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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荒: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2015-02-14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ST 大荒         公告编号:2015-01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
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 2013-05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现将部分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在披露的 33 起,涉案金额合计 7.924 亿元涉及诉讼(仲裁)事项中,截至
目前,有 2 项诉讼取得进展,涉案金额为 38,945,468.03 元,详细情况请见附
件。
    附件:《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
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




                                       1
         附件: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起诉        应诉                                                                                                         诉讼(仲裁)是                                               诉讼(仲
                                                   承担连带 诉讼仲裁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                                                    诉讼(仲裁)涉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情
序号   立案时间   起诉时间   (申请)    (被申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否形成预计负债                                             裁)判决执 调解情况       二审情况
                                                     责任方   类型       称及所在地                                                          及金额                          情况                   况
                                 方      请)方                                                                                                             及金额                                                     行情况


                                                                                                                                                                                                                    被告不服
                                                                                                                                                                                                                    该一审判
                                                                                                                                                                                                                    决,向黑
                                                                                                                                                                                                                    龙江省高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级人民法             省高院经两次开庭
                                                                                                                                                                                        10 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院提起上             审理本案,于
                             秦皇岛北                                                                                                                                 农垦中院于 2014 3,300 万元及利息(以中国      诉,省高             2014 年 12 月 18
                                        秦皇岛弘
                             大荒龙业                                                2011 年 1 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 3300 万元,还款                                 年 4 月 28 日作出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    院经审理             日作出[2014]黑高
                                        企房地产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
 1     2013-1     2013-1     房地产开                        诉讼                    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起诉至黑龙江 38,318,200.00                     [2013]垦商初字 准,自 2011 年 1 月 7 日起     驳回上               商终字第 67 号民
                                        开发有限                    法院,哈尔滨市
                             发有限公                                                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 7 号民事判决 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      诉。龙业             事判决书,驳回上
                                        公司
                             司                                                                                                                                       书                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承    公司已向             诉,维持原判,一
                                                                                                                                                                                        担诉讼费 227,319 元、保全   法院递交             审判决发生法律效
                                                                                                                                                                                        费 5000 元。                强制执行             力。
                                                                                                                                                                                                                    申请材
                                                                                                                                                                                                                    料,现等
                                                                                                                                                                                                                    待法院立
                                                                                                                                                                                                                    案审查。



                                                                                     2010 年 11 月,公司原国际部与兴隆饲料公司签定玉
                                                                                     米采购合同,形成欠款,公司向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兴隆给付欠款 205.9 万元,被
                                                                                     告提起反诉,要求公司给付损失及费用 294.4 万元,
                                                                                     一审法院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作出[2013]绥商初字第                                                  二审判决作出后,兴隆公司
                             北大荒鑫 哈尔滨兴
                                                                                     14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兴隆公司给付公司欠款                                                         在生效判决指定的自动履行
                             亚经贸有 隆饲料经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
 2     2013-4     2013-4                                     执行                    203.4 万元,驳回被告反诉请求;被告不服该一审判                                                     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
                             限责任公 销有限公                        法院,哈尔滨市                                                      627,268.03
                                                                                     决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农垦中院经审                                                     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       司
                                                                                     理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作出(2014)垦商终字第 68                                                  现等待法院通知。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兴隆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
                                                                                     637,855.03 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24,151 元,由
                                                                                     公司负担 17,369 元,被告负担 6,782 元;二审受理
                                                                                     费 17,369 元,由公司负担。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