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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大荒: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2015-12-31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5-071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
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 2013-05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现将部分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在披露的 33 起,涉案金额合计 7.924 亿元涉及诉讼(仲裁)事项中,截至
目前,有 2 项诉讼取得新进展,涉案金额为 40,908,932.63 元,详细情况请见
附件。
    附件:《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
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附件: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起诉        应诉                                                                                                             诉讼(仲裁)是                                               诉讼(仲
                                                   承担连带 诉讼仲裁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                                                        诉讼(仲裁)涉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情            调解情
序号   立案时间   起诉时间   (申请)    (被申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否形成预计负债                                             裁)判决执                  二审情况
                                                     责任方   类型       称及所在地                                                              及金额                          情况                   况                          况
                                 方      请)方                                                                                                                 及金额                                                     行情况



                                                                                                                                                                           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起诉至绍兴市中级
                                                                                                                                                                           人民法院,被告提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5
                                                                                                                                                                           出管辖权异议,绍                                                    年 7 月 13 日受理本
                                                                                                                                                                           兴市中院裁定将案                                                  案,案号(2015)民二
                                        北大荒青                                                                                                                           件移送黑龙江省农                            公司不服该                终字第 199 号,于
                             北大荒鑫                                                 公司与与青枫亚麻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签订《货权确认
                                        枫亚麻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垦中院审理,后案                            一审判决,            2015 年 8 月 27 日开庭
                             亚经贸有                                                 单》,确认绍兴等仓库保存的货物所有权为公司,被告仅
 1     2013、8    2013、8               织有限公             诉讼    法院,最高人民法                                                        40,018,932.63                 件移送至黑龙江省 判决驳回鑫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向最高人民            审理本案,于 2015 年
                             限责任公                                                 代为储存保管,但公司向被告要求交付货物时,被告仅交
                                        司(委托                             院                                                                                              高院,省高院于                            法院提起上                  11 月 17 日作出
                                 司                                                       付一部分,剩余一直拖延交付,公司起诉至法院。
                                          保管)                                                                                                                           2014 年 7 月 3 日及                             诉                  (2015)民二终字第
                                                                                                                                                                           7 月 14 日两次开庭                                                199 号民事判决书,判
                                                                                                                                                                           审理本案,于 2015                                                 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
                                                                                                                                                                             年 3 月 25 日作出                                                          原判。
                                                                                                                                                                           [2014]黑高商初字
                                                                                                                                                                           第 7 号民事判决书


                                                                                                                                                                             绥化农垦法院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
                                                                                                                                                                           作出(2013)绥商
                                                                                                                                                                           初字第 134 号民事
                                                                                                                                                                           判决书,驳回公司
                                                                                                                                                                           诉讼请求。公司不
                                                                                                                                                                                                 (2013)绥商初字第 134 号判
                                                                                                                                                                           服该一审判决,经
                                                                                                                                                                                                   决书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      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后发回重
                                                                                                                                                                                                 求。案件经发回重审,法院作    (2013)绥
                                                                                      2012 年 3 月份,公司与邹平汇超公司签订《水泥基泡沫保                                 审,绥化农垦法院                                                  农垦中院于 2014 年 4
                                                                                                                                                                                                 出[2014]绥商初字第 295 号判     商初字第
                                        邹平汇超                                      温板生产技术及设备转让合同 B》,合同总价款 178 万,                                  于 2014 年 12 月 4                                                月 29 日作出[2014]垦
                             北大荒龙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                                                                                                            决书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双    134 号一审
                                        保温节能                                      公司已支付 50%转让款 89 万元,因项目审批原因,公司于                                 日、2015 年 1 月 8                                                商终字第 16 号民事裁
 2     2013、5    2013、5    垦麦芽有                        诉讼    法院、农垦中级法                                                         890,000.00                                         方签订的《水泥基泡沫保温板      判决,于
                                        科技有限                                      3 月 29 日提出暂停项目,对方回函并停止设备准备,后公                                 日两次开庭审理本                                                  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
                               限公司                                  院,哈尔滨市                                                                                                                  生产技术及设备转让合同    2013 年 11
                                          公司                                          司要求其退款,对方认为已造成损失 20 余万元不予退                                   案,于 2015 年 7 月                                               决,发回黑龙江省绥化
                                                                                                                                                                                                 B》;二、邹平汇超公司返还     月 6 日向农
                                                                                                              款。                                                         15 日作出[2014]绥                                                     农垦法院重审。
                                                                                                                                                                                                 龙垦麦芽公司转让费 777,500    垦中院提起
                                                                                                                                                                           商初字第 295 号民
                                                                                                                                                                                                 元;三、驳回龙垦麦芽公司其        上诉。
                                                                                                                                                                           事判决书。邹平汇
                                                                                                                                                                                                           他诉讼请求。
                                                                                                                                                                           超公司不服该发回
                                                                                                                                                                           重审一审判决,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
                                                                                                                                                                           已向农垦中院提起
                                                                                                                                                                           上诉。现等待法院
                                                                                                                                                                               开庭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