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2017-01-12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经营者的积极
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维护所有者权益,给投资者以丰
厚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总局直属企业负责人薪
酬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与管理的对象为公司总经理及其他在公司领
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
照市场化薪酬机制确定。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
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与监事会主席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由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由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经董事会决议后实施。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
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由公司董事会以决议文件的形式下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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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总经理年薪标准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实行年薪激励机制。总经
理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考核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指公司总经理的年度基本收入。基本年薪根据
上年度企业在岗员工平均工资的 2 倍确定。企业在岗员工平均工资是
指所在全部企业在岗职工应发工资总额除以全部企业在岗职工平均
人数(不含企业负责人及其薪酬)。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公司总经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
入。绩效年薪根据完成净利润情况,采取分档方法计算。每完成 5,000
万元净利润为一档,各档对应的绩效年薪分别为:
公司总经理绩效年薪对应表 (表一)
档次 完成净利润 提取绩效年薪系数 对应绩效年薪
(亿元) (‰) (万元)
9 5.0 以上 0.7 —
8 4.5—5.0 0.6 27—30
7 4.0—4.5 0.55 22—24.75
6 3.5—4.0 0.5 17.5—20
5 3.0—3.5 0.45 13.5—15.75
4 2.5—3.0 0.4 10—12
3 2.0—2.5 0.35 7—8.75
2 1.5—2.0 0.3 4.5— 6
1 1.0—1.5 0.25 2.5—3.75
( 本表中“以下”不含本基数,“以上”含本基数 )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公司总经理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
的收入。任期激励收入=(基本年薪+绩效年薪)X 30%。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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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构成。
(一)基本指标的净利润作为确定公司总经理绩效年薪基数的依
据。
年末依据中介机构审计认定后的财务决算进行考核,按公司净利
润实际完成数确定公司总经理的绩效年薪基数。
(二)辅助指标包括企业营业收入、三项应收款清收完成情况和
现金红利分配额三项指标。辅助指标作为确定企业负责人年薪权数的
依据。
1、企业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当年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
益的总流入。
2、三项应收款清收完成情况是指公司当年应收账款、其他应收
款、预付账款清收。
3、现金红利分配额是指公司年度确定的每股拟用现金分配的红
利金额。
第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目标主要
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任期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任期职均收入平
均增长率、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平均分。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
国有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企业国有所有者权益(扣除客
观增减因素)÷考核期初企业国有所有者权益×100% ]
(二)任期净利润平均增长率是指公司净利润任期内的平均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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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计算公式为:
任期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任期净利润之和/上一个任期净利润
1/N
之和) -1]×100% (N 为任期年限)
(三)任期职均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职工人均收入任期增长速度。
计算公式为:
任期职均收入平均增长率=[(报告期职均收入/基期职均收入)
1/N
-1]×100%
(四)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是指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得分的平均值。
第八条 在考核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指标时,要扣除客
观因素所造成的影响。
(一)出现下列情况,在考核时增加利润或所有者权益:
1、经批准在经营期弥补(任期)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
2、按规定无偿划出资产;
3、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导致资产减少;
4、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企业减利或资产减值 ;
5、按规定认定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非企业自身因素导致减利或
资产减值;
6、其他客观减少因素。
(二)出现下列情况,在考核时减少利润或所有者权益:
1、股东新增投资;
2、按规定无偿划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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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导致资产增加;
4、税收返还、财政退库、政策性贴息、接受捐赠等;
5、经认定的导致企业增利或资产增值的其他客观增加因素。
第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等于各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
完成目标值时, 得基本分;高于或低于目标值时,得分按下表计算。
年度辅助指标考核表(表二)
序 指标名称 单位 基本分 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号
1 营业收入 万元 50 分 每超(降)0.1 个百分点,增(减) 0.2 分
2 三项应收账款 次 25 分 每超(降)0.5 个百分点,增(减)分 0.2 分
3 现金红利分配额 元/股 25 分 每超(降)0.01 元/股,增(减)0.2 分
(辅助指标增减分后,得分之和超过 120 分的按 120 分计算,低
于 80 分的按 80 分计算。)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绩效年薪=考核认定的绩效薪金基数×辅助指
标考核得分/100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等于各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
完成目标值时, 得基本分;高于或低于目标值时,得分按下表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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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考核指标表(表三)
序 指标名称 单 基本分 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号 位
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 30 分 每增加或减少 0.1 个百分点,加(减)0.2 分
2 任期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 % 30 分 每高于或低于 1 个百分点,加(减)0.3 分
3 任期职均收入平均增长率 % 20 分 每高于或低于 1 个百分点,加(减)0.2 分
4 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分 20 分 任期内各年度得分平均分 X 20%
平均分
(任期考核指标增减分后,得分之和超过 120 分的按 120 分计算,
低于 80 分的按 80 分计算。)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评定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会计年度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
考核以董事会任期为考核期。考核期内调离或终止的,任期经营业绩
考核从考核期始至离任时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董事会决
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决议文件
的形式下达。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按下列程序制订:
(一)经理层提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在每年第四季度和任
期考核期初,由经理层按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
经营状况,提出年度(任期)经营计划及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
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董事会,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承办。
(二)董事会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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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企业运营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企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市
场因素等,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就考核目
标值及有关内容与经理层沟通加以确定。
(三)下达经营业绩责任目标。根据董事会与经理层沟通后确定
的考核目标,制定经营业绩责任文件以公司董事会文件形式下达。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考核期内,企业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以及受国家或总局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资产减值、工作调动及
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
的,由经理层提出申请,依照决策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经营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一)公司董事会结合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和企业
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经营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
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财务管理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司经理层每半年将经营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公司董事
会。对责任书执行中效果明显滞后的事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向经理层提出口头或书面预警,并进
行跟踪督促。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等
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公司发生上述情况时,经理层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对于投融资、对外贷款担保和资产重组等经营事项,属于经理
层决策范围内的应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备案;属董事会决策范围的应准
备相应项目建议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经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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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五条 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经理层在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满 4 个月内, 依
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司财务决算数据,对年度(任期)业绩考核目
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董事会。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审核的
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和年度报告,结合经理层总结分析报告,对公司经
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经理层年度(任期)
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第五章 薪酬构成与兑现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
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七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水平按总经理年薪的 75%确
定。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上年度
在岗员工平均工资的 2 倍除以 12 个月;绩效年薪在年度考核评价后
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评价后兑现。其他高管人员的年薪依
据上述发放方式和相应比例兑现。
第十九条 任期激励收入的兑现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或离任审
计结果挂钩。
(一)各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即为公司负责人的任期考核分。
任期考核得分满 100 分,可按任期内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之和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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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激励收入;任期考核得分低于 100 分时,按得分比例兑现激励收
入。
(二)对于任期内离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离任审计结
果兑现。离任审计与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符,经董事会决
定后兑现;离任审计结果与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符,经确
认任期内发生潜亏、虚盈的,等额扣减其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属企业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兼职的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原则上不得在兼职企业(单
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工作失误,给企
业造成重大损失,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根据其在公司承担的责
任,扣减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
机关下发职务调整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
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
薪酬。工作关系不得保留在原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
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
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 15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
险,并按规定比例和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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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缴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
超过 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区域市统计
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第二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企业年金的,其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
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
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
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有权定期不定期对公司高管
人员的年薪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
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公司负责人薪酬的,责令收回超标准
发放部分,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
分。
(二)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有权取
消相关人员当年的绩效年薪,并酌情扣减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
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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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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