)及时性原则:作为公司和企业经营目标管理的各级预算,应严格按期编制、
核定、执行,并建立有效的反馈体系,保证预算执行中动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分析,以
利于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偏差。
    第十条 预算编制采取“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原则,程序应包含各
企业编制预算、公司审查平衡、下达目标、各企业再编制上报、公司审议批准并最终下
达预算等一系列完整的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预算编制前,要充分征求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公司相关行业管
理部门及企业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承包预案、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等编制预算的基础数据。


                        第四章 预算的内容及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的预算内容包括:生产经营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财务预算、
其他专项预算等。
    第十三条 编制生产经营预算。生产经营预算主要包括销售预算、生产预算、采购
预算、费用预算、员工薪酬预算、存货预算等。
    (一)销售预算是对预算期内销售各种产品可能实现的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收
入的预算。编制销售预算时,应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宏观政策变动、以及公司和企业经
营结构调整等多方面影响因素,结合市场的预期开拓力度,合理预测销售数量目标和销
售价格目标,做到以销定产。该预算按产品明细规格编制;
    (二)编制生产预算时,应以销售预算为基础,依据各种产品的生产能力、各项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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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人工消耗定额及物价水平、期末存货等情况编制。为了实现有效管理,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期末存货等预算也应编制在其中。该预算按产品明细规格编制;
    (三)编制采购预算时,应充分考虑通过落实降价目标,采取招标采购、比质比价
采购、集中采购等形式降低采购成本。要根据销售预算、生产预算、各种消耗定额、期
初存货情况和期末存货存量分出主要品种、规格编制;
    (四)编制员工薪酬预算时,应在符合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员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物价增长指
数、国家(省)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等,体现员工薪酬合理增长。经营亏损企业,
不得扩大人工成本的预算规模;
    (五)编制应收款项及存货预算时,应按公司压缩其占用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投资预算。投资预算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无形
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投资预算等。
    (一)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无形资产投资预算时,要符合公司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各企业编制投资预算必须具有相应的项目
资金来源,并应事先上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方能纳入预算;
    (二) 编制长期股权投资预算时,要事先经过公司资产运营部的批准方能纳入预
算,同时还需编制投资收益预算;
    (三) 编制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投资预算时,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不得将
流动资金借款用于高风险业务投资预算,且事先要经过资产运营部批准方能纳入预算。
    上述内容涉及对外投资项目的,应当同时报送资产运营部。
    第十五条 编制筹资预算。筹资预算包括权益资本筹资预算和债务资本筹资预算。
    (一) 编制筹资预算要综合考虑筹资的规模、方式和成本,避免造成资金缺口过大
或闲置;
    (二) 编制权益资本筹资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公司在预算年度增发股票的可行性、
资金需求、发行方向等因素。公司发行股票,必须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纳
入预算;
    (三) 编制债务资本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公司的资金营运周期及缺口,合理配置短
期借款、长期借款、票据、债券等债务筹资方式的比例,有效降低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编制财务预算。财务预算主要以预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金收支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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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表等形式反映。
    (一) 编制资金收支预算时,应以生产、销售、经营、采购、薪酬、投资等活动为
基础,以生产经营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其他专项预算等资金收支为依据,加以
平衡汇总进行编制。预算要突出对资金流入、流出的监控,以加强对其有效回收,降低
支付风险;
    (二) 编制利润预算时,要综合考虑各项业务收入及配比成本,充分测算投资、筹
资等业务的成本费用及对损益的影响,结合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制定降本节支有效措
施,寻求利润增长点,确保经营指标的完成;
    (三) 编制资产负债预算时,要将生产经营、投资、筹资、其他专项预算对资产和
负债项目的影响,充分反映在资产负债预算各项目中。根据经营利润及各项客观影响因
素,预测权益的变动,控制好资产负债结构,并保证在预算年度内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 编制其他专项预算。其他专项预算包括其他业务支出预算、资产减值损
失预算等。
    (一) 其他业务支出预算,要根据实际情况并充分利用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按降
低开支,增加收入的原则编制;
    (二) 资产减值损失预算,要反映计提各项减值准备以及减值准备转回或转销的情
况,并附测算依据。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预算编制原则制定具体的预算编制程序并下发,要求下发至各
企业,要求其严格执行。具体编制程序如下:
    (一) 各企业于每年度 10 上旬,根据公司及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对下一年度经济形
势的初步判断,提出预算年度本企业的预算总体目标。预算总体目标包括营业收入、成
本费用、利润、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结构、投资、筹资等主要指标,经本企业预算领导
小组审核通过后,报送公司财务部。
    (二) 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行业管理部门对各企业的预算总体指标进行审核,并提
交公司预算领导小组。公司预算领导小组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结合预算年度国内外的
经济形势, 于 11 月上旬提出公司及各企业的收入及利润等主要预算考核指标,并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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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财务部下达至各企业;
    (三) 各企业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公司下达的主要预算考核指标,结合实际情
况分别编制预算,汇总形成《预算报表》和《预算情况说明书》,经本企业预算领导小
组审核后,于 11 月底之前报公司财务部;
    (四) 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各企业上报的《预算报表》、《预算
情况说明书》进行审核、汇总,由预算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平衡并提出综合建议,并交
由公司财务部将建议反馈给各企业,由各企业对预算进行修正;
    (五) 公司预算领导小组审议各企业修正后的《预算报表》及《预算情况说明书》,
并于次年 1 月底之前确定。《预算报表》和《预算情况说明书》经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
反馈给各企业分别形成预算草案;
    (六) 公司财务部根据各企业的预算草案进行合并汇总,编制公司整体的《预算报
表》及《预算情况说明书》,连同《公司年度预算议案》一起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 公司财务部将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公司整体预算草案》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公司整体预算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下发至各企业。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与控制


    第十九条 预算一经下达,公司各部门、各企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将预算指标
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企业要将预算作为组织各项经营活动的依据,将年度预
算再细分为月度预算,以做好预算的分期控制,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企业应当健全凭证记录,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生产经营计划和成本费用的标准,加强适时监控,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对预
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或偏差较大的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应对措施;异常或
偏差可能对主要预算考核指标的执行造成影响的,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相关行业管理
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制度,预算内事项、超
预算事项或预算外事项均需经相应的授权人审批后方可付诸实施。各企业应重点加强资
金支付业务的审批控制,及时制止不符合预算目标的经济行为,确保各项业务和活动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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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权的范围内运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预算执行报告制度,各企业每季度向公司财务部上报经总
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预算执行情况表》及附加说明,内容包括公司各项预算的执
行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较大偏差预算项目的原因,改进
经营管理的措施和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每季度根据各企业上报的《财务报表》、《预算执行情况
表》,结合公司总部的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合并层面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将
报告提交给相关领导,公司财务部负责督促各企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季度末召开由公司预算领导小组、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企业负
责人参加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会议(方式选择适当即可,例如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各
相关部门、各企业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说明预算执行中出现较大偏差项目
的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保障预算目标完成的措施和建议,并对上季度会议
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   由公司财务部牵头,不定期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到各企业检查预算
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企业落实保障预算完成的相关措施,促进公司整
体预算目标的完成。


                              第七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在董事会批复预算范围内,在不影响分、子公司利润指标的前提下,
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有权调整分、子公司及分、子公司间预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但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经营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预算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
偏差,各企业可以向公司申请对预算的部分指标进行适度调整。
    第二十九条   预算的调整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 预算调整事项不能偏离公司及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和现实状况;
    (二) 预算调整方案应客观、合理、可行,在经济效益上能够实现最优化;
    (三) 预算调整重点应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
键性差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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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调整后的主要财务预算指标一般情况下不能低于公司下达的主要经营考核
指标。
       第三十条     各企业年度预算如需要调整,应将调整后的年度预算方案在第三季度
内上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提交公司预算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下发各企业执
行。


                                第八章 预算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按主要预算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各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考
核,考核结果与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第三十三条   对于发生的未经公司批准的预算外投资、筹资、对外担保业务,一经
发现将对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企业将预算分解落实到各岗位,根据预算指标的完成情况对相应岗
位的工作人员实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绩效薪金挂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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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
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
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括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承办部门,是指企业指定的合同管理部门,公司的合
同管理部门在办公室。
    第四条 公司合同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未达要求、合同内
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
    (三)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信誉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
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及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合同起草、
审批、执行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定期检查和评价,并针对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
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合同有效履行,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合同管理适用职能匹配原则,由公司或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其职责范
围内发生的合同事宜,并进行统一授权,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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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或企业销售部门承办销售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事宜,负责销售合同的
签署程序流转、履行监控和档案整理工作。
    (二)公司或企业采购部门承办采购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事宜,负责采购合同的
签署程序流转、履行监控和档案整理工作。
    (三)公司或企业财务部承办财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事宜,负责相关合同的签
署程序流转、履行监控和档案整理工作。
    (四)公司或企业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事宜,负责相关合同的签
署程序流转、履行监控和档案整理工作。
    (五)公司或企业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合同事宜,由相
应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合同的签署程序流转、履行监控和档案整理工作。
    (六)合同事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时,由主导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合同的签署程序
流转、履行监控和档案整理工作,其他部门提供协助。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起草和修订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合同管理。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和企业指定的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 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订。
    (三) 审查合同草案。
    (四) 协助办理合同项目所需的授权委托书,审查授权委托书的使用。
    (五) 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 指导和检查各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企业办公室为行政事务和合同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
责为:
    (一) 作为行政事务相关合同的承办部门,履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中所述的
合同经办、管理职责。
    (二) 保管公司或企业合同印章,严格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和登记。
    (三) 登记、留存公司或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四) 制定格式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
    (五) 评估合同及相关业务的法律风险。
    (六) 处理因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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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合同相对方的背景、履约能力调查和分析。
    (二) 组织业务项目及合同条款的谈判。
    (三) 起草、修订合同草案,并确定最终合同文本。
    (四) 负责合同会签、审核的程序流转。
    (五) 办理授权委托书和合同签署的相关事宜。
    (六) 组织合同履行,向公司办公室或企业指定的合同管理部门通报合同履行中
的问题。
    (七) 处理合同争议,协助办公室处理因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
    (八) 进行合同编号、归档,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文书。
    (九) 建立合同台账并实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或企业财务部为合同的财务审核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 作为财务相关合同的承办部门,履行本制度第七条第(三)项中所述的合同
经办、管理职责。
    (二) 作为合同的财务审核部门,在合同会签过程中提出独立的审核意见。
    (三) 审核合同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和操作流程。
    (四) 审核合同的资金收付条款是否符合资金预算和调度的有关规定。
    (五) 办理合同结算,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资金收付进行监督。
    (六) 定期与各职能部门核对未结合同金额和应收、应付款项,确保合同相关的财
务记录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为合同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 审查合同事项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 提交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相关的合同事项。
    (三) 进行相关合同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合同谈判
    (一)进入合同谈判之前,承办人应详细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信息,包括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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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等重要内容,发现疑问时应主动向上级汇报。
    (二)合同谈判包括项目基本内容和合同主要条款的协商,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
织,须指定具体的合同承办人或负责人。
    (三)合同承办人应详细记录合同谈判过程中涉及的重要事项。
    (四)内容专业、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项目,从合同谈判阶段开始,合
同承办部门就需通知法律事务承办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派出相关人员参与讨论和谈判
进程,并详细记录、妥善保存参与谈判人员的意见。
    (五)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项目进展与重要的合同条款内容及
其变化,并提供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 合同起草
    (一)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项目谈判要点,负责起草和修订合同草案;合同条款应全
面包含各合同要件,约定明确,表述清晰。
    (二) 法律事务承办部门为合同起草和修订提供协助,并直接参与重大项目合同的
起草工作。
    (三) 公司或企业有格式合同的,应尽量使用格式合同;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的,
须经法律事务承办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合同文本进行条款审查。
    第十六条 合同审查
    (一) 合同审查由法律事务承办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重点审查合同的权利义
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二) 法律事务承办部门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完整性和法律风险,对
有争议或存有分歧的条款,出具法律意见书,详细给出修改方案;法律意见书须经法律
事务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重大合同的法律审查,可在咨询公司
或企业的法律顾问及请示部门分管领导后,出具审查意见。
    (三)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对合同的合规性、效益性、可行性等事项进行
审查,并提出独立意见,具体审查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四) 合同承办人负责综合法律事务承办部门和各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合同
条款的修订并与合同对方协商,最终确定合同文本。
    (五) 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由合同承办人负责履行相
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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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合同审批
    (一) 公司及企业签订合同,实行分级授权审批,所有合同必须经过审批方可签署。
    (二) 公司及子公司有权审批合同的机构和人员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及
上述主体的授权代表。
    (三) 分公司总经理在公司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审批合同。
    (四) 各级审批机构和人员的审批权限由公司或子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
制定,并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需要予以公告的,应履行公告程序。
    (五)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履行合同的审批流转手续,逐级上报审批。
    (六)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的合同事项,由各职能部门报董事会工作部,
按相关议事程序批准后方可签署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签署
    (一) 公司或企业的所有合同须经有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有权代表包括:
    1. 公司(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公司(或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
    3. 分公司的负责人。
    (二) 公司(或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相关人员的授权必须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详细载明被授权人、授权范围、具体权限和有效期限,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或签章,
并加盖公司(或子公司)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由被授权部门或授权代表保存。
    (三) 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公司(或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分公司负责
人,参考职能部门的会签意见及法律事务承办部门的法律意见签署合同。
    (四) 合同印章保管人在会签及审批程序完整且授权代表已经签名或签章的合同
上盖章;销售、采购合同通常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对方要求加盖公章的,可以加盖公
章;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应加盖公章。
    (五) 借款合同等重要合同以及在会签中董事会工作部确定需要披露的合同,在合
同签署的当天,由合同承办部门将最终确定的合同文本报董事会工作部。
    (六) 对合同签署过程中因临时性特殊情况,未能事前按本制度进行审核、会签的
合同,合同承办部门须在获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签署,且须在合同签署后按本制度补
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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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
       (一)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履行合同,应严格对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对合同履
行中涉及相关部门的合同事项,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履行前向相关部门提供合同复印
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准备。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问题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报公司或企业办
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会商解决办法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困难或问题重大的,应
向公司或企业分管领导报告。
       (三)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由法律事务
承办部门出具意见,经公司或企业总经理批准后,法律事务承办部门进行法律诉讼。
       (四)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发生重大争议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律事
务承办部门。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困难、问题或争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详细记录事由、
相关方及解决措施或处理办法,并归入合同档案。
       (六)公司办公室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 因实际需要确需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订立书面协议;合同变更涉及公司或
企业法律责任变化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变更发生或合同解除意向发生时通报法律
事务承办部门。
       (二) 重大的合同变更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合同订立程序办理相关审查、审批手
续。
       (三) 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可能给公司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合同承办部门应
会同财务部评估损失,提出应对方案,并上报分管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合同结算
       (一) 合同结算工作由公司或企业财务部负责,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协助。
       (二) 财务部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结算工作,做到资金收付的时间、金额准确
无误。
       (三) 合同结算出现异常时,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和沟通;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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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恢复正常的,合同承办部门应与财务部会商提出处理办法,并上报分管领导、单位
负责人审批后,履行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同登记
    (一) 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和管理合同台账,办理合同登记。
    (二) 合同台账应实时更新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结信息,并定期与
财务、库存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对账,确保业务开展与财务记录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合同评估
    (一) 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定期统计合同的总体履行情况,并对重大合同的具体
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呈报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或企业每年年末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情况上报公
司或企业主要领导。
    第二十四条   合同编号
    (一) 公司或企业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合同编号规则,由各职能部门遵照
该规则对管理的合同进行编号。
    (二) 公司或企业订立的所有合同都须进行编号;采用合同相对方已经另行编号的
合同文本的,合同签订时仍应加注本公司或企业的合同编号。
    (三) 合同编号统一标在合同文本第一页右上角。
    第二十五条   合同存档
    (一) 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以下合同资料:
    1. 合同文本及其附件的原件;
    2. 合同会签及审批流程文件的原件;
    3. 合同项目有关的调研、分析、讨论、谈判等重要资料;
    4. 其他与合同有关的重要资料。
    (二) 合同经办人应及时整理合同资料,并交给合同保管员归档保管。
    (三) 合同保管员应建立合同档案清单,确保合同档案管理整齐有序。
    (四) 每年年底,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当年归档的合同资料移交办公室档案室。移交
时,应确保合同档案完整,并填写移交清单,由移交人和接收人签字确认。
    (五) 合同借阅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执行公司或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借阅合同;必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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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时应对合同重要条款进行模糊处理;
    2. 借阅合同原则上只能借阅合同复印件,确需借阅原件的,须经合同承办部门负
责人和业务分管领导签字方可借阅;
    3. 合同保管人应对合同借阅进行登记备查。
    第二十六条   合同印章管理
    (一) 合同印章包括公司或企业的公章和合同专用章。
    (二) 公司或企业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合同印章,不得遗失、毁损或擅自交与他人。
    (三) 公司或企业办公室应建立合同印章使用台账,严格进行使用登记,登记内容
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承办单位、用章时间、合同标的等,由合同经办人签字确认。
    (四) 不得擅自携带合同印章外出签订合同。
    (五) 不得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合同印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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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在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内部各管理层级之间的

有效沟通和充分利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

-内部信息传递》,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传递,是指公司及企业内部各管理层级之间通过内部

报告形式传递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的过程。本制度所称内部报告是由公司及企业内部编制

并在内部传递,促进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在公司内部各管理层级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充分利

用,满足决策与控制需要,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的信息载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二)公司及企业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发布的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投资计划

等;

       (三)公司及企业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文件、任务指令以及

各类书面请示、报告、批复、意见、通知、通报、公告等;

       (四)公司及企业以其他形式反映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应坚持真实准确、高效及时、畅通有序、分级管理、

督办反馈、合理保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内部报告应当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传递及时,便于各管理层级及员

工掌握相关信息,正确履行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内部信息传递的管理。本制度所称公司

所属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信息传递工作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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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企业及其下属部门、机构是内部报告形成和内部信息传递的主体,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公司派驻到企业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负责按

照规定将所在派驻企业的信息向公司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及企业应指定内部信息传递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综合协调内

部信息传递工作。

       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工作部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内部信息传递的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传递给相关执行单位和部门,

并对其实施督办。

       第九条   公司指定办公室为公司经理机构内部信息传递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将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经理机构的任务指令传递给相关执行单位和部门,并对其实施督

办。

       第十条     各企业应参照公司管理模式,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内部信息传递的综合管

理。



                               第三章   内部信息传递的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及企业应按照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的规定,通过规范渠道传递内部

信息。规范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企业通过各自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部门)渠道,

以正式文件形式对企业发布任务指令、规章制度、对所请示、报告事项进行的回复,以

及企业通过正式文件向公司提出申请、报告、对任务指令落实情况的反馈、重大信息报

告等。公司与企业之间、公司管理层与内设部门之间、企业管理层与内设部门及机构之

间、公司总部内设部门与企业业务对口部门之间、同级内设部门(机构)之间也可以按

照公司规章制度及管理流程的规定,在保证规范、准确、畅通、高效的前提下,通过其

他渠道传递内部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企业应按照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的规定,通过规范载体传递内部

信息。规范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的请示、报告、通知、通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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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意见、议案、商函、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业务协调函等文件。公司与企业之间、

公司管理层与内设部门之间、企业管理层与内设部门及机构之间、公司总部内设部门与

企业业务对口部门之间、同级内设部门(机构)之间也可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管理流

程的规定,在保证规范、准确、畅通、高效的前提下,通过其他信息载体传递内部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企业应重点关注各机构决议事项的信息传递工作。

    (一)公司董事会议案的提交程序遵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案提交程序的通

知》(黑北农办发〔2013〕22 号)执行。由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将征集到的议案传递给各

位董事及其他人员,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工

作部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办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宜。

    (二)公司董事会工作部负责公司监事会议案征集与传递工作。

    (三)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案征集与传递工作。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工作部按照职责

分工,以书面形式传递给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会议决议与执行主体之间的信息畅通,

避免会议决议与执行主体脱节现象。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事项,由公司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以书面形式传

递给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会议决议与执行主体之间的信息畅通,避免会议决议与执行

主体脱节现象。

    (六)各企业应参照公司的管理模式,准确、高效传递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企业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的内部信息传递流程,按照公司公文处

理规定办理。其他非规范性文件,也要参照规范性文件履行起草、复核、校对、逐级审

批、交接记录和存档等程序。



                      第四章   内部信息传递的督办与反馈

    第十五条 公司及企业应做好内部信息传递的督办与反馈工作,确保管理层能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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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层面推进落实情况有清晰地了解与掌握,为决策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一)对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工作部负责督

办;对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督办。

    (二)对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事项,各执行主体应就对决议事项

的执行情况形成内部报告,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公司董事会工作部要通过合理高

效的渠道、方式将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反馈给决策机构及相关人员。

    (三)对于公司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各执行主体应就对决议事项的执行情

况形成内部报告,反馈给公司办公室,公司办公室要通过合理高效的渠道、方式将决议

事项的落实情况反馈给经理机构及相关人员。

    (四)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指定部门作为专项工作的督办部门。

    (五)各企业应参照公司的管理模式,做好决议事项的督办与反馈工作。



                   第五章   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及企业应建立内部报告审核制度,设定审核权限,确保内部报告信

息质量。公司及企业必须对岗位与职责分工进行控制,内部报告的起草与审核岗位分离,

内部报告在传递前必须经部门或企业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及企业应当确定内部信息传递流程并严格按设定的传递流程进行

流转。各层级对内部报告的流转应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对于重要信息,公司及企业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对内部报告进行复核,确

保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宣传稿件、公司网站信息更换等凡是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均

要征询董事会工作部意见或建议,董事会工作部要对宣传稿件所载信息进行识别和判

断,必要时要请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及企业在内部报告编制和传递过程中应积极地应用信息技术,并在

业务或程序变更的情况下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内部报告有效安全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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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企业应在实际工作中科学、合理地精简信息传递的处理程序,

加快内部报告传递的速度。对于重要紧急的信息,在直接上级不能履行职责或信息获取

人认为直接上级不能充分履行职责时,可以直接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企业管理层应对内部报告所反映出的生产经营管理风险进行

评估,涉及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企业应充分利用内部报告提供的信息分析反舞弊工作的进展,

评价现有的反舞弊控制措施和程序,调整反舞弊工作的重点,加强反舞弊机制建设。



                           第六章    内部报告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企业应指定专人按类别保管内部报告。存放在公司及企业档案

室的,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存放在各部门的内部报告,要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具体要求

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内部信息传递的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内部信息传递的评估机制,对内部报告的编

制、审核及传递过程进行全面评估,重点关注内部信息传递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六条   经过评估发现,内部信息传递工作存在缺陷的,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

善,确保内部报告提供的信息及时、有效,以及传递的及时、准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企业应将内部信息传递的评估结果纳入相关人员的考核体系,

对经常不能及时、准确编制或传递内部报告的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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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指导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提高信息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水平,形成良好的信息传递渠道,根据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统,是指公司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对内部控制进行
集成、转化和提升所形成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三条 公司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 信息系统缺乏或规划不合理,可能造成信息孤岛或重复建设,导致经营管理
效率低下。
    (二) 系统开发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授权管理不当,可能导致无法利用信息技术
实施有效控制。
    (三) 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信息泄漏或毁损,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
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系统规划与管理


    第五条 信息化战略和规划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一) 公司信息化目标:
    1. 通过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实现底层数据和管理流程的规范;
    2. 使主要信息系统的版本标准化,降低集成难度、加强公司管理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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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通过完善产品研发体系、业务管控服务体系、资产资金运作体系、决策支持体
系,实现公司集约化经营模式的深化;
    4. 建立和发挥集团式管控平台应用的优势,全面完成应用体系的建设;
    5. 各企业全面实施ERP等信息系统,强化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 公司信息化战略:
    1. 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需求牵引,效益驱动,合理推进,重点突破;
    2. 企业内部业务流程的优化重组与企业间的应用协同相互融合;
    3. 内外合作,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外部资源。
    (三) 公司信息化管理:
    1. 公司信息化系统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2. 各企业信息化建设要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规划;
    3. 信息系统的设计与架构,要有整体性和前瞻性,能满足公司信息的内部集成、
上下集成、横向关联;
    4. 公司办公室对各企业信息化工作进行必要指导、协调和技术支持,避免制度执
行不力、信息孤岛、投资浪费等现象的发生;
    5. 公司办公室要保证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确保信息系统的连续运行,以支撑
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技术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考核指
标,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公司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从事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以及运行维
护工作。
    (一) 公司管理层对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负有决策权,主要职责如下:
    1. 根据公司整体发展目标和战略,审议公司信息技术发展总体战略规划,确定年
度信息工作计划及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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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审议确定公司信息系统重大项目的设立、投入和优先级;
    3. 审议、批准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重要流程,推动公司现代化管理,以适应
市场经济、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
    4. 监督、考核公司办公室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落实完成情况;
    5. 组织评估公司重大信息技术事项,并提出处置意见;
    (二) 公司办公室是公司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如下:
    1.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制定公司信息系统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并据此对信息系统进行规划建设和项目实施;
    2. 制定并不断完善公司与信息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规范标准以及操
作规程,指导各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对有关制度、办法、规程的
执行进行指导、监督;
    3. 负责公司总部计算机硬件、网络通信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资产管理、报损、
报废等工作;
    4. 积极配合公司业务部门,负责计算机软件系统的采购与开发,以满足企业的发
展建设需求;
    5. 管理、执行公司与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系统变更以及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6. 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落实年度信息技术、应用软件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培训、
考核工作;
    7. 进行持续性的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
现系统安全问题并加以整改;
    8. 对各企业信息化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避免制度执行不
力、信息孤岛、投资浪费等现象的发生;
    (三) 公司各部门职责:
    1. 积极落实基于信息技术或与信息系统相关的内部控制;
    2. 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和发展需求,积极与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沟通,寻求传
统管理模式的信息化解决方案;
    3. 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技术、应用软件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培训,熟练掌握办公
相关的应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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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各企业信息管理部门职责:
       1. 依据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结合自身业务、管理特点制定各企业信息系统管
理办法;
       2. 负责各企业计算机硬件、网络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资产管理、报损、报废
等工作;
       3. 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在集团未作统一安排的情况下,采购开发部分应用系统;
       4. 管理、执行各企业与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系统变更以及安全管理相关的工
作;
       5. 积极配合完成总部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信息系统的开发


       第七条 可行性分析与立项管理
       (一) 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由办公室和信息系统项目需求部门(以下简称“需求部
门”)共同完成。
       (二) 需求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自身发展需要,提出相关信息系统项目的建
设需求,指定项目建设业务负责人(以下简称“业务负责人”),负责项目建设中有关业
务方面的工作。
       (三) 办公室派熟悉相关业务和系统的技术人员为项目建设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
“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建设中有关技术方面的工作。
       (四) 从技术和业务的角度,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其中,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论证中与业务相关部分由业务负责人
协助完成。
       (五) 《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市场调
研和费用预算、效益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财务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技术预案等。
       (六) 办公室和需求部门领导负责对《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
按审批程序提交公司审批。
       第八条 招标、选型管理
       (一) 《可行性分析报告》审批通过后,办公室和需求部门共同负责信息系统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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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选型工作。
    (二) 信息系统的招标、选型工作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 在与系统供应商签订《软件服务合同》后,由企业和系统供应商共同成立项
目小组进行项目开发,小组名单需要明确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和能够进行访问的环境。
系统供应商在调研的基础上提交《需求分析报告》、《系统设计报告》,由办公室和需求
部门共同确认。
    (二) 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企业需引入项目管理理念对项目的实施进行适当的管理
与监控以确保开发建设能够在预计时间内得到有效的实施并且满足设计需求。为了保障
企业重要信息的安全,每名开发商人员需要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
    (三) 系统建设完成后,系统供应商对系统进行严格的测试。测试内容应当包括:
功能正确性测试、运行维护测试、性能指标测试、压力测试等。
    (四) 系统供应商应当向公司提交完整的《系统测试方案》、《系统测试报告》。
    (五) 公司基于系统供应商提供的《系统测试方案》,制定用户可接受性测试的测
试计划,并实施测试。
    (六) 在办公室确认《系统测试报告》的基础上,系统方可上线试运行。
    第十条 数据移植与测试。如果软件项目涉及数据移植,由系统供应商与需求部门
共同研究确定新旧系统数据的映射关系,对原有数据进行规范和净化,确定数据移植的
方式和计划,数据成功移植完毕,项目小组编制《数据移植报告》。
    第十一条 软件上线后,系统供应商编写《用户使用手册》,负责对用户进行培训,
培训记录交人力资源部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系统试运行管理
    (一) 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采取办公室和需求部门共同合作的运行管理模式,视每
个信息系统的功能、运维需求不同由办公室和需求部门协调确定最终的职责范围。原则
是办公室负责系统运行环境的维护,包括服务器,数据备份等;在能够满足不相容职责
分离原则前提条件下,需求部门可以承担系统管理员的角色。待系统正式验收后,两部
门间的职责分工需要被写入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
    (二) 试运行完毕后,办公室协助需求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单》。
    (三) 《项目验收单》经需求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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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系统验收管理
    (一) 系统经过试运行确认后,应当及时进行系统验收。系统验收分两步,第一步
为办公室组织的技术验收,第二步为公司或企业组织的项目验收。技术验收由办公室组
织进行。
    (二) 技术验收的内容包括:系统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配件、系统设置、系统
测试情况、系统相关的文档等。
    (三) 技术验收完成后,应当编制《技术验收报告》。《技术验收报告》必须经由项
目负责人员、技术验收人员、办公室负责人确认。系统通过技术验收后,应及时提请公
司进行项目验收并完成《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文档管理:应用系统实施完成后,办公室应该对应用系统数据结构、操
作系统、网络的相关资料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文档进行归档备案,以便日后查阅使
用。对于程序代码部分,应该采取规定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信息系统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用软件系统的系统变更
    (一) 生产用软件系统的变更工作可分为下面二种类型:功能完善维护、系统缺陷
修改。
    1. 功能完善维护指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对系统进行的功能完善性或适应性维护;
    2. 系统缺陷修改指对一些系统功能或使用上的问题所进行的修复,这些问题是由
于系统设计和实现上的缺陷而引发的。
    (二) 系统变更工作以任务形式由需求方(一般为业务部门)和维护方(一般为信
息系统运行维护部门,还包括合作厂商)协作完成。系统变更过程类似软件开发,大致
可分为四个阶段:任务提交和接受、任务实现、任务验收和程序下发上线。
    1. 系统变更需求由需求部门提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受理。需求部门将变更
需求整理成《信息系统变更申请审批表》,该审批表在提交前应由需求部门负责人审批。
    2.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在变更需求的分析过程中应评估并核实变更对现有运行
带来的影响并写入《信息系统变更申请审批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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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系统变更需求的实现,同时确保所有的变更请求都
已经记录。
    4. 实现过程应按照软件开发过程规定进行。系统变更过程应遵循软件开发过程相
同的正式、统一的编码标准,并经过测试和正式验收才能下发和上线。
    5. 系统变更过程中,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维护环境程序代
码访问权限受到良好控制,防止源代码在完成测试到正式上线之间的非授权修改。这些
措施包括:通过系统用户的授权管理,确保只有特定人员能进行系统维护工作;如果使
用专用程序开发工具,只有授权人员才能使用程序开发工具(通过只有特定开发人员拥
有程序开发工具进行控制);通过对源代码的访问控制,限制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获得源
代码以进行系统维护;应建立版本控制制度确保每次在最新的代码基础上进行更改,当
多名程序员同时进行更改工作时,能够进行适当协调。
    6. 系统变更过程中,企业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生产系统应用程序访问权限受到良
好控制。这些措施包括:通过物理隔离的手段,限制对生产环境的访问;通过逻辑隔离
的手段,限制对生产环境的访问;对授权访问生产环境的人员进行详细记录,使用该记
录对生产环境访问权限的检查,确保只有经授权人员才能访问生产环境;普通用户只能
通过前台登录系统,不能通过后台(如使用生产环境操作系统的命令行)进行操作;信
息技术人员不应该拥有前台应用程序的访问权限,更不应该在前台应用程序中担任实际
的操作任务;从技术角度限制开发人员对生产环境中应用程序文件夹的访问权限,只有
经过授权的人员对程序拥有读、写和执行的权限;禁止信息技术人员共享操作系统级别
的账号。
    7. 完成系统变更后,应向系统维护人员提交修改的程序。除因紧急情况需临时下
发外,程序应按周期固定下发时间。
    8. 负责应用管理的系统维护的人员检查提交的软件升级包、源程序、验收测试报
告、升级说明等相关资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齐全、表示是否清楚、版本是否最新;同
时,将升级包在测试机上进行安装测试,测试结束后,进行发布并确认。
    9. 系统变更项目的文档应进行归档管理,变更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文档应至少保存
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 生产用基础平台系统的升级管理
    (一) 系统升级指依据公司办公室的发版通知进行的系统软件、数据库等一系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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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变更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 系统补丁程序,用于修正完整版程序的程序包。主要针对系统功能完善进行维
护、针对系统缺陷进行修改。
    2. 维护或设置变更。
    (二) 通过正式的途径向下级相关人员发出升级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包括程序包的
名称、版本下发时间期限、是否需要进行功能测试以及其他必要要求。
    (三) 公司专人专岗负责下发新的版本,进行统一控制。
    (四) 公司系统维护人员应在程序变更上线前,建立足够的“回退”计划以避免升
级失败的发生,并确保生产环境和生产库以及全部的相同应用系统都及时更新到最新版
的程序。
    (五) 运维人员在系统升级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工作,对具体操作步骤以及过程进行
详细记录。
    (六) 基础系统升级文档要求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七条 紧急变更
    在紧急变更的情况下,为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办公室变更操作人员可以采取先变
更再进行事后审批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参数管理
    (一) 静态表数据管理是指应用系统的数据库产品定义表、字典表的表结构及其数
据的管理。
    (二) 各个应用系统的静态表表结构由公司统一制定并控制,原则上不能调整静态
表的数据。
    (三) 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对静态表数据进行修改,需要经过适当的审批流程。
    (四) 公司各个应用系统负责人每半年对系统的静态表数据进行核对、清理,记录
核对清理结果由办公室及系统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确认。
    (五) 公司定期对静态表数据进行检查,并将其列为对部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六章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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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应用安全
    各业务部门在使用业务系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主要涉及到系统的权限管理、数据
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根据业务与技术相分离的原则,有关应用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
及执行以相关业务部门为主,办公室提供协助及指导。
    (二) 运行安全
    主要包括计算机硬件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网络系统、机房环境等。有关
运行安全制度的制定及执行,以办公室为主。
    第二十条 信息系统安全评估
    (一) 在新建 IT 应用项目进行选型招标时,所有参与选型招标的项目都必须提供
该项目的安全设计方案。
    (二) 安全设计方案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该项目对于公司的网络系统有什么运行
环境的需求;可能会给公司在信息安全方面带来什么影响;该项目将采取什么措施来防
范以致消除负面影响。
    (三) 安全设计方案应递交办公室进行安全审定,只有通过安全审定的项目才可以
签约;在工程完毕后,只有通过安全验收的项目才可以完成项目验收,没有完成项目验
收的 IT 应用项目不得投入实际运行。所有项目在其生命周期中,办公室要妥善保存该
项目的分析报告、设计文档、测试文档、安装手册、使用手册、程序代码以及其它有关
资料。
    (四) 各企业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各自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及整改
意见报企业领导及公司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应用系统安全管理
    (一) 应用系统管理员负责该应用系统下的用户的开户及管理工作。
    (二) 业务系统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使用同一个用户账号与口令。
    (三) 除个别应用系统使用的公共操作用户账号不便加设口令外,开设任何用户都
应加设口令。
    (四) 员工离职或调换工作岗位时,应在当日删除该用户或修改其操作权限。
    (五) 系统管理员应每季度末对本系统下的所有操作用户进行全面清理:对有用的
用户进行操作权限再确认,对无用的用户进行删除。
    (六) 用户应自觉定期修改自己的口令,以防因口令泄露,提供给别人可利用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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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口令字长度应在 6 位以上。
    第二十二条   系统运行安全管理
    (一) 资产安全管理
    1. 系统设备的选型与采购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信息技术固定资产的取得、运
行维护、盘点、处置、折旧、减值等事项依据《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
产管理制度》执行;新购硬件设备及网络安全产品应经过安全检测和实际测试;定期对
关键设备进行保养,建立详尽维护操作记录,建立严格的设备保管、使用登记、报废管
理制度;企业实施信息技术资产报废时,应使用技术手段消除存储介质中所有数据并确
保其无法恢复,数据清除后由系统运维人员及办公室负责人参与验证,并在报废申请单
中确认;
    2. 企业应购买正版应用软件,同时保证技术文档资料齐全,对于关键系统软件和
应用软件必须启用安全审计功能;专人负责日志管理工作,专人负责软件维护、升级及
安装补丁;
    3. 所有系统文档资料、软件介质、工作日志、使用手册等必须妥善保管,关键设
备的系统配置参数、网络地址分配、网络结构等资料属于机密文档资料,未经授权不得
外传。


    (二) 技术安全管理
    1. 设立专职岗位进行网络设备的运行维护,建立网络系统的各种访问控制机制,
对网络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配置并作详细的配置修改记录,保管记录资料。对于关键网
络系统的任何调整修改,必须经过相关技术论证并获得办公室行政及法律事务管理副主
任授权批准后方可实施;
    2. 设立专职岗位进行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严格的系统权限管理机制,强化系统
口令并定期更改口令,关闭业务应用无关的服务,对系统进行定期升级、打补丁或安全
加固,对操作系统和业务系统进行必要的安全配置并建立配置修改记录,开启系统审计
功能,定期检查分析系统日志。
    (三) 操作安全管理
    业务系统及重要硬件设备的规范操作流程是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指引,必须严格按
照流程操作,明确个人操作职责,禁止越权非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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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信息安全及网络设备日常维护
    1. 网络管理岗工作人员定期通过网管软件或其它方式查看路由器、主交换机、防
火墙等网络及信息安全设备工作状态,确保网络设备运转正常,及时发现问题以避免网
络服务异常中断;
    2. 根据防火墙类型及配置不同,分别检查以下内容:检查防火墙配置信息、检查
CPU负载、检查内存使用率、检查防火墙日志;
    3. 根据路由器、主交换机型号及配置不同,分别检查以下内容:检查对路由器、
交换机的操作、检查路由器路由配置策略的变化、检查相关日志等,完成以上检查后,
依据检查结果填写《机房运维日志》;
    4. 办公室设专人管理VPN设备的使用、客户端的安装以及访问权限的申请。权限申
请管理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信息系统权限管理执行。
    5. 网络管理岗工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分析原因并进行处理,处理过程记录
在当日的《机房运维日志》中。
    第二十三条     数据库安全管理
    (一) 业务系统数据库的底层管理主要由办公室数据库管理人员负责。
    (二) 用户策略
    1. 数据库的用户须实施密码策略,账号密码要保持一定的复杂程度并严格保密;
    2. 业务系统访问数据库的用户设置connect和recourse权限,除非特殊情况不得设
置DBA权限;
    3. 不经授权无权直接访问数据库后台,也无权允许进行任何操作;
    4. 禁用数据库内的无效用户;
    5. 外部访问数据库,必须采用安全的通道进行并严格控制,如VPN,SSL等。
    6. 数据库的数据文件、控制文件、参数文件、日志文件按照备份策略严格执行,
在进行数据库的重大调整前必须做数据备份;
    7. 对数据库的日常运营进行监控,并按流程对数据库进行优化。
    第二十四条     机房管理
    办公室是计算机房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机房进行日常管理,对机房的环境、设备的
安全负责、访问权限负责。
    (一) 机房出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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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机房是生产重地,任何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出入;
    2. 机房钥匙仅能由办公室信息系统归口管理人员持有或保管:机房钥匙由机房管
理员保管,不得外借;办公室另设专人保管备用钥匙,备用钥匙未经办公室行政及法律
事务管理副主任批准,不得借用,办公室需要建立机房备用钥匙借用记录登记表;
    3. 进入机房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
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4. 为了保证机房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引领无关人员
参观机房。任何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均需填写《机房访问登记表》;
    5. 所有来访者离开机房时应主动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并做好登记工作;
    6. 进入机房人员应自觉遵守机房内各项管理规定,服从机房值班人员的管理,保
持机房内安静、整洁。工作完毕后应及时离开。
    (二) 机房卫生管理规定
    1. 机房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对机房进行打扫,保证机房内环境、设备的清洁;
    2. 任何人不得将食物或饮料带入机房,任何人不得在机房内吃东西、吸烟、吐痰;
    3. 进入机房人员在工作完毕后,自觉将所带纸张等废弃物品带走。
    (三) 机房设备管理规定
    1. 机房管理员应对机房内设备进行登记,包括在《信息技术资产表》中记录现有
设备的型号、配置、位置、状态等信息,在《机房设备出入登记表》中记录设备出入变
化情况,任何设备未经许可,不得进出机房;
    2. 机房管理员对机房设备的操作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
    3. 非机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机房设备进行操作;
    4. 办公室为机房内的供电系统、消防系统、机房监控系统、空调系统等设备应制
定相关的维护保养计划,机房管理人员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
    5. 机房管理员需要对机房内主机等设备的故障维修进行登记。
    (四) 值班管理规定
    1. 机房管理员进行每周机房巡检,并根据实际情况周内进行不定期机房巡查,检
查机房内状况、各类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空调、UPS、消防等设备的完好性,并将巡
检结果填写在《机房运行日志》中,如果发现问题需要及时处理并将问题及处理结果记
录在《机房运行日志》中,处理过程、结果报告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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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于进入机房人员不遵守机房管理规定或从事与正常工作内容不相符的操作,
机房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加以制止,必要时可终止其操作;
    (五) 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机房应提供计算机设备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温度、湿度等环境要求,安装温湿度
报警设施,对运行环境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进行监测并预警;
    2. 机房内应定期除尘,在除尘时应确保计算机设备的安全;
    3. 机房应列为单位要害和重点防火部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安装配备足够
数量的消防报警设备以及消防器材,机房工作人员要熟悉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
用方法,定期检查更换;
    4. 严禁在防火通道内堆放杂物,确保设备及工作人员的安全;
    5. 机房应配备适当的不间断的电力供应,确保有足够的后备电力支持正常的系统
应急操作;每半年对现有的不间断的电力供应设备进行检查与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
作;根据机房设备的变更情况,更新不间断的电力供应设备以确保对新运行环境的保护;
    6. 每半年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造成火灾;
    7. 机房管理人员要熟悉设备电源和照明用电以及其他电气设备总开关位置,掌握
切断电源的方法与步骤,发现火情应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灭火;
    8. 对于安全系统检查出现异常,需记录并及时通报办公室负责人。有条件的可以
建立机房安全预警系统。
    第二十五条   信息系统权限管理
    (一) 用户管理
    1. 各信息系统用户分为三个级别:系统级用户、管理级用户、普通用户;
    2. 系统级用户包括:数据库超级用户和各信息系统超级管理员,是系统安装时自动
创建的用户。如果系统级用户同时拥有业务操作与授权管理的双重角色时,在系统正常
运行后,用户密码由双人分段保管;
    3. 管理级用户是对普通用户授权管理并维护系统正常运行的用户,由应用系统使
用部门设专人担任。管理级用户的主要职责有:
    1) 按照各信息系统用户和权限审批流程建立普通用户;
    2) 按照各信息系统权责对等和权限最小化原则分配普通用户权限;
    3) 定期审核用户日志,发现异常立即向部门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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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对普通用户临时授权要按照各信息系统临时授权权限管理的流程进行,并按规
定期限及时回收权限;
    4. 普通用户是为申请使用相关信息系统人员建立的一般用户。普通用户的主要职
责有:
    1) 按照职责范围使用相关信息系统;
    2) 发现系统异常,立即反映;
    3) 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提出对系统的修改建议;
    4) 定期修改密码,并确保密码的安全;
    5) 严格遵守各信息系统权责对等原则,对拥有超出职责的权限立即向管理级用户
或部门负责人报告。
    5. 管理级用户和普通用户必须是实名制用户,相关信息系统对管理级用户有限定
不能开设的情况除外,但对非实名管理级用户的管理须落实到具体操作人;
    6. 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使用同一个管理级用户或普通用户的账号。
    (二) 权限管理
    1. 各信息系统权限管理必须遵循不相容职责的权限分离原则、权责对等及权限最
小化原则、三分离原则(技术与业务分离、前台与后台分离、数据与网络分离);
    2. 对普通用户可以进行分组管理,用户组按组别的最小权责分配权限;
    3. 对普通用户授权时,由业务部门和办公室界定用户的权限范围,并填写权限授
权表,经业务部门和办公室审批后,由管理级用户授权;
    4. 因业务需要需对普通用户临时授权时,需填写临时授权表,经业务部门或办公
室负责人审批后,由管理级用户授权,临时授权表须注明有效期限。
    (三) 密码管理
    1. 各信息系统的任何用户都必须加设密码,系统正常运行后,严禁采用系统初始
密码、默认密码等;
    2. 系统级用户和管理级用户的密码字长度应在 8 位以上,且必须采用数字和字母
混合的方式,普通用户的密码字长度不少于 6 位;
    3. 对于同时拥有业务操作与授权管理的双重角色的系统用户,密码管理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执行。管理级用户需定期修改自己的密码,修改后的密码需封存保管。
对于系统中有条件设定管理级用户密码有效期限的,最大期限不应超过 3 个月,以便强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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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管理级用户定期修改自己的密码;
       4. 普通用户应妥善保管和定期修改自己的密码,以防密码因泄露而提供给别人可
利用的机会;
       5. 信息系统的程序开发中应考虑设置密码尝试次数限制。超过规定次数后,系统
应采取相应措施封锁用户,并有预警功能。
       第二十六条   防病毒
       (一) 专人管理
       办公室设防病毒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并指导下属企业的病毒防杀工作,工作职责包
括:
       1. 制定防病毒系统的整体安全规划和安全策略;
       2. 负责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的监控和预警工作;
       3. 对防病毒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防病毒系统的安装、调试、测试、监
控、维护、版本升级和病毒代码库的升级。
       (二) 公司办公用服务器、工作站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员工不得自行关闭或卸
载防病毒软件。
       (三) 防病毒管理员负责对所有的服务器、工作站的杀毒软件进行监督、管理,
以保障公司网络内服务器和客户端的病毒库代码被及时更新,并针对病毒库代码未能及
时更新的客户端进行手动更新和杀毒。
       (四) 如果发现病毒,相关人员应立即联系办公室防病毒管理员,对受感染的计
算机进行有效的隔离,病毒清除后,应检查其最近使用过的软盘、光盘和移动存储设备,
避免漏杀。
       (五) 禁止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禁止从互联网上随意下载程序、
数据,如果确实需要,应当先进行病毒检测后再使用;员工不得随意打开陌生人发送来
的邮件附件或可疑邮件,必要时将其直接删除。
       (六) 外来的软盘、光盘和移动存储设备应先进行病毒检查后方可使用;对购置、
借入的计算机及其他网络存储设备,应当及时进行病毒检测。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技术、信息安全培训
       (一) 培训内容
       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部定期组织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办公软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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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应用系统的使用技巧,加强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培训内容包括办公软件、办公系统
的使用方法,公司信息系统发展概况、系统日常使用注意事项、信息安全知识、灾难应
急预案及恢复计划等,其中信息安全培训应为年度培训。
       (二) 受训人员
       1. 办公室信息技术人员作为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者以及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执行
者,在接受公司安排的信息技术、信息安全培训的基础上,应该主动加强专业业务的学
习,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2. 公司员工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技术,信息安全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安全意
识,规范自身的安全操作流程。
       (三) 培训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培训所形成的关键文档进行归档、保管,包括培训通知、签到表、
讲义等。


                           第七章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服务器操作系统维护
       (一) 信息系统运维人员每周检查服务器的运行状态,查看当前 CPU 负载、内存占
用率,判断是否有异常进程;检查杀毒软件病毒库更新信息及定时病毒查杀设置;查看
操作系统日志记录是否存在异常情况。依据上述检查情况填写的《服务器操作系统日常
检查表》。
       (二) 信息系统运维人员每月收集系统补丁程序,并在测试环境中对补丁程序进行
测试,测试正常后方可在正式环境中实施。
       第二十九条   应用系统维护
       (一) 办公室会同应用系统所有者、关键使用者制定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办法,包括
具体的系统操作规范、基于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系统操作人员的角色、功能分配等内
容;
       (二) 信息系统运维人员每周检查应用系统运行情况,查看系统日志记录中是否存
在系统错误或用户账号的异常操作。依据检查情况填写的《应用系统检查记录》;
       (三) 信息系统运维人员发现系统运行的异常情况后,应及时处理。处理过程详细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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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在当日的《应用系统检查记录》中。
    第三十条     个人计算机的日常维护与监控
    (一) 信息系统运维人员每月检查网络运行日志,抽查个人 PC 异常情况,并记录
检查结果;
    (二) 公司员工个人计算机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发生异常情况时,员工
通知办公室系统维护人员,并提交《PC 问题处理记录单》。系统维护人员了解情况后进
行处理,并在《PC 问题处理记录单》中描述问题,分析原因,记录处理过程,处理完毕
由需求发起人在《PC 问题处理记录单》上确认。
    第三十一条     数据备份
    (一) 备份策略
    1. 备份策略的选择需要统筹考虑信息系统中需备份的总数据量,线路带宽、数据
吞吐量、备份窗口等因素,策略经信息系统使用部门和办公室确认;
    2. 备份策略包括,但不仅限于数据备份范围、备份方式、执行时间、备份频率、
任务执行顺序、保存时限、离线及异地备份频率、备份介质编号规则、恢复测试频率等;
    3. 数据备份由专人完成,备份操作人员需要在《信息系统运维日志》中记录系统
数据备份相关工作,对失败的备份操作处理需进行汇报、跟进及记录;
    4. 备份对象发生变更后,应同时评估、调整备份策略。备份策略的变更应得到申
请部门以及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审批;
    5. 备份操作员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性测试并记录于《数据备份日志》中;
    6. 办公室负责人定期对备份工作记录进行检查,确保备份工作的完整性以及出现
的问题已得到适当处理。
    (二) 备份介质
    1. 所有备份介质一律不准外借,不准流出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取用,若要取
用需经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填写《备份数据使用申请》。所借用存储介质使用后,
应立即归还,由备份管理员检查确定介质完好,并填写归还记录;
    2. 离线或异地备份介质存放地至少应具备防火、防水、基本的门禁装置等设施。
备份介质存放应有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备份介质编号、存放人、存入
日期等;
    3. 数据正本与备份应分别存放于不同地点,防止因火灾、水灾、地震等事故产生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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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
    4. 备份操作员每年对备份介质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介质损坏,应立即更换;
    5. 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需要废弃或销毁时,应填写《介质冲洗、销毁登记表》,并
履行审批、登记和交接手续,双人以上在场,防止生产数据的泄漏。
    (三) 备份恢复
    1. 如果需要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申请部门应填写《数据恢复申请单》,并经请部
门以及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批准;
    2. 备份操作员需按照数据的重要程度对恢复对象进行分类,以保证能够按照优先
级进行数据恢复,并制定详细的备份恢复操作计划,计划应包含备份恢复的操作步骤、
恢复前的准备工作、恢复失败的处理方法和跟进步骤、验收标准等;
    3. 备份操作员应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性测试,以确保所备份数据的可用性,
恢复性测试的操作结果记录于《数据备份日志》中,并由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检查确认。
    4. 备份恢复的审批文档及备份恢复工作的系统日志应归档保存,办公室相关负责
人每半年审阅审批文档和系统日志,确保备份恢复工作的合规性。
    (四) 办公电脑中的数据备份
    员工对个人电脑中的工作数据完整性,有效性负责,需要定期将重要信息备份至移
动存储设备。对于以前年度的重要工作文档和底稿可以刻录光盘,以备长期保存、参考。
    第三十二条 紧急情况与数据灾难恢复
    (一) 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联系人方式列表,以便在紧急情况发生的第一时间通知
有关人员。
    (二) 紧急情况处理
    1. 火灾发生:切断电源,迅速报警,根据火情,选择正确的灭火方式灭火;
    2. 水灾发生:切断电源,迅速报告有关部门,尽可能地弄清水灾原因,采取关闭
阀门、排水、堵漏、防洪等措施;
    3. 地震发生:切断电源,避免引发短路和火灾。
    (三) 灾难恢复
    1. 硬件故障恢复
    1) 办公室对信息系统的关键设备均需留有冗余备份,当硬件故障发生后,及时用
备份设备替换故障设备。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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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按照硬件采购合同,迅速与硬件制造商或中间集成商取得联系,对故障设备进
行售后服务。
    3) 对故障事件进行备案。
    2. 系统或软件故障恢复
    1) 数据瘫痪:用最近的数据备份文件进行恢复。
    2) 数据库瘫痪:对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修复或重新安装,之后用最近的数据备份
文件进行恢复。
    3) 操作系统瘫痪:重新安装操作系统,进行业务系统安装配置,进行数据库的恢
复,信息安全策略配置等。
    4) 系统或软件恢复时间按照公司 IT 系统运行连续性要求执行。
    5) 填写《系统运维日志》,对故障事件进行备案。


                            第八章   第三方服务商管理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服务商管理
    (一) 第三方服务商的资质标准
    1. 第三方服务商的基本资质
    1) 第三方服务商应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
人,并具备合格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第三方服务商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状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
有很好的商业信誉。
    2. 第三方服务商应具备的技术能力
    1) 应具备对专业服务对象的故障诊断、排除和技术支持能力;
    2) 应具备将国际先进的 IT 技术和经验引入到我公司系统的能力;
    3) 具备制订应用解决方案和实施的能力;
    4) 具有同主流信息技术厂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且能够帮助我公司协调同相关厂
商的关系。
    3. 第三方服务商资质验证
    1) 在签订服务协议前须验明第三方服务商资质。第三方服务商需经过我公司资质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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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方可有资格参加服务协议的签订。资质验证的工作应由不参与合同签订的部门根据
公司规定进行;
    2) 第三方服务商若发生企业重组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要事项时,项目执行机构
(组织)应及时提醒第三方服务商将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公司。对服务协议的执
行会产生影响的,双方应尽快签订有关变更协议,以保证相关服务的有效延续。
    (二) 第三方服务商提供服务范围
    1. 技术咨询
    1) 根据公司总部信息技术建设总体部署,协助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实施方案;
    2) 对公司现有的信息技术基础架构、设备运行状态和应用情况进行诊断和评估,
提出合理化建议;
    3) 提供其他需要的技术咨询;
    4) 系统集成;
    5) 主机、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及其他软件等的技术集成;
    6) 系统的整合及性能优化。
    2. 运行维护
    1) 硬件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2) 软件系统的升级及故障处理;
    3) 系统定期巡检和整体性能评估;
    4) 信息安全的定期检测和评估,并提出建议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信息安全进
行优化。
    3. 技术和管理培训
    1)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供技术和管理培训;
    2) 跟踪适合公司应用发展的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及时推介;
    3) 协调公司与设备(软件)制造方、提供方等相关方面的关系;
    4) 需要完成的其他技术工作。
    (三) 第三方服务商协议的签订与费用支付
    1. 所有由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均需签订第三方服务协议或合同。
    2. 与第三方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1) 对第三方服务商服务持续性的要求,并作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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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应与第三方服务商签订服务规范及保密协议,明确规定第三方服务商在服务提
供过程中应该遵守公司制度,严禁任何对公司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严禁泄露公司
信息,并明确违约责任;
    3) 严禁第三方服务商进行转包和分包。
    3. 项目执行机构负责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将服务合同提交法律、财务等相关部
门会签、管理层批准后才可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三方服务商的各项服务费(含报酬)
应纳入公司当年的相关预算中。
    4. 公司总部、各企业单独与第三方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其服务费用应根据合
同规定分别由公司总部、各企业自行支付。第三方服务商的各项服务均应在服务合同中
明确,并事先列出清单,计算出所需要的人工天数,形成服务合同的附件,作为合同到
期后确定最终获得服务的人工天数的结算依据。
    (四) 对第三方服务商的监控和考核
    1. 当第三方服务商对办公室提出的服务请求进行响应时,办公室应对第三方服务
商服务进行监控。
    2. 公司办公室每年组织两次对第三方服务商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第三方服务
商服务响应速度、服务质量,评估主要涉及第三方服务商是否按照合同涉及的服务条款
实施服务,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是否能够满足企业的需求。
    (五) 第三方服务商持续性要求
    在第三方服务商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办公室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该第三方服务商是否
能够充分满足办公室的需求,并确定是否与该第三方服务商续签合同。如果确定可以续
签合同,应按合同规定执行。根据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服务商的评估,对于合同内容发生
的变更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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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效率,
完善公司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促进公司自我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及其管理,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或企业指定的部门或人员对各职能部门、
各企业(单位)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和
内部控制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以财务收支为依据、以
关键性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为重点、围绕公司及企业的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
权。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综合考虑
公司及企业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不少于 2 人且具有执业资
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及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均为审计部。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隶属于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各企业审计部在行政上接受本企业的领导,对本企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接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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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司审计部的领导,对公司审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部长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任职资格或
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企业审计部部长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公司审计部部长的任免
由公司管理层批准,并征得审计委员会同意。各企业审计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应当
事先征求公司审计部的意见。
    第八条 公司及企业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公司、企业审计部部长除具备第七
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从事五年以上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的经验。除公司、企业
审计部长外的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一是财会、审计等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初级以上职称;二是具备三年以上
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优先考虑取得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
计师资格的人员。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聘任需事先报公司审计部备案,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
事先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九条 公司及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补贴、劳保待遇的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
关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审计
对象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1. 与审计对象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2. 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 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常审计业务的。
    (二) 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该企业审计部部长决定;企业审计部部长的
回避由公司审计部决定;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公司审计部部长决定;公司审计部
部长的回避由审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
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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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
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
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审计部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及企业审计部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的各项规章和工作流程,制定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执行各项具体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监督和服
务职能。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贯彻国家和地方审计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各项规章制
度和实施办法,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
    (四) 对公司的比质比价采购和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 对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
    (六)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年度终了时对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并组织领导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及有关资料的综合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八) 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的审计工作;
    (九) 对企业审计部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十) 对审计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培训、考核;
    (十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各企业审计部参照公司审计部的职责开展本企业内部审计及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干涉。审计部
的主要权限包括:
    (一) 及时获取公司及企业有关政策制度制定、经营及财务信息、接受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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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税检查等重要信息;
    (二) 参加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
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 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与内部审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以及弄虚作假、侵害公司权益的行
为,提请公司或企业主管领导做出制止决定;
    (五) 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保障;
    (六) 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限:
    1. 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 查阅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建设等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3. 检查业务支撑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财务会计电算化核算系统等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资料;
    4. 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各项存货及实物资产;
    5.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
    6. 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有关
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需作笔录的,应由内部审
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字确认;
    7.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追溯、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
料等证明文件;
    8.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部报告。
    9.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以及弄虚作假、侵害公司权益
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违反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10.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
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部部长批准可暂予以封存;
    11.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经审计部部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
账册、冻结资产等应急措施,并向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部提出建议,采取必
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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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根据审计结果,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处理、处罚权:
    1. 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2.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3. 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4. 罚款;
    5. 没收违法所得;
    6. 责令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7. 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规定的五条标准,即事
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种类和方式


    第十八条 对公司及企业的内部审计内容包括:
    (一) 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二) 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三) 企业主要经营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四) 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会计报表、
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五) 固定资产投资、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和大修等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预
(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合法、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六) 投资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和效益情况;
    (七) 销售、采购等经济活动的风险控制及相关合同的执行情况;
    (八) 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
    (九) 管理层、监事会、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种类包括:
    (一) 财务收支审计;
    (二) 经济责任审计;
    (三) 经营绩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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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内部控制审计;
    (五) 审计调查;
    (六) 其他管理层、监事会、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的方式包括:
    (一) 报送审计: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报送内
部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 现场审计:审计部派出内部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年度总体工作计划,汇总公司管理
层、监事会、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建议,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结束
后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公司审计部可对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委托方或董
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公司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
第一时间向管理层或监事会、董事会报告。
    各企业审计部应在公司审计部的指导下,制定本企业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
本企业总经理批准后报送公司审计部。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年度计划内的审计项目由审计部负责立项,公司管
理层、监事会、董事会及各企业可提出计划外的审计项目建议,报公司审计部分管领导
批准后立项。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部部长批准,并应在实施审计
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保
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 1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
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lO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部,被审计单位在上述
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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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内部审计人员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
的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部专门人员复核,审计部部长审核后,
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对被审计单位、个人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和内部控制规定的
行为,审计部部长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
    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审计部名义发文,审计部部长签发,并附审计报告。各企
业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本企业总经理批准后,由其审计部长签发,并同
时以电子文档上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公司审计部对企业审计部报备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疑问,或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经审计报告确认的问题,由审计部负责督促被
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
议。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决定之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执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
工作情况。


                           第六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司规定
执行。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实
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 编制依据;
    (二)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 审计的目标;
    (四) 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五) 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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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七)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 编制的日期;
    (九) 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发出,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
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 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四)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 审计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
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 内部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
议记录和文件以及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 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
查证核实事项记实;
    (三) 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四) 其他证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
称、来源和时间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审计事项;
    (三) 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 内部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 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
    (六) 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
    (七) 索引号及页次;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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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附件。
    其中,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
    (一) 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 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
公证、鉴定等资料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三) 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计依据;
    (二) 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三)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四) 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五) 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六) 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及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其
评价意见;
    (七) 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
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八)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 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三)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 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建立审计质量控制责任体系,明确审计部部长、审计组负责
人、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客观、准确、规范、高效。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建立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审计全过程质量控制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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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明确审计项目复核、检查、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审计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完善
审计基础管理,做好审计文档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公司审计部应定期
或不定期组织对企业审计部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并将审计质量作为对其业务考核的重
要内容。各企业审计部要定期对其实施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所开展的审计工作定期向管理层征求
意见,并定期听取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以不
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与效果。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第 3 号令之四《审计机关审
计档案工作准则》,应将记录和反映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
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及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归入审计档案。
    第四十一条   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建立。
    第四十二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
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四十三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
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第四十四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
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
立卷。
    审计档案的归档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 4 月底。
    第四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 年至 50 年)和短期(10
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审计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
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经审计部部长和借阅部门负责人批准。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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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
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提交公司或
企业主管领导按公司《关于违纪违规事项处理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 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
经公司或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 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 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或企业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企业或
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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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应用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
保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
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 公司组织架构不合理,内部控制评价人员未能保持适当的独立性、客观性,
可能影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有效性;
    (二)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方法不够科学或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可能
影响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正确性;
    (三)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不够尽职尽责,未能履行监督职能,未能发现存在的舞弊
等影响公司健康发展的不良现象;
    (四)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评价质量达不到专业要求,可能导致不恰当
的判断。
    第五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企业的
各种业务和事项。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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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
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 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
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六条 参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各机构职责分配如下:
       (一) 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和监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听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
定重大缺陷及其整改意见;
       (二) 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审定评价方案,听取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并对内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或报告的缺陷采取整改措施;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公司审计部提
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监督;
       (五) 公司风险控制部代表管理层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六) 公司审计部代表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监督,编写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七) 公司各部门及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查、测试和评价。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
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涵盖公司及企业所有营运环节及贯穿于经营活动各环
节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评价。
       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
恰当;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
       第十条 公司对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应当至少涉及下列内容:
       (一) 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涵盖了公司层面的风险和所
有重要的业务流程层面的风险;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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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的方法是否适当,内部控制建设的时间进度安排是
否科学、阶段性工作要求是否合理;
       (三) 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组织是否有效,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和授
权是否合理;
       (四) 被评价单位是否开展内部控制自查并上报有关自查报告;
       (五) 被评价单位是否建立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问题整改的
机制;
       (六) 被评价单位在评价期间是否出现过重大风险事故。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即公司董事会
负责领导、公司审计部和风险控制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各部门及企业负责本单
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进行的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
价。
       第十三条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之前,应完成定期检查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日常评价一般为
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各部门及企业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检查评价部门的要求,
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规章制度和书面报告等文字资料。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
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年度评价的程序为: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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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审计部会同风险控制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
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
       (二) 公司风险控制部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企业按工作方案进行自查,编写自查
评价报告;
       (三) 公司各相关部门、企业将自查评价报告上报公司风险控制部;
       (四) 公司审计部会同风险控制部通过实施现场检查,对各相关部门、企业自查评
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和再评价;
       (五) 公司审计部和风险控制部对再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写公司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并由公司审计部上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六) 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以及提出的意
见和措施进行研究并形成决议;
       (七) 公司审计部将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并形成决议;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亦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八) 公司董事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按规定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 公司审计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后进行跟踪,以确定相关单位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除定期检查评价外,公司风险控制部应不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检查评
价,促进各单位内部控制的持续改善。同时,公司审计部亦应代表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
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评价,以规范管理,控制和防范风险。
       第十八条 检查评价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时,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
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
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
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九条 检查评价部门应当通过评估和测试获取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
并合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获取证据的数量应当能合理保证相关控制的有效;证据的适当性
是指获取的证据应当与相关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关,并能可靠地反映控制的实际运行状
况。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方法和程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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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并以适当形式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建立行之有效的核对程序,确保内部控制评价人员的工
作记录、工作底稿如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评价过程。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
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
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
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
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
    重大缺陷应当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
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问题或存在缺陷的部门或企业,应拟订整改方
案和计划,报本级管理层批准后,督促整改。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对于发现的问题或认定的缺陷,应提出整改建议,并有权跟踪整
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
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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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作出披露。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一般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四)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五)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六) 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对外报送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还应包括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
声明。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
部门。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
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公司以 12 月 31 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应于评价结
束后及时归档保存。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监督及奖惩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有内部控制评价活动由审计委员会统一负责监督,如相关单位
对检查评价的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以向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三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论对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实施
适当的奖励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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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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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的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公司关联交易
的公允性,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
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公司的控股公司和最终控股公司;
    2.公司的控股公司和最终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司的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
    4.由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重要职务的参股公司及其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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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向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 1、2、3 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项第 1、2 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向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公司的上述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包括资金的拆借、资金的周转及使用等);
    (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动力、燃料;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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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分、子公司之间的交
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人的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
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负责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及时在
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 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 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 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 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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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 关联人回避原则:
       1.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2.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 有利于公司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人员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违规
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商品
或劳务等的交易价格。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应遵循公允性原则,交易价格应与
非关联人发生同类业务的价格具有可比性。
       第十五条 公司及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政策。关联交易
执行过程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变更后的交易金额履行审批
程序。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的一般定价原则: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
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
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 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人与独立
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
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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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及企业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
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人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人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
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人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
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
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 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或企业与其关联人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
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
的情况。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及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实行控制和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及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一)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由报表管理岗起草交易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后逐级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二)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时,由企业经办部门起草交易情况说明,经企业负责人审
核后上报公司,公司根据决策权限,逐级履行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
序。经公司审批后,企业履行决策程序。
    (三) 交易情况说明的内容包括交易的具体内容、定价依据,进行该笔交易的目的、
该笔交易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以及该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等。必要时,经办人员应报部门负责人提请公司或企业主管领导指定财
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起草交易情况说明,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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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对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须先经公司独立董事做出事前认
可交易事项的意见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同时,独立董事还须发表独立意见。
    (五) 对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计委员会应于董事会审议前进
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六) 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须经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所做
决议须经过半数非关联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将
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上述关联董事是指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或在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4.    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
法第三条第(二)项第 4 款的规定);
    5.    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 4 款的规定);
    6.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八)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或在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自然人股东;
    6.    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而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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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金额等级划分原则
和要求,有关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设置如下:
       (一) 公司(含公司及企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含)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 公司(含公司及企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含)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0.5%(含)至 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
批;
       (三) 公司(含公司及企业)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含)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含)以上的关联交易(现金受赠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四) 上述关联交易涉及公司股权的,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须按照上市
规则的要求,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和评估。
       (五) 公司(含公司及企业)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六) 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均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七) 公司(含公司及企业)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按
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合理定价,审慎确定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尤其是下列关
联交易金额的确定:
       (一)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二)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以公司
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以公司拟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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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
    (三) 上市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理层或决策机构应对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严格把关,保证交易
条款的公允性,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关联交易协议发生的具体数额进行分类汇总,配合
审计师进行关联交易汇总数据的审核。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是公司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要求报批
关联交易,组织进行关联交易的披露,并对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运行状况进
行动态管理。
    财务部负责关联人名单备案登记和更新工作。对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
它组织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由财务部向董事会工作部取得,
汇总形成公司完整的关联人名单。
    董事会工作部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关联交易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结算总体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 交易双方应严格依据交易合同或协议所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进行结算;
    (二) 严禁缺乏实际业务背景的资金划转以及不遵守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
    (三) 严禁关联人对公司及企业资产和资金的无偿使用,逐步降低经营性关联人资
金占用,严禁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人资金占用。


                         第七章 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是指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企业与
关联人之间经常性、连续发生的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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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第二十八条     为减少交易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可对全年将要发生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估,并据此订立
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上述框架协议可由公司作为整体签约代表,与相关关联人统一签订,也可由公司及
企业分别与相关关联人签订。
    上述框架协议的期限最长为三年,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
交易总量或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估计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年度总量,并按预估的年度总
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     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动的,
需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量超出预估总量以致突破原审批权限的,应按照超
出量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有效执行,企业财务总监应将
协议所规定的具体交易内容及交易详情(包括交易对象、交易单价、交易金额、付款条
件)分解下发至财务、销售、采购、生产等相关部门,由各部门会同财务部完成对关联
交易的日常统计和监控,财务部负责汇总并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八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
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
式,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
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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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
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
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
补偿协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
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包括:
    (一) 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 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 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九章 关联交易的统计和监控


    第三十七条     关联交易是经营活动中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内容,为使交易行为公
开、公平、公正,公司及企业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权责分明。总经理(或负责人)为
关联交易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为关联交易总额控制的日常负责人,
财务部具体实施对关联交易的监控,同时审计部监控关联交易发生时价格的制定,防止
关联交易利益转移,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财务部要按月统计与相关关联人发生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测
算累计交易量与年度预估总量的空间,收集详实交易资料,随时待查。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务部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提交《关联交易月度统计表》和《关联
人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部按月汇总统计公司及企业关联交易的金额,报送董事会工作
部,并不定期抽查统计表的真实与完整性,发现异动或报送不实,应提请公司追究该企
业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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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工作部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日常交易超出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范围的事项必须
事先报公司核准。


                                第十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含公司及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经履行相应报批程序获得批
准后,由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应在框架协议获得
批准并发生首次交易时予以披露;框架协议范围内发生的交易,在公司中期报告和年报
中分类汇总予以披露;超出框架协议范围发生的交易,应在相关交易获得批准后及时予
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每年 7 月 20 日和次年 1 月 20 日,企业须向公司财务部书面上报前半
年和全年的《关联交易发生情况总结报告》,对中期报告和年报需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
详尽说明,包括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以及与其他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内容。交易内
容、交易单价、交易总金额、付款情况等详情应按具体的关联人进行汇报。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中期报告和年报披露的关联交易,由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
议构成的内容必须与 6 月和 12 月《关联交易月度统计表》汇总数据相吻合。


                     第十一章     关联交易决策和披露程序的豁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含公司及企业)与关联人发生下列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 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
交易;
    (二) 一方与另一方发生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含公司及企业)与关联人进行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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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
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
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
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工作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审议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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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活
动,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部委有
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项目招投标活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下列投资项目必须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安装、水利设施、道路桥梁和公用工程的施工
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
     (二)机械设备采购项目,包括:成套设备(生产线)、加工(储运)机械、安全
生产设施和农业机械等;
     (三)生产经营所需物资采购项目,包括:生产资料(不含化肥和农药)、原材料、
燃料、辅料、包装物、设备维修、零部件和配件等;
     (四)经营类商品采购项目,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购进后售出的经营类商
品,如:化肥和农药等。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统一领导公司
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纪检部门、发展计划部、农业生产部、工业经济
部、经贸流通部、安监办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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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部门指派专人办
理相关业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职责分工:
     发展计划部负责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工程建设及其相关项目招标业务的审核;
农业生产部负责农业企业机械设备采购项目和生产经营所需物资采购项目招标业务的
审核;工业经济部负责工业企业机械设备采购项目和生产经营所需物资采购项目招标业
务的审核;经贸流通部负责农业企业和经贸流通企业经营类商品采购项目招标业务的审
核;安监办负责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设施项目招标业务的审核。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要成立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发展计划部负责本单
位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权限范围内项目招标活动,并及时将招标结果报公
司备案;超出本单位权限范围的招标项目,由公司负责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实施,项
目建设单位指派专人全过程参加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八条    公司委托招标项目
     1、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中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
(含 50 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采购,全年同类合同累计
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
     2、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目规定中机械设备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
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或全年同类合同累计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
     3、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中生产经营所需物资采购项目同类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或全年同类合同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
     4、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目规定中经营类商品采购项目同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或全年同类合同累计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
     第九条    分、子公司委托招标项目
     本办法第八条中规定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投标,由分、子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
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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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招投标审批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招标项目需事前获得公司投资计划批准文件或已纳入公司年
度生产经营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要编制年度项目招标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
报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在项目实施前要向公司申报招标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
履行项目招标程序。


                                  第五章 招投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招标均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实施,由招标
代理公司负责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和公示等具体事务。


                                  第六章 招投标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招标的项目,由公司纪检部门负责招标活动全过程纪律监督,
垦区检察院、总局纪检委负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纪律监督,垦区公证处进行现场公
证。
       第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本单位纪检部门负责全过程监督。


                                     第七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或化整为
零肢解项目规避公司组织招标,公司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参与招标工作的管理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收受或索取
贿赂、与投标人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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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
议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
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招投标管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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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招投标管理工作流程

    一、编制招标计划
    (一)各分、子公司依据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或已纳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
资金预算确认函,编制本单位年度投资项目招标计划,经本单位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审批后,报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计划部)负责汇总各分、子公
司项目招标计划,并分类转交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部门(农业生产部、工
业经济部、经贸流通部、安监办)审核。
     二、申报招标方案
     各分、子公司依据招标计划,逐个项目填写《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工程建设类项
目:要填报项目名称、批准文号、标段划分、招标内容、招标方式、代理机构、组织形
式、最高限价、付款方式、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投标企业资质要求等信息;物资采购
类项目:要填报物资名称、采购时间、规格型号、技术参数、采购数量、合同包划分、
预算金额、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检验标准、招标方式、代理机构、付款方式、供货商
资质要求等信息。
     经本单位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发展计划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后,并分类转交行
业管理部门(农业生产部、工业经济部、经贸流通部、安监办)审核。
     三、招标业务审核
     公司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各分、子公司《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并签署
审核意见,审核工作要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发展计划部负责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工程建设及其相关项目招标业务的审核;
农业生产部负责农业企业机械设备采购项目和生产经营所需物资采购项目招标业务的
审核;工业经济部负责工业企业机械设备采购项目和生产经营所需物资采购项目招标业
务的审核;经贸流通部负责农业企业和经贸流通企业经营类商品采购项目招标业务的审
核;安监办负责各企业安全生产设施项目招标业务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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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招标业务批准
     (一)公司发展计划部汇总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招标项目,
批准后启动招标程序。
     (二)涉及工程建设及其相关项目招标业务时,由发展计划部负责协调建设单位
与总局发改委和总局建设局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五、启动招标程序
     (一)出具招标委托书
     公司委托招标项目和分、子公司委托招标项目统一由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向招标代理机构出具招标委托书。
     (二)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三)审核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1)公司委托招标项目:由分、子公司和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
员部门共同审核并确定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2)企业委托招标项目:由分、子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
并确定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并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企业报名并出售招标文件。
     (五)抽取专家评委
     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家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开标、评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
     由招标代理公司依据国家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签订合同及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 30 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报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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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
资及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及工程项目的管
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公司及分、子公司因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投入货币
资金购置、建造的生产性或服务性设施项目,以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的投资活动;工程项目具体包括公司及分、子公司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维
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项目以下统称“投资项目”。
       第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投资项目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公司负责制定投资计划,审批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
投标、工程监理、造价审核,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牵头组织财务、审计、行业管理部门
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工作。
       各分、子公司负责本单位投资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准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
初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投资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
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注:农业分公司可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
        第七条    投资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对投资项目的申报、实
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运行等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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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投资项目管理是对项目的投资计划、立项、报批、实施、监督、验收等
全过程实施监控。各分、子公司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并执行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和申报


    第九条    投资项目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
    (二)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突出企业经营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
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水平。
     第十条     投资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方案;
     (四)项目造价咨询报告书。
     第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要做好投资项目的规划和储备工作,在每年 10 月上旬前
向公司发展计划部申报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意见,发展计划部会同财务部、行业管理部
门进行审核,编制公司年度投资方案,履行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凡是涉及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
防疫等审批事项,需事前征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授权十六家农业分公司自行审批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内容包
括:办公设备购置,生产所需机械设备购置等,每年限额为:友谊分公司、八五二分公
司、八五三分公司不超过 100 万元;二九 0 分公司、二九一分公司、七星分公司、八五
四分公司、八五六分公司不超过 80 万元;宝泉岭分公司、江滨分公司、新华分公司、
勤得利分公司、青龙山分公司、八五九分公司、庆丰分公司、兴凯湖分公司不超过 50
万元。自行审批投资项目应履行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程序,报公司发展计划部备
案后,依据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实施采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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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投资项目批准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
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按程
序向公司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由公司发展计划部牵头组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计划,按照投资项目
实施各阶段管理要求进行检查和监督。项目建设中要做好重要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的管
理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项目造价咨询预算编制与结算审核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项
目监理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据《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招标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公司招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管理和实施,公司纪检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间接费用由勘察设计费、预算编制与结算审核费、监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构成,取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可以列支项目论证会议费、咨询费、质量检测费、技术图书资
料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及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
订立合同,使用国家规范文本签订,合同条款中要明确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要在投资项目开工之日起,每间隔 15 日向公司发展计
划部书面报告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查找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对逾期没有完成
计划任务的项目要做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要依据形象进度进行申请和拨付,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审核
形象进度和拨款额度,各分、子公司要在资金到位后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项目实施期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由公司发展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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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部牵头组织,财务部、审计部、行业管理部门参加,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
处理和纠正。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按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经竣工决算审计后,符合验
收要求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由分、子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由发展计划部牵头,财务部、审计部、项目
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公司申请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公司组织实施,由发展计划部牵头,财务部、审计部、安监办、行业管
理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一年,以竣工验收意见书签发日期为准,
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价款的 10%预留,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由各分、子公司组织项目回访,
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予以支付。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并运行一年后,由公司发展计划部牵头组织财务
部、审计部、行业管理部门组成项目后评价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形成报告,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预期目标实现和投资收益情况等。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各分、子公司在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全过程加强工程档案管理,
因领导不力,管理不善,出现超计划投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公司将给予主要负
责人通报批评、警告、降职、免职或解聘等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行业管理部门为工业经济部、农业生产部、经贸流通部、
公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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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
议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制度
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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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带薪
休假管理,规范带薪休假行为,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
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员工连续工作一年
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
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年休假条件及待遇


    第四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连续工作时间应以员工正式
开始工作时间为起点计算,并以员工的工作记录为准。
    第五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章 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第六条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
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第七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
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八条 新入职员工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
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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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
    第九条 为防范舞弊风险,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安排员工强制休假不抵扣员工应享受
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
的,应按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
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第四章 休假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及企业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生产、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
安排,在不影响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第十三条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
排,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过总经理审议批准可以
跨一个年度安排,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并报总经理审
议批准后,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及企业应当
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 经员工本人同意,员工所请的事假、病假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抵消,
年休假天数不足抵扣的计入其事假、病假天数。
    第十六条 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员工休假
而产生的顶岗问题。


                      第五章 员工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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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员工休年休假必须填写《请假审批单》,部门负责人、副部长带薪休假由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 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标准


    第十八条 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
照员工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上述月
工资是指员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
资。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七章 年休假考勤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年休假管理,定期向经理层汇报本部门员工的年休假情况,
严格执行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考勤考核办公室要在月度考勤表上做好员工当月的年休假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负责审议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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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总局办公室《关于领导干部外出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垦办文〔2011〕
24 号)等规定,为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司总部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和纪律
作风建设,强化干部队伍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以适应公司健康发展的需要,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部
管理人员及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及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差、因私请假(包
括病假、事假)事项,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法定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办
理。
       第四条 因私请假审批权限
       (一)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及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因私请假,除按规定履行请
假审批程序外,还需在公司办公室备案。
       (二)分、子公司副职领导干部因私请假(离岗未出省、出国(境)的),应填写
请假审批单,离岗 5 天以内的,由本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审批;超过 5 天的,由分管办
公室的公司副职领导审批;超过 10 天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三)分、子公司正职领导干部因私请假(离岗未出省、出国(境)的),应填写
请假审批单,经本人签字后,报公司审批。离岗 5 天以内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公司副职
领导审批;超过 5 天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四)分、子公司副职领导干部因私请假出省、出国(境)的,应填写因私出出省、
出国(境)请假审批单,经本单位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后,报公司审批:
       因私出省 10 天以内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公司副职领导审批;超过 10 天的,由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因私请假出国(境)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五)分、子公司正职领导干部因私请假出省、出国(境)的,应填写因私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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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请假审批单并签字,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六)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因私请假(离岗未出省、出国(境)),需本人填写请假审
批单,并依照以下流程履行请假程序。
       公司副职领导干部因私请假,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部门负责人因私请假,时间在 1 天以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超过 1 天的,由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副部长以下管理人员因私请假,时间在 1 天以内的,由部门
负责人审批;超过 1 天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因私出省、出国(境)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请假方式
       (一)无特殊情况,公司管理人员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审批单》、《因私出省(国)
请假审批单》等相关流程表单,依据以上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流程审批,否则视为旷工处
理。
       (二)特殊情况下,无法填写请假审批单或无法履行相关请假管理流程规定的人员
可以电话请假、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管理流程所需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销假管理
       请假期满,恢复上班,应于第一个工作日履行销假报告程序。请假期满未销假,其
延长日视为旷工。
       销假报告流程比照请假审批流程办理。
       第七条 管理责任
       公司管理人员的请假管理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办公室应建立请假登记簿。
       公司办公室应按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请假情况统计表》,年终汇总通报请假
情况,并将其作为个人年度考勤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因公出省、出国及离岗的管理
       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及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省、出国(境)的,依据本
办法和《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
规定》,填写因公出省、出国(境)审批单,并参照因私出省、出国(境)请假审批流
程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副职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离开本市赴省内其他地方执行公务的,需经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批准。副部长以下人员离岗在市内执行公务的,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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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市赴省内其他地方执行公务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对使用因私护照出国(境)的特别规定
    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总部在总局党委组织部出国(境)备案的管理人员
使用因私护照出国(境)的,还应依据总局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级领导干部因私
出国(境)护照管理的通知》(黑垦组通(2010)18 号)要求,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履
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
责审议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现行的其他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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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键岗位轮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遵纪守
法,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建设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设
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键岗位轮换,是指公司有计划地按照确定的期限,让关键岗
位的相关员工轮换担任若干不同工作,以达到考察员工岗位适应性、发展员工多种能力,
同时规避公司重要业务潜在风险等复合性目的。
    第四条 关键岗位轮换原则
    (一) 定期轮岗与适时轮岗相结合;
    (二) 培养与监督相结合;
    (三) 注重轮岗实效,坚持公平、公正,保持工作连续性。


                          第二章 关键岗位轮换对象


    第五条 关键岗位是指涉及对外有经济、物资往来的岗位或对内敏感性强、有利益
关联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人力资源部长、办公室主任、发展计划部长、财
务部长、审计部长、文秘岗、干部管理岗、项目管理岗、资金管理岗等。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应结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根据岗位特点和重要程
度,按以下比例定期安排员工进行岗位轮换:
    (一) 按现有专业人员数的3%-5%比例进行轮换;
    (二) 按10%-15%的比例对中高层干部进行轮换。
    第七条 公司及企业的关键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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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八条 所有确定为轮岗的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分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无正当理
由不轮岗的员工,调离相关岗位。


                            第三章 关键岗位轮换种类


       第九条 岗位轮换种类分为新入职员工的岗位轮换实习、在职员工的岗位轮换、公
司管理骨干的岗位轮换和其他岗位轮换。
       第十条 新入职员工的岗位轮换实习。为促使新入职员工尽早了解公司的运作程序
和工作流程并考察员工的适应性,公司安排员工在其所在部门内各个岗位上轮流工作一
段时间,增进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了解,减少工作安排的盲目性,做到员工与岗位的合理
匹配。
       第十一条 在职员工的岗位轮换。以培养复合型员工为目标,安排公司全体岗位轮
换对象在不同部门、岗位间进行轮换,促使员工掌握多种工作技能,熟悉公司的整体工
作流程,适应公司日益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骨干的岗位轮换。对于公司重点培养的管理骨干人才,经公司
安排在不同的部门、岗位间轮换,增强对公司业务工作的全面了解和对全局性问题的分
析判断能力,提升管理能力,从而储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且适应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的人才。
       第十三条 其他岗位轮换。当公司因市场竞争需要而调整机构、人员素质结构或员
工出现不能适应现职工作等情况,可以进行岗位轮换,以培养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员工。


                            第四章 关键岗位轮换形式


       第十四条 员工岗位轮换,可进行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部门、不同
地域轮换,也可进行跨单位轮换。岗位轮换形式分为单位内部岗位轮换和跨单位岗位轮
换。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岗位轮换是指公司或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岗
位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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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跨单位岗位轮换是指在公司及企业相互之间的岗位轮换。


                           第五章 关键岗位轮换实施


    第十七条 由公司及企业人力资源部建立健全岗位轮换管理体系,负责关键岗位轮
换工作的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每年制定关键岗位轮岗计划,内容包括对轮
岗目的、轮岗具体安排、新岗位的职责表述等,按照公司及企业的相关管理权限进行审
批后执行。对于跨单位岗位轮换,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确保信息充分
交流和沟通,以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 轮岗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及时将本人经管的相关业务和管理工作全部
移交给接替人员,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及时办理好移交手续。部门负责人
应对移交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轮岗人员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全部移交完毕。部门负责人实
行轮换的,由部门分管领导监督移交过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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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
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护公司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
部控制应用指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
设的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一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行为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年度结账日为公历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每半年、季度、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五条 公司的所有会计记录都用中文书写。
    第六条 公司的会计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公司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按照《会计法》、《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实行公司、控股子公司独立核算、分公司单独核算、分公司内部报账
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要按照发展战略的要求科学制定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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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等财务行为。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确
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控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对分公司实行授权管理,禁止分公司实施超越授权以外的财务行
为。
       第十二条 分公司单独核算,管理区及其他下属单位对分公司报账,由分公司统一
计算盈亏。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和企业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财经纪律;健全财务机构,配齐、配强财会人员,保证财会人
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核算、控制及监督等作用。
       第十四条 公司及企业的财务部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会人员应按
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十五条 公司全面实行会计委派制。控股子公司财务总监由公司推荐,依据程序
聘任。分公司财务总监由公司委派,分公司对管理区及其下属单位也应实行会计委派。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会计机构负责人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七条 新任用的财会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财会等相关学历,经同级财务、人
力资源部门考核批准后试用。试用期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录用。
       第十八条 公司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
见;企业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第十九条 各企业财务部副部长及以上职务的财务人员任免应事先征求公司总会
计师、财务部门的意见,企业财务部长、副部长的聘任需事前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企业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财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全面提高财会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


                                第五章    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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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
    (一) 货币资金管理
    1. 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公司及企业经公司批准后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各项结算
业务。
    2. 货币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公司所有的货币资金收入上解公司,支出纳入公司
预算管理。
    3. 强化货币资金的预算约束。各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及投资计划,科学编
制货币资金预算并严格执行。
    4. 加强现金管理。一切现金收入必须纳入会计账内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和资金体
外循环。严禁白条顶现金、白条套取现金、白条报销现金等行为。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超过银行规定限额的库存现金应存入银行。
    5. 定期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数额,按月核对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
行对账单数额,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 财务印鉴必须由两名以上人员分别保管。签发支票的印章和空白支票,不得由
出纳一人保管。
    (二) 应收款项管理
    1. 加强应收家庭农场款的管理。对于年初签订的农业生产承包协议所载明的承包
费,年末要全额收回,严禁各种形式的垫付款项。
    2. 严格执行产品(商品)赊销行为和采购物资预付款项的审批程序。本着谁批准、
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理回收。逾期不能回收的,由批准人、经办人
负责偿还。产品销售必须采取先款后货形式进行,特殊情况需赊销的,必须在对方有抵
押或有担保的情况下进行,赊销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 70%;凡是采取赊销的要落
实责任人,对一个赊销对象累计赊销金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元的,必须报公司批准;坏
账处理必须履行完整的法律手续,并报公司批准。
    3. 定期清理债权、债务。财务部门应与业务部门、业务方定期核对往来款项,落
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4. 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
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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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第二十二条    存货管理
    (一) 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健全比质比价采购责任制度及验收、计量、验质手续。
落实经管人员责任,严格出入库手续,防止跑冒滴漏。大宗商品的采购要履行招标程序。
    (二) 完善产品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出入库、调配、销售程序;对尚未及时售出的
产品要加强保管,防止霉变、损失。
    (三) 坚持存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年度决算前必须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年
度内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盘点,保证账卡、账实相符,确保各项物资财产安全、完整;
发现账实不符,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公司进行处理。存货盘亏、损毁必须报公司批准。
    (四) 积极处理超贮积压物资,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周转率。
    (五)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
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六) 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及保险赔偿或责
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跌价准
备后的金额。公司发生的存货盘亏,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使用、
报废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司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认真履行招投标、比质比价采购及
合同签订等程序;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已完工在建工程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
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计提折旧的基数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或账面价值,除农业分公司执行公司统

一的固定资产折旧规定外,公司及其它企业可采用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

法等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公司及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

选择一种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决算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未使用、不需用、盘亏、
毁损、淘汰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经公司批准后处理,年度决算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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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的清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按单项资产或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
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
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下列条件,应予以确认:
       (一)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七章    无形资产


       第二十九条   规范无形资产管理。对购买或开发形成的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
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要纳入账内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
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
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三十一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账
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
间不得转回。


                                 第八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应当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
       第三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权
益性投资,分别采取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
的价款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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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金融负债


    第三十四条   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债结构,并实
施资产负债结构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需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由公司统一办理借款。
控股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将借款用途,还款日期等要素向公司
进行申报,公司依据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及时兑现员工及临时雇用人员的薪酬。
    第三十七条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
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章    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八条   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
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九条   认真执行费用预算,不得突破公司下达的各项费用指标。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公司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不得
随意变更。
    第四十一条 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
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开展
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向个
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
实行与其他员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 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 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 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 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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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四条   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不得混淆各项支出的范围。


                         第十一章     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收入的管理。完善对农业生产承包协议管理,保证生产承包费
收入的真实准确,依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受益期内确认收入。加强农产品销售收入、
工业产品销售收入的管理,认真执行收入准则,不得虚列或隐瞒收入。
    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销售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
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
略,防范销售风险。
    第四十六条   科学编制盈亏预算。将收入、成本、费用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
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股东大会审议
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
以下顺序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 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 50%以上时,可以不
再提取。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议。
    (四)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
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履行程序后向投资者分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章         税款缴纳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纳税。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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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三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企业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
       (一) 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报
告附注及其他附表。
       (二) 中期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它附表。
       (三) 季度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它附表。
       (四) 其它需要报送的财务资料。
       第五十三条   财务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变现能力、资产管理比率、负债比率、盈
利能力、现金流量等。
       (一) 变现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两个指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二) 资产管理比率指标:主要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无形资产占净
资产比例的三个指标。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余额
       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净资产
       (三) 负债比率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指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四) 投资收益比率指标:主要包括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三个指
标。
       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普通股股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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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净资产×100%
    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五) 现金流量指标:主要包括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现金获利指数及每股经营活
动现金净流量。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现金获利指数=年度实现的净利润额/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100%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期末股本总额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与考核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企业定期、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
    第五十五条   公司委派到企业的财务总监,年末向公司述职,公司依据相关考评制
度规定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和解聘。企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本企业
的财务人员进行业绩考评。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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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完善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派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公司对外投资
时,由公司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员工。
    第三条 外派人员行使《公司法》及其所在企业《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
权,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凡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
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外派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 熟悉公司或派驻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贯彻执行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三) 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受到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四)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董事、监事职责;
    (五) 具备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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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一)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 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
    (四) 曾经担任公司外派人员,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给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委派或劝辞的;
    (五) 公司管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任免


    第七条 外派人员(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人选由公司主要领导提名,总
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外派人员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文件
形式向派驻企业发出推荐委派函,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及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推荐、委派的人员履行相应的法定选聘程序。公司资产运营部代表公司并以公司名义
与被委派人员签订《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明确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当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向派驻企业发出要求变更外派人
员的公函:
    (一) 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二) 外派人员工作发生变动;
    (三) 外派人员到退休年龄;
    (四) 公司认为其不能胜任,或该外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并造
成公司利益损失。
    第十条   变更外派人员程序如下:
    (一) 被委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其辞职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二) 被委派人员因工作调动,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
    (三) 被委派人员经公司评价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后作出撤销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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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被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由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作出撤销委派或劝其辞职;
    (五) 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推荐
和委派。
    (六) 外派人员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但控股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
期届满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连任。


                     第四章   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的责任如下:
    (一) 忠实地执行公司涉及派驻企业的各项决议;
    (二)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企业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
    (三) 按派驻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四) 认真阅读派驻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企业经营管理
状况,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
    (五) 对公司投入派驻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的权利如下:
    (一) 依法行使派驻企业董事、监事相关权利;
    (二) 依法行使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三) 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四) 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企业的投资、聘任或罢免派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
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 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 除经派驻企业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及派驻
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 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派驻企业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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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和派驻企业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
    (六) 外派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保护派驻企业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
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企业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企业利益受损的,
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及派驻企业利益造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 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履行子公司管理职能。


                          第五章   外派人员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和《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派驻企业发生的重大信息,
协助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做好重大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日常管理。全资子公司外派人员按照公司日常管理
规定报告工作。
    控股、参股公司外派人员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资产运营部提交
述职报告,经汇总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报告期内个人主要的工作内容及取得的工作业绩;
    (二) 报告期派驻企业财务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三) 报告期内派驻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四) 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汇报内容。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权权益或派驻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时,外派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遇紧急情
况,可以先口头报告,之后再补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外派人员收到派驻企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后,应及时将会议审
议的议题及拟表决的意见,书面提交公司资产运营部。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在接到派驻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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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在2个工作日之内,就拟议决的重大事项及拟表决的意见
向公司资产运营部书面报告:
    (一) 派驻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派驻企业发行股票、债券;
    (三) 派驻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产、资金转移情况;
    (五) 派驻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六) 派驻企业聘任、罢免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七) 派驻企业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东股权转让;派驻企业合并
或分立;变更派驻企业形式或派驻企业清算解散等事项;
    (八) 超出派驻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资产10%以上(含10%)的交易;
    (九)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 修改派驻企业《章程》;
    (十一) 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二) 外派人员认为应当向公司报告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外派人员应立即用电话方式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资产运营部应在收到外派人员的报告后,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
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形成相应的意见或建议,在会议召开
前反馈给外派人员。
    第二十条     派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
大事项时,外派人员必须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行使
表决权,不得越权表决。对会议追加的临时议案,外派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资产运营部
报告,并应根据公司批复意见进行表决。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人员必须根据公司和派驻企业利益最大
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第六章   外派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派驻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及外派人员的工作分工、重大事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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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执行情况、对派驻企业经营管理的其他贡献等因素对外派人员进行综合考评。
       考核结果作为公司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履行职责过程中提出的工作思路、方案、措施,发挥作用及取得绩效等情况;
       (二) 执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依法履职的情况;
       (三) 勤奋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外派人员的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行业管理部门、财务部、
资产运营部、董事会工作部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程序为:
       (一) 外派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写述职报告,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述职;
       (二) 查阅派驻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
       (三) 征求派驻企业董事、监事、管理层及员工代表的意见;
       (四) 征求公司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 撰写考核材料,提出评价意见,上报总经理办公会;
       (六) 经总经理办公会对考核结果形成最终奖惩意见后,执行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外派人员考核评价分为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
考核标准及考核规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行业管理部门、财务部、资产运营部、
董事会工作部等部门共同拟定,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外派人员考核为优良的,公司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考核为不合格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撤销委派或劝其辞职。
       第二十五条   由于外派人员的过错给公司及派驻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外派人员泄露公司和派驻企业商业秘密的,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派人员没有按规定向公司请示、报告,或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真实
情况,报告虚假信息,给公司决策造成影响的,给予处分;给公司及派驻企业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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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该外派人员可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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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
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公司的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黑
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
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
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制定以防止
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为内容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
产经营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坚持科学管理和文明生
产。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严格履行“三同时”,即新建、改
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条   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对员工进行
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等
不安全行为,认真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七条   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建立相关制度,保障员工的
身体健康。
       第八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重要档案材料备案制度,各分、子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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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有关安全评价报告和审批文件、工业企业有关安全
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以及职业危害评价检测材料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
术规程等重要资料,要及时报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安全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举办基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班不少
于一次。并督促各分、子公司依法进行企业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人风险抵押金和一票否决制度,公司各部门在进行
年度工作考核评比中,要把安全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坚持安全生产一票
否决权。
       第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采取自救措施或起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事
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安全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到本部
门的工作范围,并制定部门人员安全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内,并成立消防安全委
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研究
决策和部署,具体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公室,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
责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并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公司工
会、人力资源部、工业经济部、农业生产部及经贸流通部协助有关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二章   安全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由公司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各负其责,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在公司
总部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公司独立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任主任,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公司其他副职领导任副主任,公司有关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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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决策和指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决策部
署,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研究确定公
司安全生产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安全工作安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
方案、办法、措施,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有关单
位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三)组织公司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和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四)定期召开安委会,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和完
成时限,并追踪落实效果;
   (五)对分、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研究决定有关安全工作的表彰、奖励、
惩处等事宜,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六)监督分、子公司安全投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七)组织、监督分、子公司制定各种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八)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制度
    (一)会议主要任务
    落实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汇报和反馈安全生产工
作情况,了解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动态,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制定措施,
落实责任,指导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重大节日或开展重大活动及公司安全生产重要时段等,
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三)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安委会委员参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指派部门其他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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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职责
       1、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会议,对会议研究的主要问题做出决议、
部署和要求。
       2、安委会办公室在会前 2 日内,拟出会议议题报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
经同意后,发至各安委会委员,按会议议题召开会议。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或有关问题,传达上级对安全
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
       4、安委会其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
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5、安委办将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工作要求形成会议纪要发至有关单位。在日常工作
中,将每个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点通报公司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 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是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各行业分管负责
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




                           第三章 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安全职责
   (一)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
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三)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
管理人员,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
   (四)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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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八)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
    (九)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领导安全职责
    (一)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
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直接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分管行业部门的安全工作,听取和采纳关
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使监督检查、合理处置安全生产有
关问题的权利,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长远安全生产规划;
    (四)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解决事故隐患
和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落实;
    (五)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
实施;
    (六)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
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
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八)组织并主持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其它副职领导安全职责
    (一)负责分管行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听取所分管部门的安全情况汇报,及时指导并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三)定期组织检查指导所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整改;
     (四)对所分管范围的工作,要坚持安全“五同时”,对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
与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沟通、协调,并向总经理报告;
    (五)对公司其它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也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一)是分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职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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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健康等方面工作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员工群众监督作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法
律、法规的行为,要进行制止并督促改正;
    (四)领导组织员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公司关于安全生
产工作的奖惩;
    (五)关心员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员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六)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并督促整改;
      (七)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公司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组织落实上
级和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三)负责组织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落实;
    (四)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各分、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考核;
    (五)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安全职责
    (一)协助主任组织贯彻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文件、安全管理制度的起草;
    (四)负责与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衔接和沟通工作;
    (五)负责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和贯彻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具体实施和督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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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落实。
    第二十八条 安全主管安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有关会议、安全检查的记录、整理及存档工作;
    (二)负责上级安全文件的转发和落实;
    (三)负责分、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反馈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有关情况的统计、总结;
    (四)负责部门内业资料的建档和整理;
    (五)负责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和贯彻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督促落实,并
进行跟踪问效、做好记录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业经济部部长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本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
任人;
    (二)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投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四)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
标准,并组织落实上级和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
    (五)参与研究解决本部门主管行业安全生产技改、隐患治理、项目建设等重点问
题,并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工作的实施;
    (六)参与本部门主管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农业生产部部长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本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
任人;
    (二)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投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四)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
标准,并组织落实上级和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
    (五)参加本部门主管行业安全生产技改、隐患治理、项目建设等重点问题的研究
解决,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工作的实施;
    (六)参加本部门主管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经贸流通部部长安全职责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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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本部门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本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
任人;
    (二)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投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四)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
标准,并组织落实上级和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
    (五)参加本部门主管行业安全生产技改、隐患治理、项目建设等重点问题的研究
解决,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工作的实施;
    (六)参加本部门主管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本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
任人;
    (二)协助公司领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做好有关
安全文件的报送和传达;
    (三)负责公司总部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公司值班和安全检查制度;
    (四)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档案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负责做好档案安
全管理;
    (五)及时提供和保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档案、文件资料,为安全生产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负责人对各自主管行业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并根据部门职责,参与研究解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 公司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综合管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职能部门;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对各分、子公司贯
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要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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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并及时总结和上报有关工作材料;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措施;
       (五)组织制定和修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与标准;
       (六)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并对执行和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按时整改;
       (八)经常深入到分、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隐患、
制止违章、违规等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督促隐患的整改;
       (九)负责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和涉及安全技改项目的提出和审核;
       (十)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档案、台帐、资料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十一)做好各类事故的综合管理,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协助上级
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负责公司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组织对各分、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检查、
督促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工业经济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安全生
产的第一责任部门;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按照上级和公司部署,
经常深入到分、子公司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等活动,并及时督促整
改隐患;
       (三)参加本部门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投资计划的制定、审核及具体实
施;
       (四)配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目标
考核、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工作;
       (五)参加本行业安全生产技改、隐患治理、项目建设等重点问题的研究解决,并
提出具体建议或技术措施;
       (六)做好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管理,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协助公
司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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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农业生产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安全生
产的第一责任部门;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按照上级和公司部署,
经常深入到分、子公司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等活动,并及时督促整
改隐患;
       (三)参加本部门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投资计划的制定、审核及具体实
施;
       (四)配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目标
考核、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工作;
       (五)参加本行业安全生产技改、隐患治理、项目建设等重点问题的研究解决,并
提出具体建议或技术措施;
       (六)做好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管理,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协助公
司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经贸流通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安全生
产的第一责任部门;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按照上级和公司部署,
经常深入到分、子公司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等活动,并及时督促整
改隐患;
       (三)参加本部门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投资计划的制定、审核及具体实
施;
       (四)配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目标
考核、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工作;
       (五)参加本行业安全生产技改、隐患治理、项目建设等重点问题的研究解决,并
提出具体建议或技术措施;
       (六)做好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管理,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协助公
司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安全职责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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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及公司总部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交通、消防等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按照上
级和公司部署落实好本行业安全生产和公司总部的防火、防盗等工作;
    (三)负责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的及时转呈有关领导批示、贯彻落实和文件的存档;
    (四)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接待和协调处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上访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六)参与并协助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发展计划部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按照公司要求落实好本
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将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纳入到公司发展战略中,并保证安全发展
规划的实施,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环境和条
件的项目;
    (三)负责将公司安全生产更新、改造、安全技术措施等投资计划编入公司年度生
产经营计划中,并为有效实施制定安全投资和费用计划,保证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
    (四)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严格执行安全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
将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到工程总概算中,并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五)参与公司安全生产技改、隐患治理、项目建设等重点问题的研究解决,并提
出具体的发展战略建议。
    第四十条 财务部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按照公司要求落实好本
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按照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经费预算、安全生产投资计划或公司审定的分、
子公司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的安排,保障安全生产支出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风险抵押金的保管和年度奖罚的兑现;
    (四)参与公司安全生产技改、隐患治理、项目建设等重点问题的研究解决,并提
出具体的资金使用建议。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和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制度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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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标准,按照公司要求落实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对分、子公司贯彻落实《劳动法》等有关劳动用工、职业健康等方面法
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经常深入到分、子公司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
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进行制止并指导和督促改正;
   (四)参加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和工伤鉴定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企业文化部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按照公司要求落实好本
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和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
       第四十三条 公司其它部门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按照公司要求落实好本
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支持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部门职责,参与研究解决公司安全生产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章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制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对各
分、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经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行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权。
       第四十六条 公司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
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并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依照《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章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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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制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办法》,并由公司总经理与各分、子公司总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各分、子公司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公司年度安全生产
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中确定的考核标准对分、子公司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报公司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通过后进行奖罚。
    第四十九条 每年度要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比先进和表彰。


                        第八章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


    第五十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
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
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第五十一条 应急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
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立以总经理为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及各位副职领导为副
总指挥,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并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演练情况,对《预案》适时修订。
    第五十四条 分、子公司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好本单位的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成立相应的事
故应急领导组织机构,并报公司备案。
    第五十五条 分、子公司要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
用品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工业
和建筑施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其它企业适时组织演练。


                               第九章 附 则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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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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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农
业分公司农业服务体系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做好气象工作,防御气象灾害,加强农
业植物保护,预防、控制、治理农业有害生物危害;推广植保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
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
条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服务部门仅包含气象站、植保站和土壤化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分公司。


                              第二章    气象站管理


    第四条    农业分公司气象站应当主动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提供保障农业生产所
需的气象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六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
构规定的技术要求。专用技术装备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
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第七条    气象站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观测预报技术人员。
    第八条    每年二月底前,气象站应当作出全年气象预测预报,经分公司农业生产
部门审定后报公司农业生产部。在农业生产的播种、夏管和秋收阶段,应提前半月作出
中期气象预测预报。
    第九条    气象站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向所在分公司各相关部门提供短期气象预报,
对突发灾害性天气要作出预警,经过分公司农业生产部门上报公司农业生产部。所作预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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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应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以便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田间作物
和人员、财产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
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和人员财产造成的损失,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
供保障。
    第十一条 每次灾害性天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气象站应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
害发生、发展以及防御等情况,通过分公司农业生产部门及时向公司农业生产部上报评
估报告,并在一个月内总结预报成败的经验教训,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每年底,各农业分公司气象站将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分公司农业生产部审
核后,上报公司农业生产部。


                             第三章   植保站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植物保护,是指对农作物及其产品易产生危害的病、虫、鼠、软体
动物、草和其他生物(简称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预报、预防、控制、治理和与之
相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农业植物保护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和灾害治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十五条 植保站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加强技术服务,指导农户科学使用农药。
    第十七条 在农业生产的主要季节,植保站测报员要严格按照规范测报的要求,使
用灯下诱虫与田间查虫相结合的办法,认真记录每日的调查结果,以便及时掌握、分析
虫情和发展动态。
    第十八条 农作物发生较大范围病虫草害时,灾害发生地植保站应当及时向公司农
业生产部和所在分公司农业生产部报告农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及防治预案,并适时向
农户发布。
    第十九条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
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发生疫情的农业分公司植保站,
应当及时将疫情发生情况上报公司农业生产部和所在分公司农业生产部,并通知当地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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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检验部门,植保检验部门派专业植物检疫人员对病、虫、杂草进行检疫。
    第二十条 鼓励农业分公司植保站开展与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相关的科学技术试验,
推广应用农业植物保护无公害技术及产品;引导农户使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
治和其他非化学防治技术,预防、治理农业有害生物。
    第二十一条     农业分公司植保站推广的农业植物保护新技术和农药、药械新产品,
必须进行试验示范,对其先进性、安全性、适用性进行评价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底,各农业分公司植保站将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分公司农业生产部
审核后,上报公司农业生产部。


                             第四章   土壤化验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测土配方施肥是以土壤测试和肥料田间试验为基础,根据作物需肥规
律、土壤供肥性能和肥料效应,在合理施用有机肥料的基础上,提出氮、磷、钾及中、
微量元素等肥料的施用数量、施肥时期和施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     农业分公司土壤化验室办公条件和仪器设备须满足开展土壤肥料测
试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专兼职化验人员5人以上,并100%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农业分公司土壤化验室按照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方案的要求,制订本
单位年度工作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农业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     每年,公司农业生产部对各农业分公司土壤化验室的测土配方施肥工
作进行检查,检查年度工作方案完成情况;各土壤化验室同时将分公司农业生产部审核
后的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公司农业生产部。
    第二十八条     积极进行肥料、新技术和新器械的试验,并按照公司和上级组织的
要求,完成新型技术和肥料的推广。
    第二十九条     农业分公司土壤化验站每3年要对肥料应用情况做一次调研,形成调
查报告,通过分公司农业生产部门上报公司农业生产部。
    第三十条 农业分公司土壤化验室要具备开展测试化验、肥料田间试验及数据处理
与制定施肥配方的能力,对所在分公司的肥料应用能够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农户能够提
供施肥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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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考核与奖罚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农业生产部负责对农业分公司农业服务部门的年度工作完成情
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农业分公司各农业服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按上级组织要求参加各
项专业培训。
    第三十三条     农业分公司各农业服务部门档案管理(包括纸质档案和图像档案)须
规范、完整,并分类整理立卷。
    第三十四条     农业分公司农业服务部门应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坚决执行各项规
章制度,努力创造良好的农业服务体系。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分别视情况予
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农业生产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负责审议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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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机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公司
的农业机械管理,完善农业机械内部控制,有效防范相关风险,确保资产安全,根据《农
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以及公司农机标准化管理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
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


                              第二章 农机的购置


    第四条 公司围绕农业结构调整,从保护性耕作措施入手,采取争取国家优惠政策
扶持、银行贷款、以及个人自筹资金相结合的做法,通过各分公司积极鼓励农户购进各
类新型农机,促进新技术的适时运用。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提质增收和全面实施保护性耕
作,加速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条 目前的农机购置主要包括两种途径,一种是利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购
置农机,一种是农户自行购买农机。
    第六条 利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购置农机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农垦总
局和公司根据各农牧场的耕地面积、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农机更新强度、农机购置补贴
执行情况等若干因素综合平衡后,确定各分公司补贴资金额度。
    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标准:按国家补贴标准执行。具体农机补贴比例和补贴额依据
总局年度实施方案或《补贴目录》中明确。公司农业生产部将根据公司农业及农机化发
展需要,对需要重点推广使用的机型,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利用公司资金适
当累加补贴。各分公司也可根据分公司农业及农机化发展需要,对分公司需要重点推广
使用的机型,在国家农机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利用分公司资金适当累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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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购置通过农垦总局的《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
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操作。
    第八条 农垦总局每年分批次向公司下发《关于摸底申报 X 年利用农机补贴资金购
置生产用主要农业机械的通知》,附《X 年摸底申报购置生产用主要农业机械明细表》,
附表内容包括农机种类、农机总价款、补贴金额以及购机农户应交购置款等。由公司农
业生产部向各分公司转发总局通知文件。
   第九条 分公司农业生产部收到通知文件后,应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等有效形式,及
时向分公司范围内农业员工宣传相关补贴政策,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购机者自愿书面向
分公司农业生产部提出购机申请。购机申请经过分公司、公司和农垦总局审核通过后,
在分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各分公司农业生产部负责组织购机农户交纳除补贴金额以外
的购机款项及其他购机事宜。
   第十条 年度《垦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具体产品的生产厂家、国别、种
类、型号、规格的确定,首先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由总局农机局组织专家按照竞争
择优筛选的原则评审确定,年度《垦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不包含产品的价
格,具体机具的销售价格,由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确定,通过市场机制调控价格。
    对于产品购买量大、型号较集中和国外进口农机,可由总局、公司乃至分公司实施
集中统一采购。一般情况下,进口和购买量特别大的农机由总局进行统一采购,由总局
农机局组织发改委、财务部和相关农机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通过农垦总局招标中心进
行招标、竞争谈判、择优筛选等办法确定补贴目录机具的价格,并下发采购通知,最终
由用户自己选择所要购买的具体机型、品牌和生产厂家。
    农机购买量大的可由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统一采购。分公司统一采购的可参照公司采
购办法进行。
    对于总局、公司乃至分公司统一采购的农机,购机户书面申请中应明确依据总局、
公司农业机械补贴目录自主选型。
   第十一条    农垦总局将国家农机补贴款下拨到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再将补贴款
下拔到分公司财务部,同时以传真电报的形式下发通知文件。分公司财务部收到国家农
机补贴款后,二周内再上拨至公司财务部。
   第十二条    新购置的农机到达各分公司后,农业生产部经办人根据《农机购置补贴
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和农机供应商出具的《设备交付验收单》对农机进行验收。如果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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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的农机还需要进行相关的培训课程,农业生产部应组织购机农户参加相关的培训课
程。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公司农业生产部经办人应及时向农机供应商及相关
部门进行反映,对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第十三条      由于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有限,农户自行购买的农机,由农户根据自身需
要,在市场上选择合适的机型,付款购买并验收。


                                 第三章 机务区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务区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循设计规范、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管理原则,
建立健全《机务区标准化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机务区应实现统一规划,建立“三库”(保养库、油料库、零件库)、“一
场”(农具场),有条件的要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停放库及农具停放棚。机务区应地势
高燥、平坦,便于农机具出入;要远离居民点,四周设防火道和排水沟,并进行绿化。
   第十六条      机务区应设长期停放场和临时停放场,长期停放场应地面平整、铺沙,
院内清洁,夏无杂草,冬无积雪;四周设立砖石结构或铁木栅栏并且绿化香花;农具场
内设有大于4×6米安装调整平台。
   第十七条      机务区应统一配备警卫,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定期组织学习培
训,实现机务区的标准化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农机作业结束后,农机应统一停放在机务区长期停放场内。机务区
应统一配备警卫,警卫负责对停放在机务区的农机进行监管,并登记《X年冬季停车登
记表》,记录农机的入库、出库日期以及机具型号,并要求农机车主在登记表上签字确
认。
       相关部门应督促有机户将农机入库,保证大马力拖拉机、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等入
库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九条      机务区临时停放场供平时农机临时或短期停放使用。


                             第四章 农机具检修保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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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各种农机具要认真贯彻“防重于治,养重于修”的原则,切实实行技术
保养规程,动力机械要按主燃油消耗量确定保养周期,按时、按号、按项、按要求进行
保养,实现技术保养标准,确保农机技术状态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农业生产部应坚持按照农机具检修及验收标准——《黑龙江
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机具安全技术检修质量标准》对农机的技术状态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农具要实行常年修理,达到五不(不松旷、不钝刃、不变形、不锈蚀、
不缺件),三灵活(操作、转动、升降),一完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三条 每年春季农机作业开始前,在公司农业生产部的统一部署下,各分公
司农业生产部下发《农机工作措施》,安排组织进行年度农机检修工作,并由下级单位
负责向有机户宣传贯彻执行。
    分公司农业生产部应对有机户的农机检修工作进行抽查,确保农机检修保养工作的
落实。
   第二十四条 每年农机作业结束后,农机具进入长期停放场前,要进行修理保养,
保持农具技术状态完好。
    入场后的农具清理干净,排列整齐;完成一个作业季节的农具其入土工作部件涂油
(废齿轮油、机油或柴油混合油)防锈,并且离地垫起;容易变质、变形、锈蚀的部件,
如电器、胶制品、纺织品、链条、刀片等,应清洁后入库保管。


                             第五章 农机作业标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机作业的实施采取统一农机调配和指挥、统一农机技术状态和作业
质量验收标准、统一地号设计规划、统一农业和农机技术措施标准、统一农机作业收费
标准和结算的原则,按农时按时完成各项作业任务。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根据农机作业实施的具体情况,统一协调调配各种农机机型,
组织有机户进行作业。
   第二十七条 农机作业的质量验收标准以农垦总局制定下发的《农机作业技术标准》
为基准,在农机作业具体实施过程中,分公司相关部门农机负责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
农机作业层次和作业量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农机作业的质量验收应贯彻三级检查验收制度。相关部门农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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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随时监督农机作业的实施,保证农机作业质量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作业完成后,
及时对作业现场进行验收,根据地块的实际情况评估作业实施质量,并指示如何实施下
一步的作业。
    农机作业的质量验收应通过《农机作业统计(验收)单》,由实施作业地块的承包
户、实施作业的有机户和负责验收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并在《农机作业统
计(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农业生产部及时将农垦总局制定的《农机作业费指导价格》传达
下发给各分公司,各分公司农业生产部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农机作业费指
导价格》,对各种农机作业的收费制定出指导价格,以及规定各下属单位可以在指导价
格基础上自行浮动的比率。
   第三十条    对于农机作业费的结算,各分公司的管理区、作业站应依据《农机作业
费指导价格》,统一协调计算。


                               第六章 农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大力向有机户宣传农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组
织农机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层开展农机相关知识的培训,预防农机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应当自购买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使用。需要
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领取临时通行牌证。
   第三十三条 申请农机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机来历证明;
    (三)农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机进口凭证。
    农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登记内容变更、用作抵押或者报废的,农机所有人应当在三
十日内向登记该农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相应登记。
   第三十四条 初次申请登记的农机,除国家农业机械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
机型外,应当接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登记后,应当接受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年度检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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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经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收回牌证,
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履行报废手续,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 农机驾驶人应当随农机携带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牌证不得转借、涂
改、伪造。农机驾驶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农业机械安全和农
业机械新技术培训。
   第三十六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经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由市、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
领取农业机械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农业机械驾驶人员转籍或者变更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手续。
   第三十七条 农机驾驶人员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予驾驶的机型驾驶农业机械。
驾驶农业机械时,农业机械驾驶证应当随身携带。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农业机械驾驶
证。
   第三十八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在道路上驾驶和从事农事活动时,应当遵守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农业生产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负责审议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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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农业生产
管理,确保公司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防灾减灾,确保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升
科技含量,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使用效能,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业生产,是指: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辖 16 家
农业分公司农作物种植业的生产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农业生产管理过程中,至少应当关注以下风险:
    (一)自然风险。指在全球气候多变的背景下,极端气象灾害、农业病虫害、水资
源短缺等等,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影响。
    (二) 市场风险。指当年选择种植农产品在将来投放市场后能否获利或个别劳动能
否转化为社会劳动的不确定性。农业产品生产周期长、市场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供给调
整滞后于市场需求变化、盲目性的生产而导致的失误等。
    (三) 管理风险。指农业新技术应用不当、农户生产积极性下降、 生产经营者缺乏
科学决策的知识与能力等方面的生产管理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生产部和公司下设的农业分公司。



                              第二章    生产方案


    第五条   种植计划。每年秋收,农业分公司分管农业副总组织有关部门调研,根据
调研结果,结合分公司总体土地面积情况、当年旱田改水田及往年种植计划提出次年农
田种植总体目标,经由分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公司农业生产部。
    第六条   股份公司农业生产部根据当年经营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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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范围内农业生产方案,经分管副总、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逐级审批后,由办公室向
各农业分公司下发执行。
   第七条   各农业分公司农业生产部门在公司农业生产方案的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实
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农业生产方案,经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向各管理区、作业
站及下属单位下发执行。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八条   建立科学轮作体系。依据各农业分公司土地资源状况,选择建立新的麦—
经—豆、经—玉—豆或麦—经—玉—豆科学轮作体系,完善科学轮作制度,做到区域布
局合理,生产种植规范。
   第九条   合理耕作。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完善耕作制度。对耕地进行科学合理耕
作,节约能源,降低碳排放量,保护耕地土壤活性,增加土壤保水保肥能力,防止耕地
土壤偏离自然状态。
   第十条   普及良种。公司范围内完善良种制度,推广良种生产,选取有资质、信誉
好的大型种子公司统一购种,降低种子投入成本,保证种子质量。选择适合各农业分公
司种植作物品种,坚持调早、调优、调专、调品种不调熟期的原则,选择高产、优质、
抗病品种,严禁越区种植。
   第十一条   科学施肥。推广平衡施肥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行科学施肥,提
高肥料利用率,维持并提高土壤肥力,降低投入成本,增加经济收入。
   第十二条   合理使用农药。合理喷施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农药,降低农药在
土壤中的残留,避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   增雨防雹减灾。各分公司须建设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制定增雨防雹减灾
预案,及时对即将发生的灾害做出预报,并安排相应对策。
   第十四条   农作物健身防病。各分公司须建设病虫草害预报及农药安全使用体系,
制定防治病虫害预案,针对每年不同灾害预期提出防治措施,完善农作物植保制度。
   第十五条   节水灌溉。全面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切实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合理开发,
全面节约农业用水,提高公司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人员指导。各农业分公司须组织技术人员对承包户实行农业生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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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指导培训,提高承包户农业生产知识和操作水平,根据生产方案要求及气候天气条
件变化指导农业生产,使承包户全面实施农业生产标准化。
   第十七条   各生产阶段完成后,各农业分公司农业生产部应成立验收组对生产质
量、时间进行验收,向承包户开具验收单。对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应向承包户开具通知
书,扣减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生产档案管理。各分公司农业生产档案由分公司农业生产部农情信息管
理员负责管理归档;生产档案应详细记录各农业分公司每年各地号轮作、耕作、良种使
用范围、施肥及喷施农药情况及灌溉用水数据等内容。


                          第四章      农业新技术推广


   第十九条   农业新技术来源。公司在各农业分公司范围内实施应用的农业技术一般
来源有:总局科技局、农业局、农机化管理局及与公司合作大专院校、科研所、新品种
供应厂家、新农业机械供应厂家等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农业新技术筛选。农业生产部定期筛选机械、肥料、种子、农药、农作
物栽培等新技术,并针对公司实际情况实验农业新技术是否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农业新技术实施应用。每年年初,农业生产部负责收集当年可应用的
农业新技术,并在年度《农业生产方案》中列明农业新技术实施范围及实施技术指标。
   第二十二条   农业新技术验收考核。每年农业生产工作检查须考核各农业分公司农
业新技术实施情况。


                       第五章      农业生产工作统计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每年农业生产期间,各农业分公司须按农业生产部要求及时向公司农
业生产部上报农业生产情况,农业生产部负责统计汇总。
   第二十四条   每年农业生产期间,农业生产部负责组织对下属农业分公司进行农业
生产工作检查和指导。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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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农业生产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负责审议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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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农田水
利事业,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效防御自然灾害,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国家、省、农垦总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司所属各农业分公司区域内从事农田灌溉、排水等农田水利规划、设
计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农业分公司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分公
司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农业分公司农业生产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的在建农田水利建设和已建农
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司农业生产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分公司及基层单位落实各项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程使用方面的任务
和措施,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员工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预防和调解处理水事纠纷。
    第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田水利工程,
并有权检举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   农田水利建设


    第七条 农田水利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资源整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农田
水利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农田水利规划由分公司负责组织编制。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因地制宜,
统筹兼顾,开源与节流、灌溉与排涝并重,优化水资源配置,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合理
发展水田面积,促进水土资源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九条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公司审查同意后实施。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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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分公司水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田水利规划的组织实施。新建、改建、
扩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
    第十一条 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以国家、总局投入为主;其他农田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筹集。各分公司应当鼓励和引导社
会资金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农田水利建设的需要,逐步增加对农田水
利建设的投入,建立稳定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
    第十三条 各分公司应当按照农田水利规划,统筹安排项目,集中整合使用农田水
利建设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农户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农户自建为主。各分公司应当鼓
励、规范和引导农户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应当遵循自愿、民
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第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用于农田水利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
可证,并履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程序。
    第十六条 对需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农田水利工程,通过存续农场申报的建设项
目,在申报前必须报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申报。对公司、分公司自筹资金投资的
建设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由分公司根据自有资金状况,上报项目建议书,公司农业生产
部负责对报建项目的审查。
    第十七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
标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责任制。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的,由工程
建设审批机关组织工程验收,公司、分公司投资的项目由公司组织验收,公司、分公司
匹配资金项目的国家投资项目公司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章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设备,归公司所有;公司资金和社
会资金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设备,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共有份额,归公司和投资人
共有,农户自己投资的的归该农户所有。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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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备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进行流转,
但不得改变其功能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其中骨干工程由分公司负责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直接管理、维修、养护;田间
工程由所在管理区负责管理,作业站或者个人负责直接管理、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保护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分公司要将水库、堤防、泵站、沟渠、桥、涵、闸、渡槽、机电井等各类农田水利
工程设施的管理,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单位、责任人、养护人。按照“经常养护、定期维
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堤防管护要保持坝顶平整、坝坡整齐、无缺损、无
乔灌木和高杆杂草;水库管护要保持放水洞、溢洪道无损坏,运行可靠,保证大坝安全;
灌排泵站管护要对闸门启闭机械、机泵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经常养护维修,
定期检查,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灌排渠道管护要对管护范围内各级渠道的日
常管理和养护,保持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无农作物种植,保持渠道畅通;保持涵、
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和闸门启闭设施完整无损,运行正常。
       第二十三条   各分公司要根据本区域水利工程规模、类别、性质,合理定岗定编,
核定管理费用,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保证农田水利工程运行费和维修养护费足额到位。


                            第四章   农田水利工程使用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并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计量供水。
       第二十五条   农业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暂无计量设施,不能实行计量收费的,可
以按照实际受益面积收费。
       第二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构成和定价权限、范围按照省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在水价外加收其他费用。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应当用于供水单位运行管理和工程维修养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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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正常供水,形成完善的供水管理模式和经营机制,
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单位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供水量核收水费。因供水
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供水的,供水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用水和缴纳水费。用水户未按合同约定
缴纳水费,或者隐瞒受益面积、用水量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各分公司应当加强节水灌溉的组织、指导和宣传。新建、改建、扩建农
田水利工程,应当采取节水灌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
建筑物配套和量测水设施建设等工程节水灌溉措施。并积极推广控制灌溉、非充分灌溉、
节水点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引导和支持节水灌溉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降低单位面积灌
溉用水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奖   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不定期对分公司在建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已建水利
工程运行及维护状况进行检查,对建设项目和工程运行及维护工作业绩表现突出的单位
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维护不到位,建设项目不达标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罚,并停止
或减少对该单位的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管理人
员的职责,定期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对工作
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工程失事或重大事故的,按情节轻重,
由其所在分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农田水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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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农业生产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负责审议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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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承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土地承包
的管理,规范土地承包行为,防范土地承包风险,根据北大荒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
和北大荒集团总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农业承包协议》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土地承包工
作实际管理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土地,是指公司以承包取得的耕地及可垦荒地;土地承包,是
指农业分公司与各家庭农场签订农业生产承包协议,家庭农场承包公司土地资源从事种
植业生产,并向公司上缴生产承包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农业分公司。


                             第二章   土地承包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行以统一经营管理为主导,家庭农场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公司是土地资产经营主体,对权属内的土地资源性资产享有使用权、经
营权、收益权,公司授权农业分公司通过对权属内的土地资源性资产的发包经营和生产
服务,统一组织、指导、管理本分公司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场、联户家庭农场
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是双层经营的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土地资源性资产的经
营权,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所有农业分公司承包经营的土地应合理配置,保证大多数员工承包经营适
度规模的土地。
    第六条 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按照先内后外原则,先员工、后劳力,先有机户、后
无机户的顺序进行土地发包。
    第七条 土地承包期限一至三年,土地承包必须签订《农业生产承包协议》。
    第八条 农业分公司向家庭农场收取承包费标准由公司下发指导性意见;由分公司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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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指导性意见,拟定土地承包方案,在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公
司批准;由公司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分公司土地承包方案进行审核,经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公司文件形式对农业分公司做出批复;分公司按照公司的批复
意见,对土地承包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公司备
案。


                              第三章   土地承包收费


       第九条 土地承包费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农工自身受益费用。包括按国家标准提取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负担部分和农业保险费。
       (二)土地和资产经营费。土地和资产经营费,保证企业自身积累,用于农业基础
设施建设,扩大再生产投入。
       (三)管理费。农业分公司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
       农业分公司应控制土地承包收费,合理确定土地承包费收费标准,在确保符合国家
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农业分公司因员工社会保险费、农业保险费缴费额度增长,适当调
整土地承包收费标准,农业分公司须将土地承包费写入每年该公司土地承包方案中。
       第十条 承包费收缴形式。公司向农户收缴的承包费,可以用现金或农产品的方式
收取,承包户需在规定时间向公司上缴承包费。


                             第四章 农业生产承包协议


       第十一条 农业分公司土地承包实行合同管理,农业分公司统一使用公司制定的
《农业生产承包协议》文本(以下简称《承包协议》),严禁在《承包协议》中附加与
土地承包无关的条款,补充条款需报公司审核后实施。对家庭农场土地承包费一年一收,
不得一收多年。
       第十二条 农业分公司应加强《承包协议》管理,规范协议的签订,减少协议纠纷
的发生。在《承包协议》签订前,各农业分公司应将《承包协议》文本及有关附件在本
单位内公开,确保家庭农场对《承包协议》内容有充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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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承包协议》以家庭农场为单元签订,不得代签、挂签,农业分公司负
责对《承包协议》签订工作的监督审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公司应对农业
分公司《承包协议》的签订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土地承包公示


    第十四条 各农业分公司必须按照公开化制度的要求,对土地承包收费项目、标准、
数额等事项,以及各种惠农补贴项目、标准、数额,定期在农业分公司、管理区或居民
点的主要公共场所张榜公布,接受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公示期发包前不少于七天,发包
后不少于六个月。严格执行员工负担监督手册制度,凡是向员工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发放
的各项补贴,要准确真实填写,员工负担手册必须及时发放到员工手中。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十五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优化组合原则,因地制宜
原则,自愿互利原则,市场机制与企业协调结合原则,流转方式可以根据分公司自身的
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农业分公司应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建立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制度、协议
管理制度、纠纷调处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等,使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
范化,实施土地流转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基本田的,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分公司)同意,可以采取转包、互换等方式流转,并与分公司签
订流转协议;承包规模田、机动地的,承包协议到期或承包户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应将
土地承包经营权交还分公司,由分公司按照发包政策重新对外发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审议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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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土地资源
统计与管理,确保公司土地资源的完整,杜绝土地资源浪费,合理确认、计量土地承包
费收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使用效能,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
龙江土地登记办法》和北大荒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土地资源,是指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与北大荒
集团总公司签订《农业承包协议》,所取得北大荒集团总公司所拥有的 16 家农场的所有
耕地和可垦荒地的承包经营他项权利。承包期限为 50 年,自 1998 年 11 月 29 日至 2048
年 11 月 28 日。
    第三条   土地资源按使用情况可以分为耕地和可垦荒地,公司依法向从事农业生产
的农工进行发包,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第四条   土地资源所有权属法律证件由办公室保管,所有土地数据信息等由土地资
源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存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农业分公司。


                            第二章   土地资源的取得


    第六条   公司的土地资源主要通过承包方式取得。
    第七条   农业分公司及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及时办理权属关系的手续并收集相关
材料,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登记簿记录备查。
    第八条   公司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公司所有土地资源,登记土地资源台账,
记录土地资源的编号、种类、所在地点、使用企业、责任人、面积、使用年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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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土地资源的清查与核定


    第九条   公司应定期清查土地资源,做到土地资源目录、编号与土地资源实际一致,
防止土地资源的损失。
    土地资源清查由公司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清查计划,组织清查。清查结束后,清
查人员应编制清查报告,综合说明土地资源变动情况。
    清查报告由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核准并存
档。农业分公司土地资源清查涉及耕地、可垦荒地面积变动的,须将清查报告提交公司
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副总和总经理逐级核准。
    第十条   公司择时聘请专业勘测队伍对各农业分公司管理土地进行勘测,并根据勘
测结果核定各农业分公司土地面积。
    第十一条 公司对各农业分公司管理土地进行核定时,须成立土地面积核查领导小
组,下设土地面积核查办公室。
    第十二条 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对耕地及可垦荒地所发生的变动,应分析原因,分清
责任,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核准的清查报告及核定结果,对发生变动的耕
地、可垦荒地及时进行台账更新,调整土地资源面积、编号等内容,确保土地资源信息
与土地资源实际情况一致。


                           第四章     土地资源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 土地资源用途变更。各农业分公司管理土地资源如有土地变更用途需
求,则须由农业分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交请示,股份公司批复后方可继续办理转用手续。


                           第五章      土地资源的抵押


    第十五条 公司的土地资源不得用于抵押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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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审议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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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
原则。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不得
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有效决议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
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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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保荐期间,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暂行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进行持续督导。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
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前经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专
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
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联签制度。募集资金项目的每一笔支出
均需由使用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经其主管领导签字的募集
资金的使用计划书,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经由使用部门报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审核签
字后,再由财务部报请总经理、董事长签批后实施。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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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
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
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
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
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直接
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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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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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
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
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
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
“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
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资产运营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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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及衍生品交

易经营的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控指引》、

国家国资委相关规定精神,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纲要”要求,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及衍生品系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关市场公开发行交

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以及包括但不限于以商品或证券为基础的远期合约、

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经营的基本目的是:套期保值、多创效益、扩

大影响、规避与对冲风险,不以短期投资牟取暴利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机构进行金融及衍生品的专业化操作经营。除公司专门机构

外,其他部门单位及所属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均不得从事金融

及衍生品的交易经营;也不得委托他人或组织从事该类交易,或为他人及组织从事该类

交易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资金、信贷担保及现货产品资助。擅自决策的,无论是否造成损

失,均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严禁利用公司资源以个人名义(或个人帐户)买卖股票、基金、债券等金

融产品及衍生品;期货(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经营业务应以套期保值和锁定成本为主

要目的,严禁无风险对冲保证的单一保证金交易;对市场波动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业

务,专门经营机构应实行盯市制度。

       第六条   金融及衍生品经营机构应根据不同金融及衍生品的性质、特点,自身经营

能力与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期货业务与主业相匹配,期货投资规模与现货相适

应”的原则,拟定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经营的策略、目标、品种、风险限额、相关交易参
                                        313
                                                           内部控制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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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以及套期保值的策略、方法,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

       第七条   金融及衍生品专门经营机构应本着“加强内控、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注

重实效”的原则,建立金融及衍生品交易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方

面:

   (一)金融及衍生品交易执行制度,包括交易员的资质、考核、风险隔离、执行、

止损、记录和报告的政策与程序;

   (二)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报告制度,包括授权、执行、或有资产、隐含风险、

对冲策略及交易细节;

   (三)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包括机构设置、职责、记录和报告的政策、办

法和程序。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

行;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运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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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
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
法》(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海证券交
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
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工作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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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
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
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
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
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
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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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
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
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
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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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
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
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
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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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
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
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实施的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 5 月 1 日至次年的 4 月 30 日,离任考核期间
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 5 月 15 日或离任前,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
告书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
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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